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童兵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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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新闻学应用研究(18)

西方国家明确规定自然人办报自由,多数国家实行登记制,对办报人的办报资格的限制也较为宽松。不少国家规定了较充分的言论自由,通过立法保护公民的知晓权,有的国家还立法确立和保护传媒的内部新闻自由。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新闻立法的重点和核心。宪法等基本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通过一系列新闻法制,得到了落实与保证。

西方国家规定了详尽的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法律,反对和打击新闻诽谤、侵害隐私权和版权,对于淫秽色情内容的传播,通过分级制等办法,作了一定的规定。

中国的宪法也确立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虽然言论出版自由也涵盖新闻自由,但除香港特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区基本法外,至今尚无法律所表达的新闻自由概念,也无确保公民新闻自由权利的专门法律。现行用于新闻传媒的法律与规定,如前所述关于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几个主要管理条例,着眼于监管与调控,而不是保护新闻自由。

中国目前主要运用刑法、民法等法律反对新闻诽谤,尚无专门的限制诽谤、侵害隐私等新闻侵权法。不少新闻官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反对淫秽色情和政治内容反动的非法出版物与色情出版物的规定较多,法律解释清楚明白,可操作性强,这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已有一定的经验。

四、内部新闻自由的理论与实践

内部新闻自由是西方新闻法制中的特有概念,又称编辑权和报道权。编辑权指新闻传媒内部决定稿件最终取舍的权力。

一般情况下,总编辑是传媒编辑部最高负责人,稿件取舍决定权属于总编辑,因而编辑权归于总编辑。但总编辑精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稿件过目并拍板定局,往往委托一些编辑行使这种编辑权,因此一般编辑也分享部分编辑权。当然有争议的情况,最后仍听命于总编辑。“报道权”指决定传媒报道什么和怎样报道新闻的权力。报道权否定了老板在这些方面的权力。最早实行编辑权、报道权同所有权分离的是英国《泰晤士报》,这份报纸的这一原则为不少西方报纸仿效。1919年,日本私营报业的编辑、记者首先提出“编辑权”要求,“股东不得干预社论内容,报道应建立在编辑管理从资本中分离和独立的基础之上”。

1947年,日本报纸发行人和编辑协会通过决议,认为报社职工有权拒绝老板指令但又有碍公共利益的报道。从1954年起,欧洲一些报社掀起争取报道权运动,这场运动首先在法国《世界报》展开,反对老板干预报道,提出报道什么和怎样报道的权力属于编辑部。意大利的不少报社由编辑记者委员会,代表编辑部同老板或外界谈判,要求报社主要事务需经委员会讨论同意,这些事务包括:所有权的变更,重要编辑的任免,政治路线的确定,对新闻的处理,有关报社工会的重要事项等。

联邦德国称编辑权和报道权为“内部新闻自由”。1972年,德国律师大会出版法分科会作出下述决定:为了保障自由出版以及自由、全面的信息流通和舆论的形成,可以建议从法律上来规定出版企业的内部秩序。法律应最低限度地规定发行人对报纸基本报道立场的决定权,在报纸基本立场的框架内,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兼并问题以及对报纸基本方针产生重要影响的问题,发行人应通过与编辑人员协商作出决定。所有编辑人员变动都只能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意见并取得编辑人员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发行人选择主编,应该事先听取编辑人员代表的意见。由于主编需要得到编辑人员的特殊信任,在无编辑人员代表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既不能强行任命也不能加以解雇。

美国也实行内部新闻自由制度。39个州对内部新闻自由有明文法规定,另有11个州虽无明文,但州政府承认报社职工享有一定程度自主权。

在西方,除私人新闻企业,政府拥有的传媒的职工也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中国没有内部新闻自由的概念。由于新闻传媒都由国家主办,属于国家资产,所以新闻传媒内部拥有的自主权也较为有限。在中国习惯于通过立法和伦理规范规定传媒的宗旨和方针(如规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针)。但争取传媒自主权的要求也日益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提出“外部放开,内部搞活”的体制改革口号。“内部搞活”,除经营管理权之外,也包括报道什么和如何报道的权力。1986年,省报总编辑座谈会曾提出总编辑拥有稿件取舍权的要求,但很快又被否定。进入90年代以后,又重提这一口号。在新闻改革开展较顺畅的地区和传媒,除个别重要稿件和社论之外,总编辑已基本上拥有稿件的最终取舍权,主要编辑(如专栏、专版主编)也拥有一定的取舍权。

所以,中国虽无内部新闻自由的概念,但内部自主权也将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新闻改革的深入而日益扩大。

五、新闻自律与新闻伦理建设

新闻工作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职业问世,西方早于中国差不多200年,所以新闻自律,西方也早于中国。1874年,瑞典舆论家联谊会(又译为发行人俱乐部,后改为发行人协会),鉴于新闻界内部的腐败现象和外界的抨击,订立新闻事业工作标准。

这是最早的一个关于新闻自律的文件。1914年,瑞士新闻业总会通过决议,提出新闻职业道德规范。1908年,着名学者威廉斯创办全美第一所新闻学院——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他的办学宗旨之一,即对学生进行道德培育。为此,他于1911年订立《记者守则》,共8条,为新闻事业这一神圣职业规定了职业行为规范。1923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在年会上通过由《纽约环球报》创办人赖特执笔的《新闻规约》,计有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信、公平、正直、庄重7项。1934年美国记者公会通过《道德规约》,它由两个决议组成,强调了记者的社会责任。1954年,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草拟的《国际新闻道德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颁发给各会员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参照执行。同年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通过《记者行为原则宣言》。这两个国际性职业自律守则,也明确规定了新闻工作者的道德义务。

上述道德规范对新闻工作者的为人与为文有一定的自律作用,但还是无法阻止西方新闻伦理水平滑坡。新闻自律相对于完备而有力的法律他律,显得无力得多。

在重视新闻道德规范建设的同时,西方兴起了新闻评议制度。新闻评议制度,是通过由新闻界、法律界和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组成的评议会,依据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新闻传播行为进行民间评议,令新闻界履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与道德义务。这是新闻自律的深化。新闻评议组织较早由英国先行发起,收到成效后广为西方国家仿效,而且除了称评议会之外,还有新闻荣誉法庭、新闻道德法庭、新闻伦理委员会等多种名称。

新闻伦理的理论研究,西方成果并不多。这是一方面由于记者职业偏于务实,另一方面由于记者的新闻伦理修养每况愈下。无论以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理论为基础的“义务论”,还是以英国学者约翰·米尔的理论为代表的“目的论”,都不是理想的伦理规范。后来,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又提出一个“波特箱”理论。这一理论以情景、价值、原则和忠实四个主题去架构新闻伦理,但也不能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提升西方新闻伦理的总体水平,提升新闻伦理学研究的科学水平。

由于西方新闻传媒激烈的商业竞争机制和部分新闻从业人员个人素质的欠缺,当今西方职业道德存在着诸多问题,不择手段抢新闻,编造假报道,诱发犯罪,新闻诽谤,侵犯隐私,干扰公正司法等不一而足。摆在西方新闻界面前的道德自律,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中国自有近代报业以后,随即就提出实行新闻自律问题,学人对于新闻伦理建设也表现出很大热情,许多研究新闻学的着作,都设置新闻伦理或新闻自律专门章节。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严格要求新闻工作者用自己忠诚之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中,清楚地规定了新闻工作者的光荣任务和道德义务。应该说,新中国新闻工作者实行职业自律是自觉的,要求是严格的。数以万计的新闻工作者在非常困难的物质条件下,在一个又一个极“左”思潮发动的运动甚至政治迫害中,忍辱负重,排除万难,出色地完成各项宣传报道工作,力所能及地为人民服务,使新中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准,从总体上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系统地以“准则”、“守则”、“规范”、“条例”等形式对新闻职业道德进行规范,是1981年以后的事。这种规范建设虽晚于西方,但由于党和政府的积极推进和新闻工作者的普遍认同,这些规范很快成为50余万新闻工作者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中国新闻伦理学的研究起步不晚,但专门性着作不多。除台湾地区外,内地新闻伦理学的专着于1995年9月方问世(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但接着又有两本出版,目前还有几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伦理学为主题在紧张进行。

近几年,中国新闻职业道德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除了虚假报道之外,较严重的是有偿新闻(“金元新闻”)现象。中央和新闻界对此十分重视,每年都召开全国性电话电视会议声讨,各传媒采取坚决措施杜绝。近来,有的传媒有偿新闻现象有所减少,有的则采取了更狡猾和更隐蔽的手法。在全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正确确立新的价值观念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有许多艰苦而深入的工作等待着我们去做。

在上帝和仆人之间——解读中西受众观

受众是在新闻传播流程中“受”的一端的读者、听众、观众的总称。若强调“受”的一方是个人或个别群体,则也可以泛称为“受方”。

对传媒来说,受众是应该得到完美服务与充分满足的“上帝”,还是供传媒驱使吆喝并为之提供利润的“仆人”,中西双方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制度背景下有着不同的解读。

其实,无论西方还是中国,在政党报纸时期,读者并不是上帝,报纸也只是推销政党观点和鼓吹政党革命的工具。18世纪题记:这是为一次受众研讨会提供的论文,部分内容发表于2002年第2期《新闻记者》。

美国国会派政党的一个首领曾公开宣称:“我的报纸就是为同我观点一致的人办的。我不计盈亏,不管你爱看不爱看,我就是宣传自己的观点。”孙中山办《民报》,其宗旨如其发刊词所云:

“惟夫一群之中,有少数最良之心理能策其群而进之,使最宜之治法适应于吾群,吾群之进步适应于世界,此先知先觉之天职,而吾《民报》所为作也。抑非常革新之学说,其理想输灌于人心而化为常识,则其去实行也近。吾于《民报》之出世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