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陈力丹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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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我国舆论监督的理论与建构(2)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特别是传媒方面,报道和批评司法工作时,当事人的头脑要冷静,需要格外认真地考察新闻源的可靠性,使用语言要准确和适当,并通过“更正与答辩”的传媒运作机制随时纠正报道中的差误。现在中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工作都存在职业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越权或扩张权力为己谋私利。有些媒体也在利益的驱动下,以舆论监督的名义炒作新闻,对案件报道过分热心,加上传媒长期以来有“舆论审判”传统积习,于是常出现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形。例如,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其律师的辩护进行批判,未宣判前媒体就已经宣称某犯罪嫌疑人该死刑或该判多少年徒刑,或发出种种违反法律程序或法律意识的评论等等。

虽然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较多,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是传媒方面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如果当事人规模化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存在某些缺失,这是很不正常的,传媒方面不宜过分炫耀自己在这方面的监督成绩,而应探寻深层次的问题。对于司法工作,把握报道的平衡,既要监督司法是否公正,也要使群众更多地了解司法知识和司法部门的工作特点,给群众指出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从长远考虑,仅靠平衡报道是无法根本解决问题的,需要至少在以下三方面形成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1)界定传媒在双方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主要解决这样一些问题,诸如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在报道中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实,传媒应承担后果的责任。2)明确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程序的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诸如不能诽谤和有失公正等等,以建立的必要的监督程序。3)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职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外部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没有形成之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学界要有经常的学术交流,首先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识,什么是可以做的,做到什么程度为限,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等等。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应是司法的障碍,它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

三、传媒监督徘徊在公共领域和利益领域之间

计划经济时代,传媒是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共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很大的权威性。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传媒在政治方面的根本性质没有变化,但是国家基本上不再给传媒拨款,于是传媒本身同时也成为重要的社会利益单元,较多地受到广告商的制约,为了取得经济利益而最大限度地争取受众。当传媒实行舆论监督时,它应该代表公共利益,鉴于关于舆论监督的报道通常具有较大的新闻价值,于是,出于传媒本身的公关需要,常常会出现将严肃的舆论监督话题进行有意炒作的现象,以及传媒越权干预行政、司法的问题。有些传媒以舆论监督的名义做的话题,其实是一种“自恋”,自己做了,然后大肆宣扬自己的成功,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在搞自身的公关。

过去记者追求名利被视为资产阶级思想而遭到批判,现在提倡人才脱颖而出,鼓励记者出名,于是在这种新环境的刺激下,记者以舆论监督的名义夸大其词,有意造成某种舆论监督的态势,目的并非主持社会公道,而是个人出彩。有的传媒与资本势力结缘,以监督社会底层和“外地人”为乐事,对主要的监督对象,即不法权势集团,则曲意逢迎。这种情况有呈现趋向的倾向,需要警惕。

于是,谁来监督传媒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传媒越权、记者违规违法,在大的方面有政治导向的制约,经营管理上有各种法规制约,但是最常见的问题在于那些属于法律法规管不到的琐碎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方面的问题,缺少监督和有效的惩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传媒的舆论监督有可能变成某些记者和编辑手中的一种特殊的“权力”,用以要挟人和剥夺人。没有适当的制约,传媒的言论自由会变成一种新的话语霸权。以主旋律、舆论监督的名义出现的生动的假新闻,则是一种独特的记者或自由撰稿人牟利的方式。任何正面的口号、要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都有可能被趋利的目的所利用。

除了监督政务,许多针对社会下层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中的事情的揭露,传媒和记者已经拥有相当的报道自由。鉴于舆论监督一定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记者和媒体手中的报道权利,很多时候并没有同级党政机构的指示,如果当事人把手中的“权利”视为一种“权力”,就可以将这种报道权利变成类似行政、司法的那种权力,将社会公器变成个人或媒体单元的私器。报道权利怎样使用,取决于记者的素质,也取决于媒体单元的利益驱动能否受到制约。各媒体单位、整个新闻传播行业、社会这三个层面,需要有配套的、可操作的系列职业道德和规范的自律文件、自律机构,现在舆论监督最缺乏的是这方面的东西。

人们常说舆论监督难,一方面难在被监督者从地方和本位的角度出发,处处设置障碍,甚至出现记者挨打和被非法拘禁的事情。而在监督者方面,有时也在扩张本自身的“权力”(例如一些媒体“策划”的事件),在不属于自己职责的范围内显示舆论的权力,与其他监督形式争夺话语权。社会所以需要舆论监督,本质上在于各级党政机构渎职、越权,缺乏职业的规范化,于是传媒出面来监督。而传媒也是社会的一部分,监督本身若带有私利,或行为上越权,同样是非职业化,这个社会就会出现混乱。正是由于相当多的党政机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不负责任,于是许多人求助于传媒的公开批评。而传媒的监督遇到各种抵制,于是采取一些没有法律保障的手段来获取信息,加上媒体自身也有利益追求,很容易出现所有当事方均越权同时又不履行职责的恶性循环。

就传媒自身的职业化而言,一些记者和编辑缺乏基本的职业行为规范意识;以赢利为目的的自由撰稿人,缺乏专业意识的更多(因不满意专业媒体的体制跳槽的除外)。电视上几乎天天可以看到偷拍镜头及同期声,报纸上经常出现以假冒身份采访揭露其他假冒的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相要挟牟取私利的事情也不时发生。有时,还可以看到上百家媒体蜂拥采访审判贪官的场面,接着便是全国各种小报指责犯罪嫌疑人和其律师如何狡辩的报道,以及某犯罪嫌疑人该千刀万剐的议论。某一经济活动中被揭示发生了问题,于是各家报纸的探秘新闻接踵而来。

从传媒自身检讨非职业化问题,是目前可以做的一件事情。

这可以使舆论监督多少走上正轨,少一些明显的非法治的、牟私利的事情。

四、传媒监督的杀伤范围和力度问题

舆论监督只是一种精神的力量,但是在我国它多少是一种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加上强调舆论引导的环境氛围,传媒的揭露、批评性的报道尽管不应该是一种舆论审判,但是实际效果,多少变成了一种舆论审判(实为传媒审判)。过大的“监督”

效果,需要传媒的记者在写作时审慎地估量到揭露之后带来何种社会认识和造成何种社会性的实际行动。

例如,山西省某县的某几个村子制造了毒酒,媒体报道时将此事概括为“山西毒酒”事件,正逢过新年春节,人们像规避瘟神一般地抵制所有山西出品的酒。当年的“晋江假药”事件,并非是全晋江地区都生产假药,只是几个村子,但是造成的效果,不仅晋江地区的药品被抵制,而且晋江的几乎所有产品都遭到抵制。前年的“冠生园”月饼事件,造成南京以外各地的“冠生园”月饼都卖不出去。前年河北白沟皮包生产中使用有毒的胶水,造成几名工人患病和死亡的事件被揭露,当地政府不仅处理了当事的几家小企业,接着展开大规模整顿,白沟六百多家小企业几乎全部因“六证不全”而停业,一时间热闹的白沟小商品经济瘫痪了。

传媒监督如何会造成这种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这里面,有记者有意无意地将报道所指,在标题中扩大范围造成的问题,例如山西毒酒、晋江假药等等。有的则是意料不到的传播中社会心理因素激发出的结果,例如冠生园月饼事件。有些则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造成的地方官员“保官”心态造成的,例如白沟事件。无论如何情况,起点是传媒的报道。在无法改变体制的前提下,传媒能否尽可能减少这类效果的发生?

应该说是可以做到的。例如,在报道的同时,强调问题的存在范围,说一些强调限定范围和保护可能波及地域或领域的话。

像白沟这样的事情,应该继续关注,把新发生的问题恰恰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接着做下去,解释深层次的问题。如果这样做了,损失有可能减少到最低点,并警示防范同类情形的再度发生。

舆论监督永远都是传媒自身的功能之一,而不具备强制力,这就是它的社会角色。什么时候人们能够用法治的、理性的心态看待舆论监督,什么时候全社会都能意识到舆论监督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保证社会公正的不可缺少的手段,那时,舆论监督便真正走上了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