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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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6)

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对农民工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同时养老保障也是每个农民工必须面对的。因此农民工最需要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至于项目的优先顺序因人而异,同时需要辩证和立体的看待。对于生病中的农民工,应该优先的是医疗保险;对于工伤的农民工优先的应该是工伤保险。如果对于生患疾病的农民工,综合保险的设计是工伤保险优先,或者对于工伤的农民工,综合保险的设计是大病医疗保险优先,这都不是成功的综合保险设计。因此,将农民工的综合保险采取捆绑式三险合一的运作方式比较合理。即将工伤、医疗及养老保险捆绑在一起,当农民工发生工伤、医疗或年老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项目,真正体现农民工综合保险优先解决最需要的社会保险原则。

(二)适度原则

农民工的低收入的经济情况决定了针对农民工设计的社会保险必定是低水平的,强行推行高费率高回报的综合保险,只会增加企业和农民工的负担,其后果可能是企业阳奉阴违,不为农民工购买相应的保险,也可能使企业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下降。为此,为了保障综合保险的顺利实施,国家可能要付出很大的监督成本。从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的角度来看,如果一项制度执行的监督成本过大,则说明此项制度是失败或无效的。因此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建立应使其保障水平在他们能够承担的范围之内,兼顾农民工、用工企业、国家三者利益。

(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永远是一对矛盾的综合体,既相辅相承又互相依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农民工若想获得社会保障的相应权力,就必须履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坚持了社会主义公平的原则。同时强化农民工的缴费义务,也有利于增强农民工维护自我合法权益的观念,强化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推动社会进步。

三、建立我国农民工社会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调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在法治社会中,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问题的日益重视,我国各级行政部门及立法机关陆续修改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由于缺乏成熟的经验和立法严重滞后,至今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健全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是当务之急。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以此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明确界定政府、农民工、企业应承担哪些具体的责任,以便农民工在参保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他们的社会保障关系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区能够顺畅转移,保证各主体之间公平、公正、公开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从法律层面上保证农民工享受到基本社会保障。要进行《农民工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各级政府对农民工的关注度逐年增加;温家宝总理曾多次要求政府要尽快出台专门政策,从法律层面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将要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对广大农民工来说是一个好消息,要想真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进行保障。要建立农民工参保维权工作机制,将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参保缴费情况列入劳动监察执法内容,对不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的企业主给予相应处理,对农民工的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及时查处。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鉴于其复杂的社会组成,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意愿和需求能力存在较大差别,应该分别为之设计不同的社会保险模式。由于农民工的务工特点具有流动性、季节性等特点,因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遵循灵活性的原则。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的时间、学历、个人能力和务工目的等因素各不相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当考虑的这些因素的影响,结合农民工的自身因素和他们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郑功成教授曾提出按农民工流动性的大小对其分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观点,即将农民工分成三大类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季节性农民工、流动性极大的农民工群体本身构成比较复杂,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演变,农民工群体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同时由于城市化、市民化的大势所趋,加之农民工特别是日益庞大的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数都不愿再回到农村,己经具有了明显的移民倾向,农民工留在城市的比例越来越高,因此本文根据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及市民化条件,将农民工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市民化意愿强烈且具备市民化条件的农民工,我们称之为准市民。此类农民工往往在特定城镇居住达到规定年限,并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及相对稳定的收入,他们与城市居民除却户口而言并无不同,市民化意愿强烈且已经具备了市民化的相应条件。此类农民工对社会保险有明显的需求倾向,他们在城市中生活的时间比较长,对国家政策比较了解和信任,因此对社会保险的需求迫切。同时此类农民工的生活基础在城市,有意愿也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拒绝市民化的农民工,我们称之为非市民。此类农民工往往是间断性的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以农业为主,以务工为辅或工农并重,或由于某些原因对城市有抵触情绪,拒绝市民化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可以说他们的根仍在农村。他们在农闲时来到城市务工,挣得一定的收入,在农忙时又回到农村,以农业生产为主,进城务工只是他们的一种短期行为。这部分人大都有着家室,年龄大都超过岁,所以将他们纳入农村社会保险模式是合理可行的。

3.除了准市民及非市民之外的第三类农民工,我们称之为潜市民包括市民化意愿不确定或者市民化条件不足的农民工。同时也包括一些市民化程度较高、流动性也较强的农民工,他们将来有可能变成产业工人,也有可能回乡再做农民。此类农民工,其未来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继续在城市务工也有可能回到农村。我们因此他们对于工伤、医疗及失业等近期的风险保障有较强的需求倾向,对于远期的养老风险保障需求相对比较弱,应该单独为他们建立适合其自身特点的农民工综合保险,促使其市民化。

显而易见,除了第一类和第二类极端突出的农民工以外,第三类潜市民在农民工群体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他们站在城市与农村的分叉路口上,决定其最终是走向城市还是农村的除了农民工自身的主观因素外,还有诸如社会保险之类的客观因素。在市民化的大背景下,应该为他们提供有利于其市民化的客观因素,顺应城市化的大趋势。有人认为,建立单独的农民工综合保险会造成我国社会保险的碎片化,不利于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的建立,其实不然。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道路上,最终目标无疑是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但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将多元化制度安排作为过渡显然也是必要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自身特点的综合社会保险体系就成为一种比较适用的选择。

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备可携带和能转移的特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以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或者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接轨。在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困难,导致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纷纷退保。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即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国内不同地区之间正常流转。“按照我国现行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低,限制了农民工社会保险账户的流动,且两者之间矛盾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