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童兵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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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新闻学基础研究(18)

新闻信息传递总量失控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饥渴”、“信息荒漠”,即舆论主体无法获知或无法及时获知所需要的信息,也就无法生成同其意愿相吻合的舆论定势。这种现象正好与前面所分析的“信息洪水”相反。“信息洪水”投向舆论主体的信息是主体所不需要的冗余信息、无值低值信息,这种信息传播是没有内驱力的运作,所以“传而不通”,传播失败。这里的“信息饥渴”,是无视舆论主体的需求而人为地遏止了信息通道。这样,一方面,引发舆论主体对传播者(包括调控机构)的不满,构筑不信任和不和谐关系;另一方面,又驱动舆论主体寻求其他获知信息的渠道,成为马路新闻、小道消息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接近1994年年底时,我国吉林、辽宁、新疆接连发生三起震动国内外的特大火灾,死伤多人,损失惨重,影响极坏。尤其是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那场大火,烧死325人,其中288人是从八九岁到十几岁的中小学生。对于这些严重事件,新闻媒介当时居然没有报道,后来作了报道,也是避重就轻。当记者问及吉林一位官员火灾损失,那人竟然说,那场烧毁恐龙化石的大火“没有造成什么损失”;辽宁阜新火灾死亡人数,一直没有披露;克拉玛依大火报道,对十几名“大火临头独自飞”,踩着死伤学生生还的干部不着一字。然而,全国人民却是急切企盼关于这些事件的及时报道。而在中央新闻媒介沉默的时候,一些小报却大出风头,填补了这些信息传播的空白。近几年来,中国大陆周边国家和台湾地区纷纷实施“阳光法案”,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中国怎么办?海外媒介传言中国已将该项立法列入人大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调研起草工作,但我们自己的媒介对此却不发一文。直至5月,才有简略报道。

“信息饥渴”的例子还可以举出许多。这些年来,新闻界有一种说法,曰“新闻传播两大怪圈”:一为“出口转内销”,二为“本地新闻外地发”。所谓“出口转内销”,即政策变动、决策过程、人事安排等信息,人们往往通过《参考消息》上的外国记者报道获悉,而不是由我国自己率先报道。所谓“本地新闻外地发”,即发生在本地、本系统、本部门的事件,在当地、本系统、本部门的媒介上无法报道,而要借助外地、外部门的媒介才得以披露。这种“怪圈”,又进一步助长了“信息饥渴”症。

“信息饥渴”,漠视或压抑舆论主体对相关信息的需要,从根本上成为正确舆论定势生成的障碍。因此,最大量、最迅速地满足受众迫切关注的信息需求,是当前新闻信息传播总量调控亟待改进的地方。解决“信息饥渴”,并不意味着不考虑国家安全和社会长远利益,没有区别不分内外地实行全部信息公开。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会采取这种政策。功利性是阶级舆论调控的重要特点。我们反对不顾社会效益、完全依据市场导向、不负责任的“一切公开”。我们主张,在充分考虑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高度负责的、最广泛的新闻信息公开化。比如,关于克拉玛依火灾的报道,我们不主张将被烧得炭化了的死难者的惨相一一公之于众,将那些踩着学生身体生还的干部一一拉出来示众,但是我们主张在适当地披露事件真相之后,冷静地展示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怎样造成了这次惨案,理智地分析人们可以从这次事件中得到一些什么教训,以及理直气壮地报道党和政府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的方方面面。这样做,不仅把公开报道可能造成的副作用压到最低程度,而且可以避免报道滞后、内容不全、不出画面(电视)、在海外媒介和国内小报夹击中处处被动的局面,做到主动出击,实事求是,理直气壮,有理有节。

上述对“信息洪水”和“信息饥渴”的分析说明,由新闻传播生成的舆论定势,须有相应的新闻信息为前提。对新闻信息的量和质的调控,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舆论主体的内在需求。不对新闻信息传播进行科学的总量调控,不克服“信息洪水”和“信息饥渴”的被动状况,理想的舆论定势是无法生成的。这就是新闻信息传播与舆论定势互动的辩证关系。

新闻商品性辩正

关于新闻商品性问题,是当前新闻界议论的一个热门话题。

关于新闻商品性问题,又是中国新闻界在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必然提出,必须正视,必得解决的一个关键课题。

题记:我主张肯定报纸和新闻有商品性。在新闻的商品性问题上,我主张讲四句话:第一,新闻有商品性;第二,新闻有多种属性,比如真实性、时新性、知识性、趣味性等等,商品性只是其中的一种属性;第三,新闻的商品性同一般商品的商品性有所不同,也即它是一种精神产品的商品性,是特殊的商品;第四,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新闻应以社会效益为第一位,经济效益要服从社会效益。换言之,新闻的商品性,同新闻的指导性、思想性、真实性、客观性等等相比,不是第一位的。《新闻商品性辩正》,即是为着阐明这几层意思而写的一篇不长的学术文章。文章发表于《新疆新闻界》(《当代传播》的前身)1994年第2期。

为避免讨论中不必要的枝节横生,有必要先对新闻商品性作若干界定。

无论在理论探讨中还是在报业行政中,新闻的商品性,实际上包含着两个互有区别又互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报纸商品性和新闻商品性。

新闻商品性,指的是新闻在流通过程中所具有的商品的特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通过买卖关系为受众所收受,而受众为此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新闻撰写者由于付出了自己的劳动,要求收取一定的报酬,记者以工资形式获取,社外作者以稿酬形式收取。

在中国,由于广播和电视(无线)暂不收取收听金和收视金,新闻媒介的商品性暂时还只是指报纸的商品性。报纸的商品性,指报纸在社会流通过程中所具有的商品特性。读者支付一定量的货币取得报纸,报社投入一定成本生产报纸,经销售而获取利润。报纸不是白纸,它之所以成为新闻纸,主要由于纸上印着新闻。因此,报纸的商品性,不同于白纸的商品性。报纸的商品性,完全是由印载其上的新闻及其商品性所决定的。无视新闻及其商品性,却又肯定报纸有商品性,那这种所谓的“商品性”同白纸的商品性又有何异?这是一种奇怪的逻辑。

在中国,经过近40年的几次大的讨论,比如1956年前后、20世纪80年代初和1993年前后,人们对于报纸的商品性几已赞同并形成基本共识,而对于新闻商品性则莫衷一是,坚持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后者还常常给前者戴上一些怪吓人的政治高帽。因此,今后关于新闻与报纸的商品性的研究,重点应置于新闻商品性这一论题上。此是笔者愚见,不知可否。

反对新闻商品性观点的人的理由之一是:新闻这种“神圣的东西”,怎么可以同皮鞋、面包“平起平坐”,视作商品?

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像新闻这样的精神产品,即脑力劳动的成果,而这种成果又较多地带有意识形态属性呈现于社会公众之前,它们有没有商品的属性?它们能否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参与流通?

这需要考察精神产品生产与流通的特征及机制。

新闻之所以成为一种商品,在于它同样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第一,新闻能够满足人们的特定需求,具有使用价值。马克思主义商品观指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是一个通过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新闻就是依据自己独有的信息与舆论特质,满足人们对于新闻市场与意见市场需要的“一个外界对象”。

第二,新闻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它具有交换价值。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新闻总是为他人收受而生产与传播的。现代新闻机构采制新闻,无不为了使之进入新闻市场参与流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下,所有新闻媒介都不能漠视这一新闻生产的目的。

第三,商品交换是通过市场、借助市场实现的。流通阶段是生产阶段的延续与发展,是生产和最终归宿。在一般情况下,新闻总是经由买卖渠道实现交换的,借助流通领域而进入消费领域,从而实现自己的使用价值的。

不同商品有着不同的特质与不同的生产、流通、消费机制,这就是各种商品的个性。新闻作为精神劳动的成果,它们的生产与流通特点是:

第一,新闻是以意识为主呈现的商品。一切商品都包含着两种形态:物质形态与意识形态。商品的生产,不仅凝聚着劳动者改变物质形态所付出的劳动,而且还倾注着劳动者一定的意识。所不同者,只是一些商品以物质形态为主,如前面提及的皮鞋与面包,而一些商品则以意识形态为主,如图书、戏剧,以及本文所讨论的新闻作品。后者以意识为主而呈现,但它们仍然是商品。马克思就曾言及,书籍、绘画、雕塑、消息(即新闻)、书信、电报等等,都是一种商品。

第二,新闻是以智力劳动为主生产的商品。任何商品,都同时是体力劳动与智力劳动共同运作的产物,只是有的以体力劳动为主而生产,有的则以智力劳动为主所生产。新闻就是一种以脑力劳动为主生产的商品。

第三,新闻是以信息服务为功能的商品。商品分为生产型和劳务型两种,前者实用性强,后者不甚显明。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各种服务也是一种商品。马克思说,这种服务的买者和卖者的关系,就像纱的卖者和买者的关系一样。新闻向买方提供的不是实用的、物的满足,而是一种信息服务。而这种由人所购买的服务形式,也是一种商品。

第四,新闻使用价值的实现有着特殊的作用机制。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很少受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制约,而以意识为主的商品则不然。比如新闻,它的使用价值,包括信息价值、宣传价值、审美价值等种,无一不受到一定时期传播环境的影响。这同面包白人黑人皆可食之,皮鞋中国人外国人都能穿之截然不同。

新闻的这种独特的作用机制,常使人误以为其不是商品,而视作政治的附属品。

总之,新闻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有许多不同于其他物态商品的特点,但仍不失为一种商品,具有不可抹杀的商品性。

最近几年,图书、戏剧等等的商品性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一部文艺作品(还没有出版,没有形成“物态的书”)标价几十万,一出电视剧本要价一万的消息频频传来,建立文化市场的呼声日高,并没有听到多少人对此加以指责攻击。可是,一提新闻的商品性(有的还小心翼翼地加上“特殊的”等修饰词),一提建设新闻市场,立即会引来一些人的贬斥和议论。这种情况,不能不令人深思和担忧。小平同志说,“左”是当前的主要倾向,我以为完全切合新闻界的实际。

有人说,关于新闻商品性的议论助长了有偿新闻现象的泛滥,甚至是这种现象得以产生的“理论根源”。这种指责吓人,也令人生疑。从来没见到有人说过“政党是商品”一类的话,可立党谋私的现象却四处都有。用新闻谋私,同新闻商品性又有什么关系?有偿新闻现象的出现,是社会腐败、尤其是党内腐败在新闻领域的反映。同时,也同市场机制建立与完善过程中,新闻政策与分配制度尚未确立新的机制有关。就市场经济而言,金钱新闻和权力新闻并无质的不同。反对有偿新闻,要立足于反腐倡廉,因为“有偿新闻”说到底是一种受贿行为。但同时,又必须支持新闻的商品性,尽快建立和完善新闻市场。因为多数厂家花钱购买“新闻”,实为出自对新闻市场的迫切需求。他们行贿固然有错,但这种需求(这里不包括造假行为)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在全国还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正视这种需求,尽力满足这种需求,难道不是新闻界的一种责任吗?

前面已有提及,记者、编辑和社外作者生产新闻,由于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他们有权获取相应的报酬。这种报酬或以工资,或以稿酬形式支付。因此,记者、编辑或社外作者再向被报道者索取钱物是非法的。这不仅是分配制度所不容许(包括西方国家也一样),从新闻商品性论中也绝无丝毫理由可依。当然,新闻商品性要求报酬与劳动相当,记者、编辑的薪金过低,稿酬太少,这种状况也应有所改变,而这也是目前国家和新闻机构正在努力解决的一个具体问题。

新闻商品性的观点糊涂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界限,是同新闻工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对立的。

有人这样说。

从广义说,一切商品对于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来说,都有一个如何认识和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关系的问题。海洛因是不是一种商品?国际上为什么都严格限制其生产与销售?还不是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音像制品是不是商品?为什么“黄带”和“非法带”就不许生产和销售?也是出于对社会效益的考虑。

在精神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上,出于社会效益的要求,不同国家都有相似的法规管制与职业自律。新闻作为一种商品,在西方已经存在了几百年,却很少出现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完全忽视社会效益的现象。相反,西方对于“黄色新闻”和非法出版物的管制法制是十分完备的。在中国,新闻商品性刚刚提出,只要政策和措施跟上,更不必害怕它会助长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倾向。

问题是我们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和科学的政策。从认识上说,我们应该坚持既重视经济效益,又重视社会效益的并重观点,反对以经济效益冲击社会效益或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的片面性主张。从政策上说,要改变过去那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状况,加强对新闻出版音像播放的行政管理。

新闻商品性是新闻的属性之一,新闻是一种具有多元性的商品。认识并坚持新闻商品性,不会、也不应该冲击新闻的倾向性、思想性、真实性等其他属性。担心新闻商品性的观点会助长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是没有根据的。就像说人有动物的某些特性,而不必担心此议会导致人向动物退化一样。

还有人担心,新闻商品性之议会败坏新闻队伍,把我们这支队伍引向拜金主义的泥坑。有人说,新闻是商品,那记者不就成商人了吗?

同商品打交道并不一定导致接触者堕落。这恐怕是一个真理。否则我国数以百万计的商业职工一定会提出严正抗议的。

走向拜金主义泥坑者不一定是商品经营者。这恐怕也是一个事实。否则,成千上万个腐败分子中不乏公安局长、税务局长、副部长以至医生、艺人、教师的现象,又作何解释?

看来,不应该在新闻商品性和新闻队伍堕落之间画等号。

要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新闻队伍,关键在当记者、编辑的人素质要好,修养要高,同时又要辅以严明的纪律和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