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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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监督行政(3)

所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可以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等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的推行,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三)收入申报制度

1995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实施监督和审查。按照该规定,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应该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申报的收入包括三大类: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申报活动进行监督。收入申报制度是向财产申报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是防止政府公务员以权谋私、贪污舞弊的重要约束机制,对于维护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廉洁勤政形象具有重要价值。

国外的财产申报法普遍具有很强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因此又被称为“阳光法”。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前必须申报其动产和不动产,离任后必须再次申报其全部财产,并说明任职期间财产变化的原因。公务员申报财产后,由国家财产申报机关进行审查,并向公众和政府公布审查结果。与此相比,我国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申报的主体而言,只规定党政领导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定期申报收入情况,将乡镇一级政府官员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从申报的客体而言,仅规定把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收入列入申报对象范围,忽视了不动产和家属非法收入已成为一些官员不正当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一事实;从申报的过程而言,政府官员在任职时与离任后都没有财产申报,而且对收入申报的情况缺乏审查。

(四)听证制度(详见第十四章第五节)

(五)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政务公开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政府理念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一些地方已逐步从单纯公布某些政府工作信息演变为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和决策程序(包括对领导干部任命前的公示)。政务公开的关键,是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通过赋予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从1996年7月开始,沈阳市率先推行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公示制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众明示自己的行政要件,包括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为时限以及违法责任、惩戒方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质量。公示制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开性,即最大限度地将政府决策与执行活动信息告之于众,借助公开化的社会制约机制监督政府行为;二是法制性,即公示制的创制与运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注重体现法制精神,强调依法公示,公示内容法定化、稳定化。公示制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托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力量,规范并整合自身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一些西方国家,政府为了方便民众了解和监督公共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定措施,包括政府作出有关公民的决定和决议时,必须把处理的要件,譬如主体、依据、程序和结果向民众公开,否则该行政决定和决议不发生政策效力;社会组织和公民向政府了解有关政策及其程序时,政府必须履行提供和解释的义务;政府负有公开运用情报、形成决策过程的义务,民众享有了解政府情报收集和运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等。因此,我国行政公示制的推行和完善还任重而道远。

四、监督行政中的问题与改革思路

(一)现存的主要问题

我国监督行政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依法行政有了很大进步,但还存在不少问题;政府立法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法制尊严,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国监督行政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于机制关系和人员素养两个方面。

1.监督行政体制多元且缺乏协调。各类监督行政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这使监督行政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监督行政的威信和有效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不同监督体系之间认识不一致。在当前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此,监督主体的看法有时不尽一致,这就导致对同一个监督对象形成不同监督意见、监督手段和监督结果不协调的现象,降低了监督行政系统的整体工作效能。二是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现象严重,不仅削弱了监督效力,而且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例如对某些经济活动的监督,由于各监督主体权限混乱,职责不清,因而容易发生多个监督主体对同一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情况,使被监督者穷于应付,而且由于监督标准和监督结论不一,使被监督者无所适从。三是出现许多“漏监”、“虚监”的监督空白区,致使一些违法乱纪行为长久得不到治理。由于各类监督主体间职责分工不明确,而且缺乏法律规范性,所以对于一些容易监督的事项,往往是多个监督主体同时实施监督,而对于一些难以监督的问题则避而远之,无人过问。

2.专门监督机关受制于被监督对象。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机关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监督机关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被监督对象,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监督行政的权威性。

3.监督行政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销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基本上是处于不告不理的状态。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实际监督效力不足;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监督行政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目前我国监督行政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行为和追究其行政责任,从而损害了监督行政的科学性与严肃性。此外,我国监督行政的问题还体现在监督行政活动单一化,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

由于我国封建历史长期存在的“官贵民贱”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公务员队伍中(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监督行政的认识还不到位,这是需要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纪律约束和完善立法等多种途径认真、扎实解决的问题。否则,即便制度制定得再十全十美,而人的因素不到位,也是无法有效地实施监督行政机制。

(二)一般改革思路

对于上述监督行政中的许多现存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最关键的是以下四个方面。

1.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要使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监督行政体制坚强有力,就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监督行政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2.必须将监督客体即被监督对象切实地置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从一些国家的监察机关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关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它只接受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领导并对其负责,而不从属于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3.加强监督行政的法治化,尽快制定《监督法》、《反腐败法》、《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新闻法》等规范性文件,使各类监督行政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4.监督行政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在职权履行方面,应当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审查、撤销、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监督形式的作用;应将人大的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监督的力度。

(三)长远发展目标

在我国,监督行政的长远发展目标是建立一套能基本覆盖政府行政权力、灵敏高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在这个监督网络下,政府行政权力受到上级主管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外部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舆论等的普遍监督,基本上能够避免权力严重错位和腐化现象,当出现违法行政行为时,监督行政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置。

要达到这样一种监督效果,一方面需要努力推动现有监督制度创新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需要对现有监督体制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和重构,并提供必要的配套措施和支持手段。具体而言:第一,应转变行政集权的现状,促进国家权力配置的更加合理化;第二,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和公示性;第三,加大查处惩戒违法乱纪行为的力度,强化权力监控的效果;第四,应更加重视监督立法建制,提高权力制约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第五,继续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优化监督行政的社会环境;第六,加强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认同监督、接受监督的意识;第七,努力推进社会舆论监督。可以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国监督行政机制将会不断健全和完善。

思考题

1.监督行政的概念是什么?实施监督行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试述中国共产党在监督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3.如何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

4.社会监督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特点?

5.你对完善监督行政立法有什么思考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