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9080400000023

第23章 社会保障管理(1)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国家和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障事业进行宏观指导和微观管理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国家从事社会保障方面的宏观指导与微观运作的相关制度、体制、组织、机构、措施等。社会保障管理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正常和有效运作的基础。任何社会保障的任务和目标,都需要通过社会保障的管理来实现。

(第一节)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一、政府直接管理模式

政府直接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均由政府负责,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实行垂直领导,从上到下设立不同层次的管理机构进行宏观指导与微观运作。在政府直接统一管理社会保障的国家里,一般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专门机构,包括行政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中央负责立法、指导和监督,地方负责具体实施,管理人员一律为国家的公职人员。澳大利亚、韩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都采取这种管理模式。有些国家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项目都采用政府直接管理的办法,而是对部分社会保障项目采用这种管理模式,例如美国、日本的老遗残保险。政府直接管理模式的最大优点是能保证社会保障政策的统一性和严格执行,管理力度大。其缺点是政府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稍有疏漏,容易引发政府与民众的矛盾,并造成社会问题。

在政府直接管理的社会保障体制下,政府首先要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法令,对社会保障实施的范围与对象,享受保障的基本条件,基金来源,待遇支付标准与支付方式,管理办法,社会保障有关方面(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权利等做出规定。还要负责检查和监督这些政策和法令的正确实施,受理有关社会保障的申诉,调解和裁决发生的纠纷,等等。政府除了承担立法、监督责任之外,还要负责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包括受保人的登记和审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计算和支付,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调剂和运营,以及组织协调和对社会保障对象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

政府管理模式有两种具体形式:

一种是集中统一的形式,即中央政府授权一个部或一个委员会,下面层层设置机构,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表格、经费统收统支,通过全国计算机联网实现高度统一的管理。英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英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就是由一个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在内阁设有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性的社会保障项目的管理工作。社会保障部由总部和5个执行局组成,总部负责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解释,执行局负责政策的具体操作。在5个执行局中,待遇计发局负责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缴费征收局负责征收国家保险费,信息技术服务局负责向全国提供计算机系统服务,儿童供养局负责向有儿童的家庭发放儿童家庭津贴,战争养老金局负责支付战争养老金。5个局是相对独立的,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和各自独立的财政预算,互不交叉。

另一种是分权管理的形式。分权管理又可分为两种:(1)纵向分权,即中央政府制定基本法律和法规,地方政府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法规细则,有较大的立法权。如美国就是这样,各地方州政府有较大的权限。(2)横向分权,即实行分部门管理,如劳动部门管劳动保险,卫生部门管医疗保险,农业部门管“农保”(农业工人或农民的保险)等。如日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厚生省负责,失业保险由劳动省负责,各个政府部门对社会保险实行分别管理、相互独立的原则。

从国外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是由政府直接经办的,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只有总体项目管理是由政府承担的。通常在那些发达的福利国家,政府直接管理的特点比较明显。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参与经办的取向就较弱。

二、社会自治管理模式

所谓社会自治管理模式,就是指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行政领导与社会保障的经办机构完全分开,政府部门的职能主要是立法和监督,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则由若干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经办机构独立运行。经办机构一般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会、董事会、理事会、协会等依法独立运作,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德国是自治管理模式的典型。德国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与社会保险承办机构完全分开,政府劳动与社会事务部是管理社会保险的最高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承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具体项目来设置,完全实行自治管理模式。例如德国的养老保险,由专门的养老保险机构来承办,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监督。养老保险按地区或行业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理事会具体组织实施。全国共有29个养老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也是独立的社会组织,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管理,依法自定医疗保险费标准,自行征收医疗保险费。全国共有19个医疗保险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是根据参保人不同的职业和身份分别成立的。在具体管理上,由参保人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社会保险机构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关,对社会保险机构实施完全自治的管理。政府并不直接介入,而是通过审查和批准社会保险机构的年度计划与报告,调查社会保险机构的活动,提出管理建议等方式进行间接管理。法国的养老保险由社会事务部和就业部监督,劳资双方组成中央、大区、省三级基金会,独立进行管理和运作。美国、意大利、瑞典、瑞士等国家也采用这种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体现了民主管理,管理机制较为灵活,政府处于监督和协调的地位,有利于化解矛盾。

20世纪80年代以来南美一些国家也在老年保障改革中采取基金存储制,由民营管理公司经办。这些基金组织作为民间自治管理机构或非营利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它们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但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可能有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在性质上它们是独立法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非营利组织,它们在经办活动中,特别是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可能要收费,但不以赢利为目的。

还有一些自治管理是通过工会组织进行的。一般是在各级工会下面设立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吸收工人代表参加,在国家立法范围内,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开展种种社会保障活动,并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具体管理,包括制定社会保险费预算,提交政府审批,由工会具体实施;制定保险费缴纳标准;调剂保险费的使用等。

三、商业管理模式

有的国家把一些社会保险项目的业务管理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或银行办理。由这些机构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日常业务。

商业管理模式主要适合一些按“完全积累”原则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管理。因为这些基金是“完全积累式”筹集起来的,保值增值是这类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任务,实行商业管理模式可以充分借鉴商业保险在基金运作中的经验和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在这种模式中,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是立法和监督,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基金运作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也可成立专门机构按照商业保险的机制运作。例如新加坡和智利的社会保障管理都属于这一类。新加坡的社会保险由劳工部负责监督,具体实施则交给半官方的中央公积金局,公积金局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智利也是这样,社会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监督,具体经办则交给社会保险公司、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等负责具体实施。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也属于这种管理模式。

四、国外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管理的不同模式,都是适应各个国家的国情而创造出来的。它们各有其特点,有各自的优势与局限,并不存在简单的好坏之分。事实上在有些国家,往往并不一定只用一种社会保障管理办法,而是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有的国家将大部分社会保障项目交由非政府机构管理,而把其中某些项目的管理集中统一在中央政府手中。例如美国,老年保险和老人医疗保障就是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的。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管理的不同模式对于我国来说,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启示作用。

第一,在社会保障管理中,必须突出国家或政府的主导作用。纵观世界各国的保障管理,不论是哪种类型的管理模式,国家都在其中发挥着强大的主导作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障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事务,它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决不仅仅是一项社会事务,政府如果不能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旦出现“崩盘”,后果不堪设想。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复杂性也需要政府出面进行主导,现代社会保障是一项浩大的综合性的社会工程,从大的方面来讲,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几大块;从层次上看,有基本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等几大类;从过程来看,社会保障的周期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有这些,都要求政府来进行主导,也只有政府有能力进行主导。从现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管理的发展趋势来看,由政府集中统一进行管理已经成为一个基本趋势。

第二,在社会保障管理中,必须将行政管理与事务经办区分开来,将政府主管部门与社会保障的具体经办机构区分开来,实行政事分开,管监分开。业务管理由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承担,基金运营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这样做既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利于社会保障各个项目的协调,又可以保证社会保障机构的有效运作,把安全和效率有机地统一起来。

第三,在社会保障管理中,必须坚持依法管理,不断健全社会保障管理的法治化和制度化机制。现代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以立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都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立法全面,执法司法制度健全。我国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过程中,必须加强社会保障的管理立法工作,加强社会保障管理的制度建设,把社会保障管理建立在完善的法治和制度基础之上。

(第二节)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有关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机构设置与职权划分的组织体系。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包括社会保障事业的方方面面,是国家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模式、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具体政策等方面的总称。狭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主要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的划分。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有繁有简,差异较大,它反映了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管理模式历史演变的轨迹和改革成果。

一、社会保障管理内容

社会保障管理包括三方面相互联系的内容:制定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过程;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事业化管理的过程;管理社会保障对象,是对社会保障对象实施一系列具体服务的过程。

(一)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

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主要是指国家和政府制定社会保障的法律和政策,进行相关决策并监督实施的过程。通过行政管理,对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与对象,享受保障的基本条件,资金来源,待遇支付标准与方式,管理办法,社会保障中有关方面(国家、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规定。在行政管理中,重大决策和基本法律由国家统一立法,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种种具体的法规和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等。

(二)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内容包括:(1)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基金一般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私人和社会团体的捐助等;(2)支付社会保障待遇,即对享受者支付养老保险金、医疗补助、工伤保险金、失业津贴、各种救济金、困难补助金等;(3)管理、运用社会保障基金,即妥善地保管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可靠地运用这笔基金,使其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原则主要有:(1)统一管理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设立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社会保险的各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2)收支分离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入和支付分别管理的办法,经办机构要在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付进行管理。(3)分账核算原则。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要求按险种分别建账,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立账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4)依法管理原则。社会保险基金从预算到筹集再到使用,都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三)社会保障的对象管理

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就是为保障对象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服务。过去,我国对在职的社会保障对象,一般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随着社会保障管理的社会化,这种依靠单位进行管理的办法已经不行了。必须通过社会化的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对象进行直接管理。对特殊的社会保障对象,如退休、退职的老年人,鳏寡孤独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者、失业者、残疾人等,则需要进行特别管理。不仅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必需问题,还要组织他们开展其他活动,如组织残疾人参加福利企业、事业工作,组织贫困户发展生产,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组织灾民进行生产自救,等等。

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涉及各个方面,需要由政府协调和制定政策,许多问题需要发动社会力量解决,特别要注意发挥工会和各种非政府机构的作用,使专业人员和群众相结合。还要注意让社会保障对象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服务自己。

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一)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机构

由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属于政府的职能,政府必须建立起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从世界各国的趋势来看,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