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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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养老保险(4)

绝对金额制将被保险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不同标准划分为若干种类,每一种类的人按同一绝对额发给养老金。这种计算方法与被保险人退休前工资的多少无关,多用于普通国民保险或家庭补贴的给付,属于较大范围的养老金范畴。例如日本,1989年修改后的国民年金制度规定,每人每月的养老金为55500日元。荷兰1996年规定,单身老人每月养老金1413.4荷兰盾,年金随工资指数的变化一年自动调整两次。

薪资比例制以被保险人退休前某段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或最高工资数额为基数,根据是否与投保年限有关,按一定比例计算养老金额。若与投保年限无关,养老金的计算通常是工资基数乘以一定比例,这个比例或根据收入,或根据工龄长短确定。若与投保年限有关,养老金的计算通常是计算基数乘以一定比例,再乘以投保年限。在这种情形下,比例不是十分重要的,养老金的多少更多地取决于基数和投保年限这两个因素。雇员缴费的国家常采用这种计算方式。例如,苏联的养老金计算即采用薪资比例制,规定工人或职员可按停止工作前的最后12个月,或申请退休前的10年里的任何一个连续5年的平均工资计算养老金;联邦德国规定,养老金按照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1.5%乘以投保年数,所得即为应得数额。

各国通常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中的一种计算养老金,但也有些国家两种方法都采用,既实行国民年金,又实行就业相关年金。前一种年金常采用绝对金额制,后一种年金则采用薪资比例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1)许多国家在确定被保险人养老金基数时,对其过去的收入都要先进行调整,以指数化方法确定平均收入,以确保基数的价值量。(2)多数国家对被保险人享受的养老金有最高限额,或从比例上,或从绝对额上作一些限制,总的原则是不使养老金收入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收入。(3)特殊职业(主要是有毒、有害的职业)的被保险人,比其他职业的被保险人的待遇要高一些,一般高出同级的5%。

(二)养老保险金的给付范围、项目及数额

在给付范围上,世界各国通常依照本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状况确定养老金的给付范围、项目及标准,并无统一的给付标准。在某些国家,养老金给付范围既包括被保险者本人,也包括无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由被保险人抚养的直系亲属。向被保险人抚养的直系亲属支付各种补贴的做法,在世界各国中相当普遍。对家属的补贴,有的采取定期定额补助,与被保险人的收入、投保期限无关;有的按投保人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补助。有的国家对补助对象,即对被保险人抚养的直系亲属无条件限制,相当多的国家则对享受家庭补助的直系亲属规定某些限制条件,如配偶和子女的年龄、子女的数量等。例如,日本1985年规定,配偶每人每月15000日元,第一个和第二个18周岁以下的子女每人每月5000日元,其余每人每月2000日元;法国1994年规定,配偶的年龄须在65周岁以上(病残配偶为60至64周岁)才能享受一年4000法郎的家属补助。

(第三节)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城镇职工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1951年2月颁布并于1953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它属于典型的国家保障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者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均能享受退休金。退休金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国家预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的是不同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

1955年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至此,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两大板块基本形成,即机关事业单位职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金从国家财政预算拨给各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中支付,由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管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金来源于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但是,这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文革”一开始,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工作的工会、劳动部门等都被撤销,整个社会保险工作一度处于无序状态,社会保险金收支混乱,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得不到有效贯彻执行。1969年2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的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都改在营业外列支。至此,社会保险失去了它的社会统筹功能,演变为“企业保险”。

到70年代末,企业的退休人员逐步增加,老新企业之间用于退休人员的保险费用极不平衡,养老负担畸轻畸重。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国家的一个生产单位,并不在意其成本的高低和盈利的多少,养老负担轻重和企业的生存发展无必然的联系。

(二)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1984年起,国家开始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范围内进行以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即在市、县一级行政区内的国有企业之间,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同等比例,进行养老金的统一收缴、支付及对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这一改革实际上是恢复到建国初的社会保险上去。到1991年,全国实施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市、县达到2274个,占全国市、县的96%。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统筹体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和以前的单位保险相比较,统筹体制的确立,提高了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间养老负担不均的问题,较好地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仍然是受益基准制,养老金的筹资方式也仍然是现收现付。随着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比例越来越高,在职职工的赡养系数也随之增大,养老金支付压力日益沉重,导致养老金缴费费率的持续上升,而且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是按地区(省、市、县)进行的,在那些老工业城市或在职人员少而退休人员多的市县,当全国平均缴费水平不到20%的时候,他们的缴费比率已达到30%乃至更高。这在一部分缴费者中形成了较大的抵触情绪,特别是退休人员少的企业,认为过高的费率侵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它能带给企业的收益,要若干年以后才显现出来,而这还有一些未可预测的变数。因此好的企业(或称人员年龄构成轻的企业)拖缴、欠缴乃至漏缴、拒缴养老保险统筹费,差的企业(或养老负担重的企业)则拼命要挤进社会统筹。养老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只有再依靠提高保险费率,缓解收支矛盾。因而,在单位保险的情况下,主要是一些老企业不堪重负,进入统筹体制后,则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承担较高的保险费率,而这又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而且,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仍然停留在城镇国有经济部门的职工,国有经济部门无法与其他所有制经济进行公平竞争,劳动力在不同的所有制之间流动难,企业破产兼并难,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自求发展就更难了。

步入90年代后,我国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在一些主要问题上取得了共识:

(1)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我国目前不宜采用现收现付的受益基准制,而应选择基金预筹积累的供款基准制。因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未来的人口老龄化压力非常大,没有预筹积累的话,无法避免未来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危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在社会保险的模式选择上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发展经济,提高生产效率。因此,注重人的积极性的发挥、增强人们自我保障意识的供款基准制理应成为首选。

(2)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把计划经济体制下只覆盖国有经济部门的养老保险,拓展为全体城镇劳动者共同参加、各种所有制经济全面覆盖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

(3)养老保险的管理及基金运营。以预筹积累代替现收现付,必然要形成大量的基金积累。因而建立安全有效的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和基金运营机制就刻不容缓,必须使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和基金经营两者分开,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作了部署,并同时出台了两个具体操作方案,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办法一”和“实施办法二”。它们都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分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块,只是具体比例不同。办法一是按照供款基准制设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16%左右计入,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开始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3%比例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账户保险费率的一半即8%。基本养老金按不同对象,采用不同计发办法:新人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老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中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视其在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为缴费年限,以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办法二只设计了一个比例不大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分成两部分:社会性养老金,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0%-1.4%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于个人账户储存额。办法二实际上是受益基准和供款基准的混合。两个办法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想通过个人缴费及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形成激励机制,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

此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均按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实施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办法,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对国务院推荐的两个办法进行比较和实践,形成许多养老保险办法并存的局面。经过两年多的改革实践,逐渐为广大群众普遍接受,增强了他们的自我保障意识。他们关心个人账户,积极缴费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提高了养老保险金的收缴率。一些地方通过提高个人缴费比例,降低了企业保险费率,减轻了企业负担,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1)多种养老保险办法并存。各地在设计“统账结合”时,出现了多种个人账户比例,有的个人账户是职工工资的16%,有的是3%,还有的是12%。这样职工工作调动时,个人账户的转移就成了问题,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也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2)基本养老保险差距过大,存在攀比待遇水平的现象;(3)基金统筹层次过低,调剂能力弱,少数经济效益不好的地区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4)个人缴费的速度慢,个人账户的功能得不到充分体现;(5)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挤占挪用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关键是制度的不统一和管理的分散化。因此,形成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并轨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中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过程开始。国务院要求各地各级人民政府把社会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社会保障改革目标是,“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特别突出强调和贯穿了以下5条原则:

(1)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原则。这条原则也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依据。它是在总结各国养老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所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统一制度前,中国到底采取何种筹资模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论,统一制度后,其他各种不同的试点都要求放弃并逐步向中央统一的模式过渡。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部分积累式筹资模式,按职工和企业共同缴费的办法筹集资金,企业所缴费率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所缴费用分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企业缴费的剩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2)基本养老保险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一直是各国所关注的问题,也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建国初期的劳动保险条例拟定的退休待遇标准是职工原工资的50%-70%,1978年国务院规定的退休金水平(即工资替代率)是标准工资的60%-75%。但后来因种种原因,退休金水平持续攀升,达到全部工资收入的80%左右,部分行业和部门的退休金水平甚至比在职职工还要高。养老金给付水平偏高,既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沉重负担,又容易引发在职职工的不满情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养老金的待遇水平要和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按有关机构对实施个人账户制的测算结果,如果目标替代率为60%,进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16%左右。1995年国务院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一即是按照16%设定个人账户的。目前统一制度后的养老金给付标准,大概也在工资替代率的60%左右,也就是坚持了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原则。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应靠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