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杜佑评传
9079300000035

第35章 经济思想(3)

这层意思,杜佑在前引《通典·食货典·丁中》篇,以加注评论唐两税法赋税改革的形式,作了这样的表述:“自建中初,天下编氓百三十万,赖分命黜陟,重为案比,收入公税,增倍而余(自注:诸道加出百八十万,共得三百一十万)。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氓,皆被其籍,诚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自注:旧制,百姓供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租,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兴以后,经费不充,于是征敛多名,且无恒数。贪吏横恣,因缘为奸,法令莫得检制,蒸庶不知告诉。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倍豪族,兼诸色役,万端蠲除。钝劣者即被征输,困竭日甚。建中新令,并入两税,恒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而使臣制置各殊,或有轻重未一,仍属多故。兵革荐兴,浮冗之辈,今则众矣。征输之数,亦以阙矣。旧额既在,见人渐艰,详今日之宜,酌晋隋故事,版图可增其倍,征缮自减其半。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于斯矣。”

二是制定赋税,税率应该合适,既能让赋税的承担者接受,也能满足国用需要。

杜佑在《通典·食货典·赋税上》引管子学派的话说:“管子曰:地之生财有时,人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佑自注:度量不生,则赋役无限也),则上下相疾也。”言下之意,赋税必须有度量。即必须制定合适的赋税标准。在这里,杜佑思想里的合适的赋税标准,也可以说就是轻税标准。

轻税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的税率才是合适的利民也利国的税率?杜佑对这个问题作过探讨思考。思考的结果,结论性意见,就是同意先秦诸子以来形成的传统看法,认为对于国家的赋税征收和国用需要来说,什一之税,即百分之十的税率是最合适的税率,其他的税率,如三十、二十税一或十税五,或过轻或过重,都不合适。杜佑是在前引《通典·食货典·赋税上》总结论述古今赋税制定及税种税率发展变化情况时提出自己的这一见解的。他写道:“古之有天下者,未尝直取之于人。其所以制赋税者,谓公田什之一及工商衡虞之入。税以供郊庙社稷、天子奉养、百官禄食也,赋以给车马甲兵士徒赐予也。言人君唯于田及山泽可以制财贿耳。其工商虽有技巧之作,行贩之利,是皆浮食,不敦其本。盖欲抑损之义也。古者,宅不毛有里布,地不耕有屋粟,人无职事,出夫家之征。言不毛者,出一里二十五家之泉,田不耕者,出三家之税粟,人虽有闲无职事,犹出夫税、家税。夫税者,谓田亩之税,家税者,谓出士徒车辇、给徭役也。盖皆罚其惰,务令归农。是故历代至今,犹计田取租税。古者人君上岁役不过三日,是故历代至今,虽加至二十日,数倍多古制,犹以庸为名。既免其役,日收庸绢三尺,共当六丈,则每丁壮当两匹矣。夫调者,犹存古井田调发兵车名耳。此岂直敛人之财者乎”。接着综合诸家言论表述自己的观点写道:“什一者,天下之正中,多乎则大桀小桀,寡乎则大貊小貊。故什一行而颂声作。二不足而硕鼠兴。

古之圣王以义为利,宁积于人,无藏府库。百姓不足,君孰与足。是故钜桥盈而殷丧,成皋溢而秦亡。记曰:人散则财聚,财散则人聚。此之谓也。汉武攘四夷,平百越,边用益广,杼轴其空。于是置平粜,立均输,起漕运,兴盐铁,开买爵,设榷估,收算缗,纳杂税,更造钱币,蕃货长财。虽经费获济,而下无聊矣。夫文繁则质衰,末盈则本亏,反散淳朴之风,导成贪叨之行,是以恶其启端也。贤良文学,辩论甚详。然处升平之代,是古则理高,居多务之时,非今则事阙。一臧一否,故悉存焉。”

其中的大桀小桀说和大貊小貊说出自孟子,分别比喻税过重或过轻都不合适。貊为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比较落后的小国,行二十税一之法。孟子认为,什一之税是“尧舜之道”,最合适,“夫貊(国),五谷不生,唯黍生之,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无诸侯币帛瓮飨,无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也。今居中国,去人伦,无君子,如之何其何也?”所以,“欲轻于尧舜之道者,大貊小貊也,欲重于尧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或轻或重,都不能满足国用需要。杜佑同意并引用孟子的说法,论证了什一税率为合适的税率的制税思想。

“处升平之代,是古则理高,居多务之时,非今则事阙”一句,是对西汉贤良文学《盐铁论》观点的评价。意思是说,赋税实行重税政策还是轻税政策,与时代政治有关。和平的年代,政府事少,赋税可以相应而薄、轻。多事之秋,事务繁多,国用不足,则税多而重。比如汉武帝经营边地,对外扩张,军费耗量大,则有“置平粜,立均输,起漕运,兴盐铁,开买爵,设榷估,收算缗,纳杂税,更造钱币,蕃货长财”等多种敛财措施。然而,其后果是引起社会矛盾,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运行,“末盈则本亏”,民不聊生。所谓“虽经费获济而下无聊矣”。所以,事情是矛盾的、互相制约的。税率适中是较好的解决方案。

和平的年代肯定事少税轻,有道理。多事的年代,不想办法多渠道增加财用,又办不好事情。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税率适中。税率适中,既利国用,也利民生。

三、两税法简化税制,有利增收:理财思想(二)

两税法实行于唐德宗建中初年,是唐代中期一次意义重大的赋税制度改革,在中国封建社会财政赋税史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本书前面已谈及,进行两税法改革时,杜佑正在京城当官,先后任职尚书省金部、度支、户部,并一度以户部侍郎判度支身份负责盐铁、转运,主持全国财政事务,亲身经历并参与了这次赋税改革事件。杜佑是学者型政治家,治学的特点是以“富国安民”为己任,关注现实,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从现实出发探讨历史问题。为政的特点是既考虑时代现实的政治需要,也注重历史经验的借鉴。两税法改革和新税制推行期间,他对待改革的态度表现,以及对新税制的评价看法,也体现出这样的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春秋、战国之际至明清,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先后有过两次意义重大的赋税制度改革。一次是秦国的商鞅变法,一次就是唐代中期这次以实行两税法为特点的赋税制度改革。商鞅变法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从社会经济发展史角度看,这是一次具有促进诸侯国分封制领主经济向郡县制封建地主经济过渡意义的社会经济制度变革。从财政赋税史的角度看,这次用杜佑的话说以“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为主要内容的变法改革,最为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在废井田、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同时,也废除了井田制基础上的旧的赋税制度,变过去的劳役形式的以人身为主要赋税对象的“助”法,为实物形式的以田地为主要赋税对象的按田亩征税法,实现中国古代赋税发展史上役人身-赋实物-税货币三个阶段中役人身向赋实物的转变。此后一直到唐中期实行两税法,历代王朝的赋税形式,基本上都是实物形式为主。唐中期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意义则在于,它在正式宣告北魏以来已实行四百年之久的均田制和与之相应的赋税制度租庸调制结束的同时,开启了中国古代赋税发展史上第二次重要转变——赋税征实物向赋税征货币转变的契机。两税法的核心,是以钱为赋税征收计算单位,征收部分货币形态、部分实物形态的赋税。

两税法实行于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由宰相杨炎提出奏议、组织设计方案,制定实施办法,并主持施行。《旧唐书·杨炎传》综合杨炎奏议所论,记述改革的缘起和内容说:

“初定令式,国家有租庸调之法。开元中,玄宗修道德,以宽仁为理本,故不为版籍之书,人户侵溢,堤防不禁。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户部徒以空文总其故书,盖得非当时之实”。“至天宝中”,“则租庸之法弊久矣。

迨至德之后,天下兵起,始以兵役,因之饥疠,征求运输,百役并作,人户凋耗,版图空虚。军国之用,仰给于度支、转运二使,四方征、镇,又自给于节度、都团练使。赋敛之司数四,而莫相统摄,于是纲目大坏”,“故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着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

这段话谈改革缘起背景,认识深刻,是得其实情的。谈过改革缘起背景之后,作者接着对改革的经过和两税法主要内容作了概要的论述。作者写道:

“炎因奏对,恳言其弊。乃请作两税法以一其名。曰:‘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德宗善而行之,诏喻中外。而掌赋者沮其非利,言租庸之令四百余年,旧制不可轻改。上行之不疑,天下便之”。

“炎救时之弊,颇有嘉声。”

《旧唐书》这段记载根据的是杨炎奏议等第一手材料,因而对两税法改革的事件叙述清楚而详细,原因分析符合实情,内容记载也最为详尽,史料价值超过其他文献。这是我们在这里不厌其烦地摘引其文字的原因。

由《旧唐书》的记载,综合其他材料可以看出,两税法改革涉及的内容很多,新税制与旧租庸调税制相比,有很多新东西,新变化。如提出了量出以制入的新的征税原则,简化了税制,明确了赋税征收的范围、对象、标准、办法、主管机构,统一了征纳赋税的时间,等等。对此学术界已有深入研究,这里限于篇幅不作展开讨论。在这些变化中,最重要最有意义的变化有两点,这是想在这里提出来加以强调指出的。第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与旧制相比,新制的征税对象改变了。过去是按丁身征税,所谓“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现在改为按田产为主的资产征税,诏文所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陆贽所谓“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以丁身为本,会造成比如地少者其地虽少、税额徭役不变,负担因此加重的现象,是引起脱籍逃税的重要原因。着眼于个人财富的实际情况,按资产征税,改变了这种状况,有利于均平纳税人的赋税负担,也有利于稳定地着户口,增加国家税源。这也许是这一重要变化的意义所在。

另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改实物形态为主的赋税为货币形态为主的赋税。又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中央和地方州府统计赋税数额,征收两税,是以钱币为计算单位的(谷物仍是统计单位,与钱分开计算。但在赋税征收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已小。如《新唐书·食货志》作者所记,两税法实行后,“岁敛钱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以供外,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千六百余万斛以供京师”)。其二,纳税人核定和上交应交纳的两税,也以钱币为计算单位,称为两税钱,交税时可以交纳现钱,也可以折算成绢帛或粟米交纳。纳税实物为主改为货币或货币折算为主,这一变化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何,定两税诏未提及,但其他涉及两税实施情况的文献材料及陆贽等人的评论中有反映。如陆贽的评论,说两税法是“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改赋税征收以征实物为主为征钱或按钱折算为主,这一变化的意义十分重大。赋税的征收形式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相联系。实物形态为主的赋税形式,是与商品货币经济不发展的社会经济相联系的,货币形态为主的赋税形式,则与商品货币经济有一定发展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与否,是判断一个社会的发展、进步程度的主要标志。两税法改实物为主的征税为货币为主或可以折算为钱物的征税,既是唐代商品货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反映,也是以唐代商品货币经济有一定的发展为条件的。虽然条件还不太成熟,只能做到以货币形态的赋税征收为主,还存在着“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之类按钱计算,钱再折成布帛等实物交纳的现象。

两税法的施行,对于唐廷整顿经济,解决财政困难,稳定统治,起到了有效的作用,效果很显着。实行第一年,中央财政检增纳税户130多万户,占所能掌握全部纳税户口数字310万户的近二分之一(《通典·食货典》的统计数字。又,前面已提到,《通典》记天宝盛时户口:总数890余万,其中课户530余万,可资对比),加上官吏、商人也在注籍处纳税,纳税面扩大了,财政收入有较大增加。以后的年份,唐廷的国家财政收入,达到钱3000余万缗,米2000余万斛的水平(《新唐书·食货志》的统计数字),经济实力较前增加。社会治理也出现了“人不土断而地着,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的局面。整个国家实力有所恢复,情况较前好转。

两税法改革虽然因时因势而行,很有必要,而且效果显着,但弊端也是存在的。主要的弊端,就是以钱为征税计算单位,引起钱、货、谷折纳时的钱重物轻、谷物布帛贬值问题,加重了农民的税负负担。因而时人对两税法评价不一,反对者有之,支持者有之,大家各抒己见。又以反对者为多数。例如杜佑同时代的陆贽、晚一辈的韩愈、白居易以及杨於陵等人,都曾发表议论,对两税法持反对态度。反对者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对两税法改征货币形态为主的赋税做法的批评上,认为这种做法有违于古制,也不符合现实社会的经济发展情况,对于有实物而无现钱的农户来说,实物要折成钱去交税,是强人所难。即使是按钱计算,折换成布帛粟米交税,也会由于钱重物轻等问题而加重农民负担。

杜佑的态度如何?杜佑看问题很客观,很务实。总的看,他是两税法的拥护者,因为他正在管理和主持财政事务任上,了解国家的户口隐漏流散、财政困难状况,有危机感,认识到税制改革已势在必行,很有必要。但拥护的同时,与反对者的看法一样,他对于两税法的以征货币税为主的作法,同样是持批评意见的。

杜佑拥护两税法,体现在两件事上。一是前已述及,杨炎建议进行赋税改革时,杜佑正在尚书省做主持理财的官员,作为当事人,他亲身参与了两税法的方案制定和推动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