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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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授权组织(2)

2.该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首先需要对“营利”进行阐释。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之分,因而对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的探讨仍是理论上的。所谓营利,是指积极地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于其构成成员,即营利非指法人自身的营利,而是指为其构成成员营利。因此,各种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而各种基金会为发展的目的进行投资,慈善机构兴办营利事业并不是这种意义上的营利,自然不是营利法人。我国法律上的企业法人都是营利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是公益法人。要成为授权组织必须满足非营利的条件,因为授权组织当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之后,它便是行使公共管理权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将牵涉到种种利益冲突和利益调整,如果授权组织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那么,它在行政管理中的中立、权威就不可能实现,而将更多地卷入到利益的争夺中,这也就违背了行政授权的初衷,从而大大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当授权组织不是具有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时,授权组织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才能具有相当的权威和严肃性,才能更多地为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为社会公众谋取福利。

(二)法律要件

授权组织的法律要件是授权组织作为行政主体在法律上所具备的条件。某一组织在拥有了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非营利的组织等组织前提条件之后,其要成为适格的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就必须有法律、法规上的明确授权,这就是授权组织的法律要件。将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作为授权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法律要件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当一个组织同时具备了组织要件和法律要件,就意味着它获得了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而当上述两个条件的内容发生变化时,例如组织的合并、分离、撤销或者法律、法规将授权移转到其他组织上,那么就可能导致某一组织在行政法上地位的变化,就有可能导致行政主体地位的丧失或移转。

在规范授权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法律要件时,对于在实践中存在的规章授权问题不能忽视。按照行政主体理论,只有法律、法规作出的授权所认定的组织才是合格的行政主体,例如《行政处罚法》第17条中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但对于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规章授权组织需要进行明确,目前在这一问题上仍然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三)确认授权组织资格的意义

对授权组织资格的确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某一组织是否是授权组织资格的认定,有助于明确它的法律地位。因为只有当某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有了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成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才可以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其次,确认授权组织的资格,有助于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便是合法适格的行政主体,那么,对授权组织的资格的认定则对于该组织作出的行为的效力认定十分有益。另外,对授权组织资格的认定,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是与行政诉讼的被告紧密相连的,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只有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授权组织类型

目前,我国在理论上对授权组织的研究尽管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是距离科学地进行分类还有一段距离。总地来讲,授权组织的类型可以归纳为三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第一种类型的授权组织,即派出机构,往往是政府中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种类繁多,如审计署的办事处等。当派出机构获得了法律、法规的授权,其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对外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第二种类型的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作为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其主要特征是:(1)是一种行政组织,无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设置与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事务的管理;(2)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是行政组织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规;(3)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作为授权组织主要有两种情况: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成立的专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

例如《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又如《商标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还有如《计量法》中设立的质量检定机构,也是行使专项职权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依法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适格的行政主体。例如,《价格法》中规定,各级物价部门的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消防条例》中规定县以上公安机关内部的消防监督机构是行政主体。《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6条规定,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等等。

第三种授权组织即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一个组合概念,其具体形态是丰富多样的,它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群众性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可以通过行政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组织主要有以下四种:

1.行政性公司。所谓行政性公司是指以公司的成立要件而成立,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同时又承担一部分行政职能的组织。行政性公司往往是行政机关设立的集经营和管理于一身的组织。它们是一种经济实体,但在同时又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拥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2.经授权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授权后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较多,其中,国务院下属的专利局就是典型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

3.经授权的企业单位。相对与经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事业单位,经授权而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要少得多。例如《电力法》中所规定的电力部门是经过法律授权而进行一定行政管理的企业单位。而广泛存在的电信部门也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但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通信部门的主管单位。

4.经授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法律、法规还把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授予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等,让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各市、县总工会和物价部门组织职工物价监督站,并规定职工物价监督站可在物价部门授予权限内按规定的罚没手续执行罚款等。而一些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经法律、法规授权后成为授权组织。

四、授权制度发展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进行着的改革,其中精简政府就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政府改革中过去出现的精简-膨胀-再精简的怪圈,与政府职能没有相应转变有着很大的联系。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化行业管理。其中需要重点注意的是:

(1)将某些经济专业管理机构改建为行业协会,保留其行政管理职能。这一改革已经在我国基本上完成。(2)加强现有的行业协会的建设,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行业管理机构。例如,在司法行政方面,我国早就建立了全国和地方的律师协会,但是长期以来,律师协会的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只是扮演着司法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的角色。因此,在未来的授权组织机构改革中就应该着重加强专门行业协会的建设,强化它们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功能。(3)对现存的行政性公司进行清理和整顿。由于行政性公司往往有着双重的身份,在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并不能很好地行使管理职能,却又凭借其特殊身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垄断利益。因此需要对这些有着双重功能的行政性公司加以整顿和清理。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进行管理,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在现实管理中,许多行业协会、基金、学校以及某些社会团体都在实际上行使着公权力,进行公共行政管理。有学者将上述组织所行使的公权力称为“社会权力”对诸多的此类授权组织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而言,它们总是依据章程或组织规则来行使管理权的。从这一角度讲,它们的章程或组织规则是具有强制性的,因为“某个社团的章程不是一项契约的条款,而是一部确定的法律”。此类组织依据章程进行的管理,是为了实现其组织目标。此时,章程或者组织规则就不在于“创设一种法律状态,而是持续地对该团体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对于上述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定位与管理,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法国行政法中使用了“公务法人”这一概念来定位上述组织。公务法人主要是指脱离一般行政组织,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务组织。公务法人是某种公务管理机构的人格化,成为了一个行政主体,是公法人。现在,法国法律采取广义的公务法人的概念,公务法人包括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一切法人。这样就比较好地解决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行使一定公共管理权的组织。引入公务法人的概念,对于解决中国目前存在的问题的意义在于:公务法人可以涵盖诸如行业协会、基金会、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组织,从而可以清晰地界定它们的法律性质:公务法人对相对人进行管理,行使公共管理权是执行公务;《行政诉讼法》应将相对人与公务法人因其执行公务所发生的纠纷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从而公务法人就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通过引入公务法人的概念,将授权组织进行涵盖,就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众多的实际行使公共行政管理权的组织的法律地位。对于受到它们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就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维护。

健全授权组织的立法是推进授权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法规对某个组织实施授权时,为了保证授权的严肃性、权威性,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授权合法原则,即任何的授权都必须依法形成,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2)授权一致原则,即法律、法规在进行授权时必须把授权组织的职权和职责都加以详细地规定,并且所授予的职权与职责必须是对等的,不应该存在任何权责不符的情况。(3)权责保留原则,即法律、法规在对授权组织的职权和职责进行授予的时候,法律、法规仍然保留着监督的权力。

另外,在推进授权组织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授权组织的司法监督。首先,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授权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那么,在授权组织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就需要加强对授权组织所作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以规范授权组织的行政管理活动,从而尽可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思考题

1.授权组织产生和发展的背景是什么?

2.行政授权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3.授权组织的概念以及特征是什么?

4.成为适格的授权组织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5.我国目前授权的组织的类型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