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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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就业问题研究(6)

城市公共就业服务的项目和模式主要根据本地城镇居民设计,岗位信息的采集、服务场所的布局和业务流程设计等,往往不适合农民工的需要,使他们敬而远之。城市职业培训的教材和课程对农民工的针对性、实用性不强,培训方式不够灵活,培训地点也不贴近农民工。目前我国实行各级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一些劳动力主要流入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由当地财政出资、为外地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地方财政支出应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居民的问题。涉及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的部门较多,责任不够明确。在劳动力市场管理方面,立法滞后,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则和制度,部门间也缺乏协调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社会办职业中介机构和人事部门审批的人才中介机构都在大量介绍农民工,管理交叉和管理真空并存,为非法职业中介留下可乘之机。在培训方面,农民工培训工作缺乏统筹规划指导。实施阳光工程后,一些地方认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将由农业部门负责,更强化了职业培训城乡分割的状况,致使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师资、教材、课程、标准等建设无人牵头研究和开发,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上述体制性问题使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因此,农民工往往通过自身的社会关系来获取城市就业机会。大多是是通过亲友介绍外出就业,借助正规的市场渠道寻找工作的比重较低。实际上,农民工进城后通过熟人获得就业信息,是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初级形式,并且通过亲友介绍的工作收入也相对较低。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高级形式是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就业信息网络,普遍正规的招聘制度,以及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这些都必须由城市政府牵头,依靠一定的正式制度来完成。

(三)工资待遇歧视

工资歧视,是指具有相同生产能力的工人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劳动力市场所遭受的工资歧视,其形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同工不同酬;一种是故意克扣、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后者属于变相的同工不同酬。

1.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然而,在一些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农民工在同样岗位上从事同样工作,由于身份不同,其劳动收入与同岗位的城镇职工相差近一倍左右。部分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按其确定所有农民工的工资,明显压低了农民工应有的工资水平。此外,农民工因遭遇就业机会歧视,就业往往被限制在开放性行业,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农民工群体在工资待遇上的不公平性。

学者们的实证研究表明,城市本地居民和农民工的工资差异中有很大比例是由对农民工的歧视造成的。认为城市居民和农民工收入差异的49.18%是农民工所受的歧视导致的;王美艳”的研究认为,歧视等不可解释因素造成的工资差异占总工资差异的43%;谢嗣胜认为55.2%的工资差异要归结于歧视性因素;邓曲恒的研究则表明,歧视导致的城市居民和农民工工资差异高达总工资差异的60%。

许多调查都显示出,农民工的平均工资要比城市居民低很多,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有关研究成果表明,中国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成本,仅相当于一些发达国家的1/10甚至1/20,而在制造业中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比这个比例还要低得多。2亿左右农民工的低工资,导致在国民财富分配中,劳动收入与财政收入、投资收益相比,所占份额明显偏低。

2.变相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很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普遍现象。农民工往往由于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国家出台了解决和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根据2011的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调查数据,外出受雇农民工,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占0.8%,被拖欠工资的外出农民工主要还是集中在建筑业和制造业,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占1.9%。

(四)劳动权益歧视

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工作的显着特征是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最基本的休息权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尤其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业和来料加工行业,往往需要赶工期、赶订单,超时加班现象严重。国家统计局2011年所作的调查显示,2011年外出农民工平均在外从业时间是9.8个月,平均每个月工作25.4天,每天工作8.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5天的占83.5%,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42.4%,3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高达84.5%。

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农民工群体多为非正规就业,多数雇主用工和劳动管理行为不规范。国家统计局2011年所作的调查,有一半以上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8%。分行业看,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3.6%,从事制造业的占49.6%,从事服务业的占61.4%,从事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分别占64.6%和60.9%。总体看,外出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还是很低,尤其是建筑业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仍居高不下。并且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规范、不履行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随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内容中对农民工规定的义务多、权力少,对用人单位规定的权力多、义务少,属于不平等合同。一些合同甚至是单向约束合同,即只约束农民工,对用人单位没有约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享受平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的机制没有建立。

3.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工作。大多数农民工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尤其是城里人不愿干的建筑施工行业和井下采掘、有毒有害、餐饮服务、环卫清洁等工作。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造成大量农民工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比例很高,尤其是面临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的危险。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多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据统计,工伤死亡较多的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化学危险品生产这3个行业,死亡事故中农民工比例高达80%以上。如果说工伤事故给农民工带来的痛苦是在瞬间发生的,职业危害给农民工带来的却是长期的痛苦。职业病开始向农村扩散,农民工患职业病的人数在增多。目前,我国患职业病人数超过5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一半以上。农民工患职业病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新职业病种类在迅速增加,发生中毒的行业也在扩展,如电子、五金电镀、制鞋、印刷、宝石加工等行业都出现了职业病,连以前较少发生职业病的制衣业也因为化学品的使用而出现了职业病。

(五)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歧视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商业保险与慈善事业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无力单独承担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因此,动员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力量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上主要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最低生活保障。但是,对于工作在城市的农民工而言,他们的社会保障几乎被排斥在城市制度设计之外。据2011年国家统计局调查,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3.9%、23.6%、16.7%、8%和5.6%。从输入地看,不同地区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差异仍较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参保比例比较接近,落后于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另外,已参保农民工的退保问题较为普遍,尽管在一些城市,农民工可以参加医疗保险,享受一定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但是由于农民工需要缴存一部分医疗保险金,如果个人承受不起,则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大部分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农民工来说,社会救助体系是维系其基本生存和生活的重要保障,然而大多城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只是针对于城镇户籍人口,而农民工享受不到只有城镇户籍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到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方面的社会救助,一旦出现因失业、疾病、意外事故导致的生活困难时,往往陷于城市孤立无助的境地。

(第三节)劳动力市场分割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

一、农民工就业与农民工市民化的关系

(一)就业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核心内容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包括农民工的农村退出、城市进入及城市融合三个环节。农民工从农村退出,需要割断农民工同土地的“脐带”关系,包括耕地流转机制和农地征用机制的改革。但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的生产能力和保障能力,使得土地成为农民工最后的生存保障。而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必须加快农用土地集约化和农业现代化,耕地流转和农地征用机制创新势在必行,这就涉及到如何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问题。农民工城市进入包括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就业市场的形成、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的创新与变革、农民工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投资与积累等,这也涉及到农民工在城市能否实现相对稳定就业问题;而农民工城市融合则包括农民工生存保障的社会化、农民工生存环境的市民化,这还是需要解决好农民工进城就业问题。

总之,在这三个环节中,就业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核心内容。只有就业相对稳定,才能为打开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三个环节打下基础和创造必要的条件,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才能推进。对于大部分农民工,就业风险是他们进入城市的最大顾虑。现今需要解决的更为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促使他们就业,为他们进城提供就业保障,让他们的收入能够维持自己及全家在城市中低水平的生活费用。

(二)就业制度是制约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关键制度

如果说城市中的高收入是促使农民工离开家乡进入城市的重要诱因,那么在城市中比较稳定的就业,是进城农民工能够在城市中长期生存并且最终“沉淀”下来的关键因素。尽管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还有重要影响,但如果农民工能在城市正常就业,不受就业歧视,那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会弱化,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投资与积累就不会成为空谈,其市民化的需求和能力就会增加。土地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也有很大的影响,但也不是制约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所在,农民工退出农村难,难在农民工把土地作为最后的就业保障,不愿割断同土地的“脐带”,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农民工担心进入城市后能否解决就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工城市融入的重要内容,而这又与正规就业密切相关:一是就业保障是对农民工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保障;二是就业问题解决就为最终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了条件。农民工子女教育也存在诸多问题,但农民工如果在城市具有平等获得就业和劳动权益的机会,能有一份较稳定的工作,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收入相对稳定,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也就有了基础,农民工就会增强彻底离开农村、勇于进入城市、大胆融入城市的信心。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

(一)非正规性就业限制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状态,对他们融入城市社会,形成“新市民”有重要影响。农民工进入城市就业、适应城市生活的过程,实际上是再社会化过程。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基本条件:(1)在城市找到相对稳定的职业;(2)这种职业带来的经济收入及社会地位能够形成一种与当地人接近的生活方式,从而使其具备与当地人发生社会交往,并参与当地社会生活的条件;(3)由于这种生活方式的影响和与当地社会的接触,使他可能接受并形成新的、与当地人相同的价值观。因此,农民工市民化包括三个层面:经济层面、社会层面、心理层面或文化层面。而且这三个不同方面是依次递进的。经济层面的适应是立足城市的基础;社会层面是城市生活的进一步要求,反映的是融入城市生活的广度;心理层面的适应是属于精神上的,反映的是参与城市生活的深度,只有心理和文化的适应,才说明农民工完全地融入于城市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