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端于清末的近代法律变革进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近代化取得了一定突破与发展。然而,无论是清廷还是北洋政府,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了其为维护既得利益和专制统治,形式上接受而实质上违反法治原则的必然性。这使得这一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发展,充满艰辛和曲折。对于这段漫长而又纷繁的刑事诉讼制度变革历程,如何正确地阐述并恰如其分地评价呢?截至目前,国内外学界尚无专文亦或专着论及这一意义重大却又颇为棘手的课题。青年学者李春雷同志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一书,则首次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艰难而有益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新颖、独到的见解。
李春雷在硕士学习期间就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硕士毕业后,他仍然没有放弃这一学术爱好,并一直在搜集相关资料。在确定博士论文选题时,我鼓励他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选择对中国法制建设有重要影响的课题来做。他以《清末民初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为题,完成了一篇较为出色的博士论文。
中国近代之史料,具有多、乱、散的特点。李春雷在广泛搜集、深入挖掘、细心整理大量史料的基础上,以历史唯物主义和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为指导,经过鉴别真伪、去芜存精,通过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的对比、制度层面研究与思想层面研究的呼应,对这一历史时期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背景、路径、流程、内容、结果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连续性的探析,并站在近代化的角度,对变革的利弊得失进行了辩证分析与评判,真实地展现了这一历史时期刑事诉讼制度变革进程的图景,加深了我们对于中国传统法制走向近代的理性认识。综观全文,作者做到了史论结合、论从史出;实现了理论与实际的统一、观点与材料的统一。其资料是翔实的,其论证是严谨的,其总结的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也是颇有现实借鉴意义的。
春雷在本书中提出,清末民初时期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特点之一,便是其成果的突出性。确实,清末之际,随着西学东渐,经过政治改革与修律活动,固有的中华法系逐渐势微以致解体。在大陆法系的影响下,新修订的法律在体系、原则、内容上,都别开生面,崭露新容。在主持修律的沈家本等人的推动下,《京师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奏准颁行,经修订后成为全国各地新式审判机构审理案件的准据。从整体上看,《京师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兼具法院组织法与民刑诉讼法的性质,是中国法制历史上第一部从体制到程序全面变革传统审判制度的法律。在中国传统狱、讼分理的基础上,开始实行崭新的民、刑分庭告诉、分别审理制度;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得以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司法;新式的回避、告诉制度也进一步完备和规范。在章程颁行的前后,民、刑合一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民、刑分立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也先后拟就,虽因种种原因未能颁行,但其在承继固有、继受外来的思想指导下,以德、日为鉴的修律路径却为南京临时政府所认同,并被民初历届政府所沿承;其原则与内容也被长期大量援用,从而成为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征程中迈出的关键一步,为以后的刑诉变革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民初时期,虽时局纷扰,社会动荡,但清末刑诉法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被继起的历届民国政府所保留,刑诉制度在清末基础上得以继续存在与发展。在修订新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南京临时政府“有条件援用清末法律”;北洋政府更是对清末的诉讼法草案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援用,并在继承与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清末诉讼法草案作出修改,于1921年颁行了《刑事诉讼条例》,而且还制定颁布了相关特别法规与实施细则。纵观这一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变革,虽然兵荒马乱,但改革的历史进步性、成果的前后相继性,仍然非常明显。
社会的发展是永无停止的,法律的现代化也只有阶段性而没有终结性。总结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当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民权利、人权保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一系列加大人权保障的刑诉原则、制度和证据规则将得以确立。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即使今天,我们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仍然是在近代变革的基础上执着前行。
春雷是我带的博士研究生。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援笔为序,以为砥砺。
郭成伟
2004年8月6日于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