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汽车保险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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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汽车保险费率(1)

3.1汽车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

根据保险价值理论,厘定保险费率的科学方法是依据不同保险对象的客观环境和主观条件形成的危险度,采用非寿险精算的方法进行确定。但是,非寿险精算是一个纯计算后的范畴,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非寿险精算仅仅是提供一个确定费率的基本依据和方法,而保险人确定费率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3.1.1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的核心是确保实现每一个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基本上是依据或者反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这种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在两个层面上加以体现:

(1)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指保险人的总体收费应当符合保险价格确定的基本原理,尤其是在附加费率部分,不应让被保险人负担保险人不合理的经营成本和利润。

(2)在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间。在被保险人之间体现公平合理是指不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保险人对不同的被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当反映这种差异。

由于保险商品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要实现绝对的公平合理是不可能的,所以,公平合理只能是相对的,只是要求保险人在确定费率的过程中注意体现一种公平合理的倾向,力求实现费率确定的相对公平合理。

3.1.2保证偿付原则

保证偿付原则的核心是确保保险人具有充分的偿付能力。保险费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偿付基本资金,所以,厘定的保险费率应保证保险公司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这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决定的。保险费率过低,势必削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影响对保险人的实际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出现一些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争取市场份额,盲目地降低保险费率,结果是严重影响其自身的偿付能力,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对保险业和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各国对于保险费率的厘定,大多实行由同业公会制定统一费率的方式,有的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甚至采用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统一费率,并要求强制执行的方式。如我国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汽车保险条款》就采取统一费率的方法。

保证偿付能力是保险费率确定原则的关键,原因是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这不仅仅影响到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和稳定,同时,也可能对广大的被保险人,乃至整个社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3.1.3相对稳定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厘定之后,应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不要轻易地变动。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存在保费总量大、单量多的特点,经常的费率变动势必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工作量,导致经营成本上升。同时也会给被保险人需要不断适应新的费率带来不便。要实现保费确定相对稳定的原则,在确定保险费时就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影响费率确定相对稳定的原则,在确定保险费时就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影响费率的因素,建立科学的费率体系,更重要的是对未来的趋势作出科学的预测,确保费率的适度超前,从而实现费率的相对稳定。要求费率的确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一旦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保险费率就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3.1.4促进防损原则

防灾防损是保险的一个重要职能,其内涵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协商某一风险群体的利益,积极推动和参与针对这一风险群体的预防灾害和损失活动,减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灾害事故的发生。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和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可以保障社会财富,稳定企业的经营,安定人民的生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保险人在厘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应将防灾防损的费用列入成本,并将这部分费用用于防灾防损工作。在汽车保险业务中,防灾防损职能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保险公司将积极参与汽车制造商对于汽车安全性能的改进工作,如每年均有一些大的保险公司资助汽车制造商进行测试汽车安全性能的碰撞实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加强安全生产,进行防灾防损的工作也会予以一定的支持,目的是调动被保险人主动加强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工作的积极性。

3.2汽车保险费率的模式

3.2.1保险费的概念

保险费率: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通常以千分率(‰)来表示。保险金额:简称保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它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付的保险费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核心是使价格真实地反映价值,从而体现在交易过程中公平和对价的原则。但是,如何才能够实现这一目标,从被动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市场适度和有序的竞争实现这一目标,但这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从主动和经济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希望能够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探索出确定价格的科学和合理的模式。

就汽车保险而言,保险人同样希望保费设计得更精确、更合理。在不断的统计和分析研究中,人们发现影响汽车保险索赔频率和索赔幅度的危险因子很多,而且影响的程度也各不相同。每一辆汽车的风险程度是由其自身风险因子综合影响的结果,所以,科学的方法是通过全面综合地考虑这些风险因子后确定费率。

通常保险人在经营汽车保险的过程中将风险因子分为两类:

(1)与汽车相关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汽车的种类、使用的情况和行驶的区域等。

(2)与驾驶人相关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驾驶人的性格、年龄、婚姻状况、职业等。因此,各国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从车费率模式和从人费率模式。从车费率模式是以被保险车辆的风险因子为主体,作为确定保险费率主要因素的费率确定模式。从人费率模式是以驾驶被保险车辆人员的风险因子为主体,作为确定保险费率主要因素的费率确定模式。

3.2.2从车费率模式

从车费率模式是指在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主要以被保险车辆的风险因子作为影响费率确定因素的模式。目前,我国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就属于从车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与被保险车辆有关的风险因子。

现行的汽车保险费率体系中影响费率的主要变量为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生产地和车辆的种类:

(1)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划分:营业性车辆与非营业性车辆;(2)根据车辆的生产地划分: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3)根据车辆的种类划分:车辆种类与吨位。

除了上述的三个主要的从车因素外,现行的汽车保险费率还将车辆行驶的区域作为汽车保险的风险因子,即按照车辆使用的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费率,如在深圳和大连采用专门的费率。

从车费率模式具有体系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同时,由于我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被保险的车辆绝大多数是“公车”,驾驶人与车辆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就不具备采用从人费率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正逐渐进入家庭,2003年各保险公司制定并执行的汽车保险条款,就开始采用从人费率模式。从车费率模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汽车的使用过程中对于风险的影响起到决定因素的是与车辆驾驶人有关的风险因子。尤其是将汽车保险特有的无赔偿优待与车辆联系,而不是与驾驶人联系,显然不利于调动驾驶人的主观能动性,其本身也与设立无赔偿优待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3.2.3从人费率模式

从人费率模式是指在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主要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风险因子作为影响费率确定因素的模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均属于从人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与保险车辆驾驶人有关的风险因子。

各国采用的从人费率模式考虑的风险因子也不尽相同,主要有驾驶人的年龄、性别、驾驶年限和安全行驶记录等。

(1)根据驾驶人的年龄划分:通常将驾驶人按年龄划分为三组,第一组是初学驾驶,性格不稳定,缺乏责任感的年轻人;第二组是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生理和心理条件均较为成熟,有家庭和社会责任感的中年人;第三组是与第二组情况基本相同,但是年龄较大,反应较为迟钝的老年人。通常认为第一组驾驶人为高风险人群,第三组驾驶人为次高风险人群,第二组驾驶人为低风险人群。至于三组人群的年龄段划分是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确定的。

(2)根据驾驶人的性格划分:男性与女性。研究表明女性群体的驾驶倾向较为谨慎,相对于男性,她们为低风险人群。

(3)根据驾驶人的驾龄分:驾龄的长短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驾驶人的驾驶经验,通常认为从初次领证后的1—3年为事故多发期。

(4)根据安全记录划分:安全记录可以反映驾驶人的驾驶心理素质和对待风险的态度,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可能存在某一方面的缺陷。

从以上对比和分析可以看出从人费率相对于从车费率具有更科学和合理的特征,所以,我国正在积极探索,逐步将从车费率的模式过渡到从人费率的模式。

3.2.4基本险和附加险保费的计算方法

1.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的计算

(1)车辆损失险保费的计算。

①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车辆使用年限、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保费=基础保费+(实际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的起点)×费率以家庭自用汽车为例,表31中横栏的费率。

保费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例1假定某投保车辆的车龄为4—5年、新车购置价为20万元,则其所属的新车购置价档次为20万—30万元档次(档次分段含起点不含终点),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2166元,而实际新车购置价恰好为档次的起点(20万元),则该车辆的保费就是2166元。

例2假定另一投保车辆的车龄为4—5年、新车购置价为25万元,则其所属的新车购置价档次同样为20万—30万元档;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2166元,费率为1.038%;保费=2166+(25万元-20万元)×1.038%=2685元。

②如果投保人选择不足额投保,即保额小于新车购置价,保费应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

保费=(0.05+0.95×保额/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时的标准保费③36座位以上营业客车新车购置价低于20万元,按照20—36座营业客车对应的保费计收;④挂车保费按同吨位货车对应档次保费的50%计收。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计算。

①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车辆使用年限、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②挂车保费按2吨以下货车计收(责任限额统一为5万元)。

2.附加险的保费计算

(1)全车盗抢险。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车辆使用年限查找基础保费和保费率。

保费=基础保费+保额×费率

(2)车上人员责任险(各费率见表32、33、34)。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投保方式查找费率。

保费=单座责任限额×投保座位数×费率

(3)车上货物责任险(费率见表35)。

按照责任限额;分营业用、非营业用查找费率。车上货物责任险的最低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保费=基础保费+(责任限额-20000)×费率表35

(4)玻璃单独破碎险(费率见表36)。

按客车、货车、座位数、投保进口/国产玻璃查找费率。

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5)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保费=适用本款的所有险种应收保费之和

(不含无赔款优待以及风险修正)×20%

(6)火灾、自燃、爆炸损失险。实行0.6%的固定费率。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如果单保自燃险,固定费率为0.4%。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7)车身划痕损失险(费率见表37)。按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直接查找保费。

(8)停驶损失险。

实行10%的固定费率。

保费=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约定的最高日责任限额×费率(9)无过失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的最高责任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基础保费为50元,费率为0.5%。

保费=基础保费+责任限额×费率

(10)救助特约条款。

只有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之后才能购买本附加险。实行固定保费,无需计算,保费为150元人民币。

(11)提车险(费率见表38)。

按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直接查找保费。

3.风险修正

(1)单车投保,保费可根据《单车风险修正系数表》(表39)进行调整。保费=标准保费×(1-风险修正系数)(2)车队投保,保费可根据《车队费率浮动系数表》(表310)进行调整。保费=单车保费×费率浮动系数(3)单车风险修正与车队费率浮动不能同时使用。

(4)单车风险修正或车队费率浮动不仅适用于保险期限为1年以上的保险单。在费率表中,凡涉及分段的陈述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例如:车辆类型中“以下”两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6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6座的客车,其含义为5座、4座、3座、2座、1座;“6—10座”的含义为6座、7座、8座、9座,不包含10座;“20座以上”的含义为20座、21座(包含20座);“10万以下”不包含10万;“10—20万”包含10万,不包含20万;“20万以上”包含20万。

1.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优惠10%;

2.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并同时投保一个附加险,附加险优惠4%;

3.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并同时投保一个以上附加险,附加险优惠6%

无交通违章记录

连续一年无交通违章记录,优惠5%直接业务/网上投保1.在营业网点投保,优惠6%;

2.通过互联网投保,优惠4%

完整的维护保养记录

提供过去两年完整的汽车保养维护记录,优惠5%指定驾驶人1.指定一名驾驶员,主险保费优惠3%;2.指定两名驾驶人,主险保费优惠2%

提供详细信息

投保时按要求提供真实详尽的保单信息,优惠3%汽车安全性能

1.有安全气囊或者ABS的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优惠3%;2.有固定车位/车库的,或者安装汽车防盗系统(含卫星定位系统),全车盗抢险优惠5%

注:同时享受多项折扣的险种,其保费计算使用连乘的方式。

3.3汽车保险费率规章

费率规章由《汽车综合险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其中:《汽车综合险费率表》,分为私人生活用车费率表;行政和生产用车、营运和租赁车辆费率表;报废浮动表3张,这里重点介绍汽车综合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3.3.1车辆使用性质

1.私人生活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