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童兵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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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新闻学应用研究(3)

邓小平领导的中国,利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展开了全面的改革。1986年,中国提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这是中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所作出的战略决策。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中国终于成功“入世”。这15年谈判,使中国学到了许多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知识,对于中国借鉴国外建立市场经济的经验和教训,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这15年,也是中国走近世界,融入世界,同经济全球化不断接轨的15年。在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中国的新闻文化建设也有所突破,取得新的进展。

从1978年至今,中国新闻文化经历了两次发展的高潮。第一次是在1985年前后,在全国和全党的工作真正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新闻文化的诸多观念必须随之更新,主要有——破除单一的机关报观念,形成以党报和新华通讯社、中央电视台为核心的新闻联动传播网络;

破除单一的党性观念,在突出党性的前提下,确立群众性、民族性等多种观念,明确新闻事业既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又是人民群众的耳目喉舌;

破除单一的指导观念,确立指导就是服务的观念,把新闻的指导性和服务性、思想性和知识性、趣味性结合起来。

新闻观念的转变,带动了新闻运作的改革。过去单向传播模式得以改变,代之以双向交流、上下沟通的新模式;过去说教式的宣传方式得以改变,代之以对话、交谈的平等对话方式;过去封闭僵化的传播秩序得以改变,代之以开放、灵活的新秩序。

上述变化,表明中国新闻文化中的观念文化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二次是在1993年前后,中国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闻体制改革的内容,围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权形式、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展开,媒介经济逐步实行“外部断奶、内部放开”的自收自支、责任承包的管理制度。目前,体制改革正在深入之中。中国新闻文化中的制度文化,这些年有了许多喜人的变化。

中国新闻文化建设中的上述消长,无论是新闻观念中的诸如新闻价值、服务性、趣味性、知识性,还是新闻传播运作中的双向传递、沟通对话、传播新秩序,以及体制改革中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等都同经济全球化和西方新闻文化的影响是分不开的。而轻视甚至排斥宣传功能,不给典型报道以地位等主张,也同受到西方新闻文化的负面影响有很大的关系。中国新闻文化建设的进步和问题,正是如同邓小平所说的那样,是融化、吸收发达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的结果,但在吸收和融化中如果对发达国家的这些成果不加分析,全盘接收,也是十分危险的。

全面考察经济全球化态势下中国新闻文化的消长,可以发现,中国新闻文化的每个进步,都是不断反对来自“左”的和右的错误思潮干扰的结果。在新闻界,一些人对“传播”、“媒介”、“大众传播”、“受众”等来自国外的学术名词棒之为“资产阶级新闻观点”,“大众传播学”被明明确确地贴上“资产阶级学说”

的封条。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中外新闻学术交流日趋频繁。

面对多元化的国际格局和新科学技术革命,关注并引入西方新闻文化有意义的新名词,势在必然;而对原有的术语,或弃之,或添进新的内涵,或给予修正更新,也属理所当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新闻文化正是不断排除“左”的思想的干扰,坚持从科学界定每一个新闻文化术语做起,才推动新闻文化不断地向前发展。

这些年也有来自右的思想干扰。有人不主张新闻传媒实施宣传功能。有的人认为“典型”不应进入新闻文化的内涵。还有的主张报纸上应该允许“色彩新闻”上版,即让黄色新闻、灰色新闻、黑色新闻在中国传媒大行其道,以争取读者和占据市场。这种自由化倾向如果泛滥开来,必然会把中国新闻文化引向歧途。这种自由化思潮,理所当然受到人们的反对和抵制。

影响中国新闻文化消长的“左”的和右的思潮,有的是中国“土产”,有的则来自西方国家。这表明,经济全球化和随之而入的西方文化影响,是一柄双刃剑。它们给我们以推动和机遇,益助和营养,也给我们带来挑战、冲击、剥夺和毒素。因此,面对经济全球化大潮和扑面而来的西方文化,我们要用其利,避其害,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我们要以伟大的中华传统文化为母本,吸收健康的外来文明成果,激浊扬清,吐故纳新,争取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新闻文化在新世纪有一个大的发展,新的增长。

非典时期新闻传媒的角色审视

随着我国台湾地区被WHO摘除“疫区”帽子,全球得以从肆虐达半年之久的非典灾害中解脱出来。对于首发区和受害最重的中国来说,非典是一场真正的“天灾人祸”。非典突如其来,其势锐不可当,人们始料不及,一时束手无策,是去冬今春最大的一场天灾。但政府长期以来对公共卫生投入的不足,对公共传播的监管过死,社会对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匮乏,传媒警示功能被压抑,无疑极大地加重了这场天灾对中国的破坏力和冲击力。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非典时期处于角色缺位和失语尴尬的新闻传媒,对自己的社会责任进行一番反思与检讨,政府对自己几十年来的传媒方针作实事求是的反省与调整,正逢其时,十分必要。富兰克林说过,搁浅的人方知暗礁的位置。让题记:这是笔者为总结非典时期(2002.11-2003.6)新闻宣传媒介的经验教训而撰写的一篇文章,《现代传播》2003年第10期发表时作了局部修改。这里刊登的是笔者原稿全文。

经历过这场劫难的传媒人和关注传媒角色的学者们一起对这一时期传媒的角色与政府的方针进行审视与评说,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中国传媒在今后的突发事件和公共事件报道中变得智慧与主动起来。有关方面应该以足够的宽容和雅量,听取各种意见。自然,学者和行内人的评说也必须是严肃的和负责的。

信息透明与传媒到位

中国新闻传媒对非典的报道,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2002年11月中旬广东发现第一个病例到2003年3月底,传媒对非典基本处于“失语”状态,起初不报,继而淡化,这个阶段长达4个多月。传媒捂盖子式的传播松懈了人们的警惕,转移了大家的视线,丧失了防治非典的宝贵时间和有利机遇。4月1日至20日是半捂半报阶段,事态已经扩大,国外舆论沸扬,但国内传媒对严重事态只字不提。还扬言,口罩可戴可不戴,在中国旅游“很安全”,报道外国“猫”剧团在上海照样玩“新天地”,吃“绿波廊”。这个阶段正是香港、北京病例转多形势趋紧的时期。4月21日开始,中央宣布罢免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表明捂盖子没有好下场,全国开始较充分地报道事态全貌,疫情改为一天一报,掀开了客观全面及时报道非典的新阶段。以此为转机,中国传媒一反5个月的沉闷而全方位介入这一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并不断地突破过去几十年形成的种种限制与束缚,从理念到运作,实现同突发事件同步报道。如果说,人们初步战胜非典是一个伟大胜利的话,那么从4月21日开始中国传媒在透明报道这一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种种举措,则是新闻界值得大书特书的一大进步。可惜,这一阶段也就延续了一个月光景,很快就让一些程式化的、非理性化的东西取而代之,刻意塑造和极力渲染又成为传媒的主调。

非典报道半年所走过的“之”字形历程,表明传媒在公共生活尤其是公共事件中的缺位是多么可怕。在当代,人们主要是通过大众传媒知晓外界变动的信息的。换言之,公民有被告知的需要。人们关注传媒,企求从传媒获取同他们生存发展相关的各种信息。我们批评传媒缺位或错位,指的就是传媒隐匿非典病例真实情况不报,当公众迫切需要闻知非典的客观报道时传媒失语,传媒所扮演的沟通社会的桥梁角色缺位。不仅如此,在一个时期传媒甚至不将真实情况和盘托出,说了不少粉饰太平的所谓“客观报道”。这就错上加错,不仅缺位,而且错位,从揭示事实真相的角色串演为掩盖事实真相的角色。

传媒出现缺位与错位的尴尬由多种原因造成,新闻源的垄断,政府信息的不公开可能是最重要的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淋病、梅病)病例(非典时期又增加了非典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卫生部的同意。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非典时期卫生部长的表现对此提出了挑战:如果卫生部自己隐匿疫情不报或不如实通报怎么办?同一个法规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但如果这些人包括最高首长卫生部长本人隐瞒谎报了怎么办?没有设条惩治。因此,传媒在这方面是无能为力的。卫生部长因为隐匿不报而丢了官,这在新中国53年历史上,毕竟是第一回。

现在主管机关和官员都在呼吁要制定国家信息安全体系。

从大局和全局考虑,确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体系,使信息的收集和流通不损害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但制定信息安全体系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有利于保障而不是损害公众获取社会信息的权利,即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不折不扣的履行。

就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届政府是否做到了执政为民,一个领导人能否成为人民公仆,就看其平衡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姿态与能力如何。确保信息安全是为国为民,保障信息公开也是为国为民,而且前者是为着后者,即,使信息更好地、更有效地为公民服务。非典时期信息流通的状况及政府、传媒的表现说明,就当前的实际而言,解决信息不透明是当务之急。

政府信息不透明则令传媒无法向公民告知他们欲知而未知的信息,加之部分传媒愈发严重地扩大信息不透明度,隐瞒与谎报一级甚于一级,公民获知信息的渠道也就越来越少。于是,在生存发展动机的刺激下,流言与传闻乘虚而入,泛滥起来。所谓“大道不通小道通”,不能不说是一种规律。

辞书上对“流言”的释义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在日常口语中,往往把流言与谣言相提并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

两者散布的动机不同,谣言出于恶意的攻击,而流言则不一定出自坏心。非典时期有的报纸发表文章题曰《谣言止于公开》,此处“谣言”笔者认为用得不妥。人们对于非典患了“信息饥渴症”,急于要了解它的发生、病例、危害等真实情况,并非有什么恶意。

美国社会学家G·W·奥尔波特和L·波斯特曼在《流言心理学》一书中提出了流言传播规律:R=ia,其中,R(Rumour)

指流言,i(important)指重要性,a(amfiguous)指暧昧性即信息不透明。这个公式表明,流言的流行量同问题对当事人的重要性和有关其命题证据的暧昧性之积成正比。如果重要性或暧昧性一方是零,则R也为零,即流言无从发生。如果问题不重要,无论信息多么不透明,即非常暧昧,流言也传不开来。同样,问题再重要,但信息很透明,即不暧昧,流言也无法传播。这次非典可怕的是,事关公民生命,信息又不透明,两个大数相乘,其积之大——其流言之烈,也就可想而知了。非典事件给我们的启迪是,越是重要的议题,越是同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政府方面越要奉行信息透明和信息公开的方针。这种情况下,流言只能是短腿,谣言即便起来也会不攻自破。有了这个前提,传媒到位也就不难做到了。

主仆重置与权利归民

在非典事件中,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个别中央政府机关(比如卫生部)、个别地方政府部门(比如北京市政府)少数负总职的官员和被查处的大大小小地方官员,他们视人民生命为儿戏,居然敢在光天化日之下,隐瞒疫情,上欺中央,下骗百姓,扣压关于非典的真实报告,向社会提交虚假报道,对天下大唱“太平歌”。

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依法享有从政府及其他方面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20世纪2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提出知情权概念,至40年代受到法律界和新闻界的广泛认同。美国学者肯特·库柏曾对知情权作过详尽的阐述。知情权包括政治事务、社会生活和个人资料三个方面。政治知情权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政府的公务活动及国家事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公民及社会公众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延伸。社会知情权指公民依法有权了解社会的运行、发展及变化,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与情况。个人资料知情权指公民对有关自身的各方面情况,如出生时间、地点、亲生父母等,有了解的权利,对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所持有的关于本人的档案及材料,有知晓并使用的权利。

我国法律迄今尚无关于知情权的专门条文。但宪法主权在民的原则以及相关规定已经隐含这一权利。1998年我国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一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根据经我国立法机构确认的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实际上我国也确立了知情权。经党代会通过的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明确规定,重要情况让人民群众知道,重大决定经人民群众讨论。因此,确定知情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应认为是持之有据的。

导致部分政府部门、一些政府官员无视公民知情权,原因之一,是这些部门和官员忘记了自己是为人民谋福利、为人民服务的部门,忘记了自己是由纳税人养活并且必须对纳税人负责的工作人员,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的主人,而政府工作人员只是社会公仆。忘记了这些,他们就把自己当作有权对人民颐指气使甚至主宰人民命运的高高在上的官员,认为自己有权任意隐匿公共信息,编造统计数据,把白的说成黑的,黑的说成白的。这种主仆颠倒现象的出现,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说明如果没有一种清除污垢、自我清洁的机制,社会主义制度下也会出现官员蜕化变质的异化,理论上的社会公仆会变成实际上的社会主人。在这次非典事件初期,一些政府官员置数百例非典病人事实于不顾,编造瞎话,以致最终差点酿成全国性的大劫难。一些媒体的领导人践踏新闻职业道德,扣压真实报道,帮着这些政府官员制造“天下太平”的神话,在这次全民性的危难中起了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这些人,已经很难有资格戴“人民公仆”的帽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