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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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4)

城市中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极其有限,待遇水平也远远低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者一旦经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企、大集体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成为固定工,就同时拥有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工福利等权利。一旦辞职流动或被辞退开除,这些待遇也就随之丧失。即使以后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也同样享受不到社会保险。

改革开放以后,实行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这些单位的从业人员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大多数的农村地区,仍然处于“积谷防饥、养儿防老”,辅之以政府救济的家庭保障阶段。这与我国的劳动法和宪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利,是不相符合的,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2.待遇过高,平均主义问题严重

在实施社会保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内部,国家与企业对社会保障项目包揽过多,个人在社会保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互相脱节,有的项目待遇水平超过经济承受能力,结果导致国家和企业背上了沉重的财政包袱。我国是在经济发展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实行计划经济的,但是,在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全民所有制劳动者中,我国却实行了相对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待遇很高的社会保障。例如,几乎完全免费的医疗、极低租金的住房,再加上无失业之忧的终身就业保障,可以说,劳动者完全处于“保险箱”之中。也正是这种“保险箱”,一方面加重了社会保障的负担,使这一制度只能维持在一小部分劳动者之中;另一方面,它使劳动者丧失了进取精神,成了滋生懒惰的温床。

由于人们的社会保险待遇与就业状况密切相关,而与劳动贡献无关,只要在同一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工作,其社会保险待遇就会由有关政策所决定;只要在同一单位工作,每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就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一样,大体相同。这样就导致在单位内部、行业内部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内部,社会保障的平均主义非常突出。而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社会保障待遇却又差别悬殊。在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待遇更是天壤之别。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根本无法起到调节功能。

3.资金来源单一,缺乏共济性

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个人不缴费,致使资金严重匮乏。虽然个人不缴费,但并不等于职工个人没有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因为,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者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理应通过纳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职工,然后再由职工缴纳保险费。然而过去职工个人不缴费,实质上是将应当纳入工资含量中的那一部分社会保险费,事先扣除下来,作为利税上缴国家,最后再由国家以企业少缴税利、列支营业外支出的形式返还给退休人员退休金。以这种社会扣除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险费,只能是现收现付,没有积累。

4.社会化程度低,“企业办社会保障”相当普遍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质在于通过社会化的机制进行社会互济以克服单个企业无法应付的社会风险,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险制度逐步退化为由各企业自己负担开支的“企业保险”。这一现象在“文革”中最为典型。

由于社会保险资金由企业独立统筹、管理和支付,受保对象也由企业管理,即使职工退休了,退休金的发放、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仍由原单位负责,这就形成各个企业之间互不相干的自保局面。结果导致不同企业之间社会保险费的负担畸轻畸重。如养老保险,老企业退休人员多,退休金发放得多,退休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高达40%左右。

而一些新办企业,职工年龄构成轻,退休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只有5%左右。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也是同样道理,这都导致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进行公平竞争。

5.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混乱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整体制度设计,导致社会保障决策与管理过程往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整个社会保障分别属于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不同的单位分别进行管理,甚至商业保险公司也参与其中。劳动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劳保医疗等;民政部门主管城镇特殊人群的社会福利,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济,等等;人事部门主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养老保险等;卫生部门主管公共卫生、公费医疗;财政部门主管公费医疗,商业保险公司也参与农村养老保险,等等。这种情况导致机构重叠,业务交叉,利益冲突,弊病丛生。由于体制不顺,导致政事不分,管理混乱,监管无力,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每个系统都有一套管理制度和办法,资金自定,办法自定,自收自管,体制上存在着巨大的漏洞。

6.社会保障的调节功能未能发挥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要调节社会的收入分配,化解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可能碰到的各种风险,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但是,在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这些功能都未能充分发挥。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过窄,并与就业制度高度吻合,结果导致有工作、风险小的人,反而享受着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而职业不稳定,面临着诸多风险的人,却无法进入社会保障网。社会保障的安全阀和稳定器功能无法发挥。也因如此,国家在经济出现波动时,政府首先启动的也就不是社会保障安全机制。另外,由于社会保障的制度缺陷,国家与企业负担过重,职工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称,容易导致平均主义和对国家和集体的依赖思想、吃大锅饭思想,严重摧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激励功能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

(二)社会的深刻变迁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迁,这些社会变迁都在呼唤着新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和市场行为主体。因此,必须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附加在企业身上的社会保障职能剥离出来,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也需要不同性质的企业必须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如果继续过去的“企业办社会”和企业保障体制,就无法真正实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残酷的,有竞争就有失败者,现代社会保障就是为市场经济竞争中的失败者、生活中的贫困者和社会生活中的遇险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康复条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

传统的单位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办社会保障。这种现状不仅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市场的形成,而且导致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信号和市场信号无法做出正确、及时的反应,使政府对市场的调控手段难以实施。改革前的国有企业大多肩负着三种沉重的负担:一是退休金负担。企业越老,负担越重;二是职工子女就业负担。

实行职工子女“归口消化”的政策,实际上是把本应由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的失业救济问题转移到企业内部;三是福利负担。企业不仅要负担货币福利(比如洗理费、交通费),而且要负担实物福利(比如住房)。这些负担使国有企业无法成为有活力和有效率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导致经济成分多元化,原有的局限于单位内部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改革以来,中国的经济成分发生了重大变化。早期为了解决就业问题,不得不鼓励人们自己创业,乡镇企业由此蓬勃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应运而生。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和引进外资政策的出台,三资企业开始大量出现。进入90年代以后,股份制经济在我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形式。

由此,传统的单一所有制经济彻底打破,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必然要求传统的、主要服务于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深入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当代中国经济结构。与此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大量释放出富余人员。这种改革同样需要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

第三,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到来,对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速度世界少有。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65岁以上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总人口6.96%,中国已经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至2030年是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高速发展阶段。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的比重将上升到21.93%。2030年至2050年是人口老龄化高水平维持阶段,老龄人口将进一步上升到27.43%。快速的人口老龄化过程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老年群体人数的增加,将使更多的人依赖社会保障,不仅在收入上需要社会支持,在医疗和生活照料方面的需求也会大大增加。从家庭结构的变化来看,独生子女政策将使21世纪初进入生育年龄的一代人,面临每对夫妇照顾四个老人的局面,传统的家庭养老将难以为继,经济赡养和生活照顾将会越来越多地依赖社会。如果社会保障制度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及早做出战略上的反应,将会对中国的长期发展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

第四,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乡二元体制虽然尚未根本打破,但强大的市场力量已经在客观上打破了城乡之间的樊篱,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特别是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快速地向城市转移,强烈地冲击着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中国已有大约1.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如果不能将他们及时纳入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在未来几十年内将会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财政能力构成严重威胁。

(三)社会保障理论的变化

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也涉及到理论上的突破。旧体制的理论依据主要有:(1)劳动力公有论。既然劳动力是社会公有,就业、分配、保险、福利当然也是社会的事,个人也就不存在缴费的问题。(2)社会保险属于剩余劳动论。既然认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剩余劳动,并将其作为剩余劳动进行扣除,因而职工理所当然地要求建立无须个人缴费的国家保险制度。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为了推动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关的理论与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第一,确立劳动者的风险共担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风险和人生风险是客观存在,运用大数法则进行风险共担,在劳动者之间实行互济互助,是最明智、最有效的途径。通过社会保险形式,将个人可能遇到的无法承受的人生风险和财产损失,转化为可以确定和能够承受的保险费是劳动者最理性的一种选择。“大数法则”是社会保险赖以建立的基础,只有社会保险覆盖面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后,才能收到社会保险的应有效果。

第二,确立公民的权利平等意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拥有享受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因此,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必须要覆盖到包括城镇所有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并创造条件逐步覆盖到农村劳动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人平等的精神和原则。

第三,确立社会保险属于必要劳动的理论。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马克思曾经指出,工人的医疗费实际上是“劳动力的修理费用”,其费用应从劳动者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中扣除,由企业和个人缴费,计入生产和劳务成本,其所有权也就属于个人所有,统筹互济部分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劳动者共同所有,不得随意挪用。

第四,确立劳动力是商品的理论。在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只能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在出卖自己的商品时,不仅要考虑到个人和家庭平时的生活需要,而且要考虑到可能遭遇到的生、老、病、死、失业等风险,以建立必要的储备基金。

二、新时期社会保障的改革历程

我国新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主要沿着四个方向进行:从“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从“一方包揽”向“三方共担”转变,从“福利型保障”向“保险型保障”转变,从分散体制向统一体制转变。

(一)改革的基本过程

1984年,我国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范围内进行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由此拉开了我国新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帷幕。

二十年来,这一改革进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