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杜佑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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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政治思想(6)

杜佑的礼制为主、法制为辅思想认识,可以在《通典》中看到很多反映。例如,《通典·刑法典·杂议上》,杜佑以注引班固议论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说:“书云伯夷降典,哲人惟刑”,“言伯夷下礼法以导人。人习知礼,然后用刑也。”又在同卷引后汉杜林《不宜严刑重律奏议》反映自己的思想写道:“时群臣上言古者肉刑严重,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宄不胜。宜增禁科以防其源。诏下公卿。光禄勋杜林奏曰:‘夫人情挫辱,则义节之风损,法防繁多则苟免之行兴。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古之明王,深识远虑,动居其厚,不务多辟,周之五刑,不过三千。大汉初兴,详览得失,故破矩为圆,断雕为朴,蠲除苛政,更立疏网,海内欢欣,人怀宽德。及至其后,渐以滋章,吹毛求疵,诋欺无限。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妨于义,以为大戮。故国无廉耻,家无完行。至于法不能禁止,为弊弥深。’”

又在前引同卷为所引《尚书》文字作注解写道:“虞书云:

帝谓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人协于中,时乃功,懋哉(佑自注:弼,辅,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于治体。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刑期无所刑,人皆合于大中,是汝之功,勉之。”

最后在前已引及的《通典自序》里总的总结自己的观点认识写道:“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行教化在乎设职官。

设职官在乎审官才。审官才在乎精选举。制礼以端其俗,立乐以和其心。此先哲王致治之大方也。故职官设然后兴礼乐焉。教化隳然后用刑罚焉。”

综合上引诸条可以看出,杜佑得出礼制为主、法制为辅的思想认识,是建立在与汉儒对话的基础之上,主要基于两条理由。

其一,礼之制是礼之义的体现。礼之义是道德意义的行为规范,礼治是靠人知礼、有行礼之心而起作用的。礼制教化就是以礼治心。所谓“礼法以导人。人习知礼,然后用刑也”。

法之制是法之义的体现。但法之义是根据礼之义而来的。因此,法之制也是礼之义的体现。法之制是礼之义即道德意义的行为规范的强制执行。先有礼义约束人心,再有法制约束人身。法制刑罚就是以法治身而不是治心。所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治心为本,治身为标。因此,治国之道,应以礼制为主,法制为辅。

其次,“制礼以端其俗,立乐以和其心”,防患于未然。礼治的目标是端正风俗,和美人心,即提高社会人民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制礼作乐,事先示范,教化引导。所谓“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而“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教化堕然后用刑罚焉”,法治的目标是“以刑辅教”、维护礼的秩序,惩罚违犯礼法、破坏秩序的行为,制裁于事后。礼制教化防患于未然,法制刑罚制裁于事后,法治是辅助手段、为礼治服务的。因此,治国之道,实现安邦治国的目标,应该以礼制为主,法制为辅。

(四)礼制和法制建设应该因革损益、斟酌古今,注重时用和实用

杜佑关于礼和法的性质意义作用的认识见解有一定的深度,但可能是由于不大喜欢内容比较抽象的问题的缘故,他在这方面的讨论并不多。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他津津乐道于礼和法的实际内容的讨论,在这方面下的工夫最多,记载也最为详细。例如《通典·礼典》100卷,占去篇幅最多的,实际上是讨论记述历代礼制实际内容的部分。刑罚的具体内容,在《通典·刑法典》里也占了很大的比例。杜佑讨论记述历代礼制和法制的实际内容,又有两个特别的观察角度,一个是实用的角度,一个是时用的角度。他的全部有关讨论,内容取舍,可以说都是从这样两个角度出发展开,以是否有实际用处和现实用处作为取舍判断标准的。

前曾引及,杜佑在《通典·礼典·宾礼总叙》曾批评时人一些不合时宜的研究方法说:“自古至周,天下封建,故盛朝聘之礼,重宾主之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礼数服章,皆降杀以两。秦皇帝荡平九国,宇内一家,以田氏篡齐,六卿分晋,由是臣强君弱,终成上替下凌,所以尊君抑臣,列置郡县,易于临统,便俗适时。滞儒常情,非今是古,礼经章句,名数尤繁,诸家解释,注疏庞杂。方今不行之典,于时无用之仪,空事钻研,竞为封执,与夫从宜之旨,不亦异乎。”而他自己,则在这样的认识指导下,看问题着眼于实用和时用,对于记什么不记什么是很注意的。

例如礼制。古礼内容很多。大到国事活动,小到日常衣食住行,皆有相应的礼仪形式。所谓吉凶宾军嘉五礼,以一整套的繁文缛节,覆盖了生活的各个方面。早在先秦时代,人们讲到礼的形式和内容时,已经有所谓大礼三百、小礼三千的说法。如此复杂的古礼系统,杜佑是怎么看待的呢?杜佑很重视古礼的系统及其传承因革过程,他认为古礼来自日常生活,日积月累而成,每一种礼都有它产生形成的道理、原因,因而《通典》卷七四《礼典三十四宾礼一》“总叙”。

也都有它实际的用处。对于统治者来说,搞清楚这些“礼”的内容,认识它们的历史沿革、传承过程,区分过时的与没有过时的所在,使之仍能为时代所用,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通典·礼典·礼序》,杜佑在讨论了礼的性质作用之后,通过概述吉嘉宾军凶五礼的形成沿革,表明了自己的这一观点。他写道:“人知礼则教易。伏羲以俪皮为礼,作瑟以为乐,可为嘉礼;神农播种,始诸饮食,致敬鬼神,措为田祭,可为吉礼,黄帝与蚩尤战于涿鹿,可为军礼,九牧倡教,可为宾礼,易称古者葬于中野,可为凶礼。又修贽类帝则吉礼也,厘降宾虞则嘉礼也,征于有苗则军礼也,遏密八音则凶礼也。故自伏羲以来,五礼始彰。尧舜之时,五礼咸备,而直云‘典朕三礼’者,据事天事地与人为三耳。其实天地唯吉礼也,其余四礼并人事兼之。夏商二代,散亡多缺。洎周武王既没,成王幼弱,周公摄政,六年致太平,述文武之德,制周官及仪礼,以为后王法。礼序云:‘礼也者,体也,履也。统之于心曰体,践而行之曰履’。然则周礼为体,仪礼为履。周衰,诸侯僭忒,自孔子时已不能具。秦平天下,收其仪礼,归之咸阳,但采其尊君抑臣,以为时用。……《通典》之所纂集,或泛存沿革,或博采异同,将以振端末,备顾问者也。”

在这段话里杜佑说了两层意思:其一,五礼产生于人的各种实践活动,又各有指导相关实践的实际用处。例如,吉礼是由与人的基本物质、精神生活需要有关的农事、饮食、祭祀祖先、神祈求丰收等活动而来的,军礼来自扩大领域范围,争夺或保护土地、人民的战争活动,宾礼是由社会的和政治的等各种交往活动而来,等等。古来所谓五礼,都是以这样的方式产生形成的。而各种礼一旦形成,就有了反过来指导实践的用处。也就是说,有了这些礼,人们做相关的事情时,就知道正当得体的行为作法是什么,具体应该怎样去做了。因此,礼是经验的总结,是很重要的。

其二,礼的传承发展过程以秦统一为界线有一个大的变化。秦统一以前是五礼古礼的形成发展阶段,自远古到西周,集政治的和社会的功能于一体的五礼内容大致齐备,周礼作了一个总结。西周以后,随着诸侯国势力的发展,在社会发生大变革的过程中,古礼也走向衰落了。由于思想已经过时,很多东西失去实际用处,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古礼的内容也逐渐陈旧不全,变得难以为人们所了解,所以到孔子时,对古礼内容已不能完全具述。秦统一以后是古礼的改造发展阶段。

秦灭六国,对于所收集的包括周礼在内的古礼礼仪,根据时代需要作了取舍处理,维护宗法分封等级制基础上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的成分被抛弃了,仅有助于强调君权权威、维护中央集权的统治秩序、各时代现实政治需要的成分保留了下来。所谓“但采其尊君抑臣,以为时用”。而《通典》的任务之一,就是把这些沿革变化整理出来,反映出来,把没有过时的礼仪记载下来,使之能为当代政治所用,起到比如说“振端末、备顾问”

作用。

就是本着这样的思想认识和判断标准依据,杜佑费心力,下功夫,对远古以来历代相传的礼及相关的论述作了系统的归纳研究,将其中仍可为时代政治、社会生活所用的内容整理出来,形成了百卷篇幅的《通典》之《礼典》。我们看《通典·礼典》所记,从皇帝百官怎么祭祀天地祖先、处理朝廷官府事务、规定衣服饮食起居,到皇室士族百姓怎么办理婚丧嫁娶,等等,有关礼仪皆有总结讨论,取舍记载,所记都很实用。例如,如钱穆评论《通典》所举的例子,《通典》有一个特别的贡献,就是讲五礼中之丧礼,对有关服制的记载特别详细。钱穆说道:

“我们中国历史上的家庭组织很复杂,丧服是中国古人一门很大的学问……那时的这项制度,也不是由专制政府下一条法令规定便得,这事情很细密,不知经过了几多人辩论,你认为该这样,他认为该那样,收进在杜佑《通典》里的很多,都是些极精细的学术性的讨论”。不仅如此。对于其他诸礼,凡仍然为时所用的,杜佑的记载也都很详细。比如,前面曾提到过,杜佑对唐现实生活中仍行用的一些政治礼仪,如节度使上任礼仪,就也有很详细的记载。

又如法制。杜佑讨论历史上的法制,也很注意历史因革与时代应用的关系。他在《通典·刑法典·刑制下》记载唐行用之刑法时特地声明自己的注重实用态度说:“国家程式虽则具存,今所纂录,不可悉载,取其朝夕要切,简易精详,则临事不惑耳。他皆类此。”其他制度典章的记载,态度也是一样的。具体的例子,可以看一下他对《唐律》的记载办法。《唐律》因革前代而来。杜佑追述制度沿革之后,也记载了一些实用条文的内容。这些条文,显然是经过选择取舍的,所记涉及的都是实际行政中最常遇到的事情。如“名例律”,杜佑认为属于前代的“刑名”律之类,提纲挈领说明多种法律实务问题,比较重要,用晋人张斐的话说就是“所以经略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之纲领”,“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法制”,类似这样的文字,都是最重要实用的文字,故在书中引录出现较多。

此外所引还有户婚、擅兴、斗讼等律,皆非全引。所引皆为在他看来是要经常用到的内容。有些引文,还是所处时代的内容,反映了时代法律观点的新的变化。如《通典·刑法典·刑制下》所载肃宗上元二年尚书刑部关于五刑的奏议,代宗宝应元年关于决杖的奏议,德宗建中三年关于十恶罪判刑办法的奏议及敕旨批复等等,都是例子,兹不赘引。

总的看,制度优先,法制与礼制结合,寓礼法于制度制作,赋予社会上一切与个人、组织、国家等社会活动有关事务以一定的政治、伦理道德意义内涵,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行动规则,通过规范、规则的制定和行用施行,使人们受到政治、道德意义的教育感化,从而使社会的生活正常有序,国家的政治正常有序,达到国治民安,社会治理,这就是杜佑礼法并举、礼制为主、法制为辅思想的主要内容。

三、“审官才在乎精选举”:杜佑的选官用人观

“精选举”是杜佑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统治者治国安邦的目标要靠各级行政长官去实现,一个国家治理好坏,关键在于管理国家的各级行政长官是否贤能,是否具有管理才能,而所用各级行政长官是否贤能,是否具有管理才能,则与有没有一个好的选官用人制度和机制有很大关系。杜佑非常重视“审官才”即行政长官、管理人才的选用问题。他作《通典》,总结历代经验,提出“设职官在乎审官才,审官才在乎精选举”的深刻见解,并独辟蹊径,专设“选举”一门,用了六卷的篇幅,探讨历史上的选才用人问题,就是重视这个问题的具体体现。顺便指出,在中国史学史上,杜佑以前的史学着述,无论是正史还是私家修史,都不曾专门为“选举”立志,有关事情是放在“职官志”里说的。杜佑修《通典》专立《选举典》,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可谓有卓识。杜佑的这一卓识,对中国史学史特别是史志编纂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以后宋人修《新唐书》增设了《选举志》,显然就是受杜佑《通典》影响的结果。

杜佑论选举,探讨选官用人问题,对于官吏队伍的重要性,官吏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作用问题有自己的见解看法。

首先,他是国家管理活动必须依靠专职官吏观点的持有者,认为官吏是国家政治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社会由人组成,人有各种欲望,各种活动,人君不进行统治管理就会出现秩序混乱。而人君仅凭个人是无法管理国家的。制度、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事的管理和人的管理,各种事情都需要有人有各方面的人帮助去做,所以必须选人用人,设官分职而治。

所谓“夫人生有欲,无君乃乱。君不独理,故建庶官”。并根据他理解的远古历史指出,选举用人,其事发生很早,起码在虞夏时代已经出现了,所谓“昔在唐虞,皆访于众,则舜举八元,八凯,四岳之举夔龙、稷、契,此盖用人之大略也”(引同上书)。

其次,他认为国家事务繁多,有些领域的事情专业性很强,不是人人都能做得了的,因此必须选贤任能,用最合适的人。在《通典·选举典·选举序》中,他以远古为例说明自己的观点写道:“自昔羲后,因以物命官,事简人(民)淳,唯以道化,上无求欲于下,下无干进于上,百姓自足,海内安,不是贤而非愚,不沽名而尚行”,所以“推择之典,无所闻焉”。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组织的发展,管理领域的扩大,事情就多起来了,专业分工的要求也有了:“爰洎唐虞之官人也,裨(治)水土,缉熙帝载,敷五教,正五刑,播百谷,典三礼,咨于四岳,明扬侧陋,询事考言”,有这样多的事情、专业分工,于是产生了根据专业要求选贤任能的需要。并且有了考核奖惩之事,所谓“三考黜陟幽明,流四凶族,不仁者远,斯则(唐虞时代)选贤任能之大略也”。

复次,杜佑认为选官用人,必须重视人才的培养教育。他认为人才是有能力高下之分的,可分为上才、中才和下才。其中上才较少,大多数人属于中才,即一般人才。一般人才也为国家大量需要。人才的能力高下不是一成不变的,与性情可以后天习得一样,能力水平也可以锻炼提高。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教育。杜佑的这一思想,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夫上材盖寡,中材则多,有可移之性,敦其教方善。若不敦其教,欲求多贤,亦不可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