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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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障碍和路径(1)

(第一节)农民工市民化概述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与外延

任何一个国家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一个产业结构和城乡结构的转换过程,以及与此相联系,经历着由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农民向工人的转换过程。由于我国特殊的二元经济制度,农村人口转移并未像西方国家那样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职业、地域和身份相同步的彻底转变,而是经历了由农民到农民工,然后再由农民工到市民的“中国路径”。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相关概念

1.农民工。目前,关于农民工的概念,学术界从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不同角度进行了探究。在社会学意义上,农民工是一个身份加契约的称谓,他们身兼“农民和工人”的双重使命。社会学家张玉林教授1983年最早提出农民工一词,认为其称谓有两层含义:“农民”是身份,“工人”是职业。他们来自农村,却活跃于城市,通过其有目的的活动即劳动,创造社会财富,推动城市建设发展。袁方认为“农民工”是农民工人的简称,是指从身份上属于农民而从农民中分化出来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的社会劳动者,但不包括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在经济学意义上,农民工被看作“一个阶层”或“特殊的群体”。陆学艺在他的阶层理论研究理论中,将农民工界定为“一个阶层”,包括“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就业的城市农民工和“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张秋生把农民工定义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它是指常年或大部分时间在城市企业务工,但户籍仍在农村的一部分群体。他们的户籍仍在农村,但是他们已经来到城市,不同程度地融入城市社会,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我们把这部分人定义为农民工。在法学意义上,对农民工概念的界定,主要在于确立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及其责任和义务。认为农民工是拥有这样一种法律特征的群体:身份上是农民——他们在农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户口是农业户口,家在农村,在农村承包有土地,上缴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项税收,履行农民的义务;但是,他们在职业上是工人——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只靠工资收入为生(多指体力劳动者)。在工厂,他们被称为工人或员工,回了家,就成了农民,呈现出从农民到市民、从农民到工人的过渡性特征。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人口非农化没有同步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半工半农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群体。

综合不同角度对农民工的定义可见,农民工是农民分化的结果,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群体,是指拥有农业户口但离开土地从事非农经济活动的劳动者。从身份上说他们是农民,但职业上已经是工人。

2.市民。对市民概念的理解从政治学、社会学,以及经济学的角度上是完全不同的。我国日常生活和公共语境中,市民大多是从城市层面来理解的,市民被称之为城市居民,一般特指拥有城市户籍的居民。而另一种观点则从城市发展的新趋势所包含的内容,如城市乡村化、农村的新型城市化等出发,认为市民与农民不再是地域上的区别,也不是职业上的区别。他们的区别更主要的在于:权利、待遇、生活方式、文明程度等。从这个层面上理解,市民不仅是指居住在城里的人,而是具有同等国民待遇、城乡共同体的正式成员。前一种观点可以理解为狭义上的市民概念,强调了户籍制度的特殊性安排及身份的认同,但不足以反映现有条件下包括新市民概念的全部内容。后一种观点虽然具有一种独特性,打破了“农村——城市”、“农民——城市居民”的城乡分治的简单的二分法式的叙述模式。但它却把未来当成现实,把趋势当成客观存在。因此,正确界定我国市民的概念,还必须反映市民的地域、职业,尤其是劳动对象的本质特点。从劳动对象的角度讲,“市民”是指长期或固定生活、工作在城里,以非农业产业为劳动对象的居民。其特征有:

(1)地域特征:生活工作在城市而非农村;

(2)产业特征:从事非农产业,收入也以非农产业收入为主;

(3)户口特征:通常具有城市户籍;

(4)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特征等与城市文化相关的内容。包括自由精神、平等精神、互利精神等市民精神;身体心理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城市意识素质等市民素质;生态环境意识、管理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社会参与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市民意识;以及基于市民观念基础上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等。

3.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农民工市民化是指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现象。是进城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环境中逐步向城市居民转变的过程,它是中国特有城市化发展过程的后期阶段,也是一个关键的阶段。因此,农民工市民化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结果。在群体特征差异分析的基础上,农民工市民化蕴含着人口身份转变、社会结构转型、生活方式变化和社会意识转化等诸多方面的深层次内涵,而其基本内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身份转变。即农民工从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从而在身份上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的过程,如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等。其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农民工能够获得所在城市的城市户口,拥有城市公民所享有的市民资格和相关权益,并依此身份分享城市公共福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

二是职业转化。即由从事农业生产转变为从事非农业生产,并且由城市次属的、非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转变为首属的、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同时还包括行业转移和工种转移,是实现农民工社会流动和地位提升,并融入城市社会的关键。不同职业的转换,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能力,提升了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地位,为进入城市并融合城市奠定基础。

三是地域转移。主要指农民工生活和居住场所由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地域转移,要求农民工在城市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有固定的居住场所,能够安居乐业,能够真正享受城市化和现代化所带来的文明成果,生活质量得到提高。这是其市民化的基本条件和显性目标。

四是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农民工的生活观念、行为方式无疑要受到所迁居城市现代文化的影响,打破传统的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以信任为基础、人际关系简单的传统习俗和行为规则,取而代之的是以一套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人文观念为其社会体系和价值系统,从而真正实现由传统的乡村社会的农民向现代城市社会的市民的转变。这种转变将构成农民工市民化的最高评判标准,因而也将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终极目标。

以上四个方面的转变是相互关系的,它们共同作用的结果,使农民工在市民化的进程中实现了人的现代化。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特征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一般特征

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经济发展及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决定了农民工市民化具有历史阶段性、渐进性等一般特征。

1.历史阶段性。农民工是我国特殊二元制度的产物,是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而孕育出的一种过渡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向一元化的迈进,农民工业将终结。农民工市民化是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必然伴随产生的现象,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完成,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终将结束;

2.过程的渐进性。农民工市民化不仅涉及农民工身份、居住空间和行为方式的改变,更主要的是农民工如何完成由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向城市产业产业工人和市民等现代人的转变,即人的现代化的实现。这是需要长期的学习才能完成的。同时,市民化涉及的相关制度变革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制度变革的相关群体利益的调整需要长期的博弈才能理顺。因此,农民工市民化也必须遵循渐进的路径,逐渐推进;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现实特征

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缓慢,举步维艰,呈现出农民工非农化与市民化的“不同步性”、成本的“高价化”、进程的“二元化”、结果的“准市民化”和“半市民化”等现实特征。

1.农民工非农化与市民化的“不同步性”。农民工非农化与市民化不成比例,市民化总体水平较低。“农业剩余劳动力非农化”和“农村人口城市化”这两个过程,在绝大多发达国家是同步的、合一的、彻底的。例如,英国选择了以“圈地运动”为代表的、以暴力为核心内容的强制性转移模式;美国选择了以自由迁移为特征的非农化转移模式;日本的“跳跃式转移”和“农村非农化转移”相结合的非农化模式,使其比较直接和快速地完成了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市民化过程。但是,由于中国特有的二元体制和制度,在渐进改革模式下的城乡人口转移呈现出特有的中国路径——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过程被分割为两个子过程:第一阶段从农民(农业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农民工的过程;第二阶段从城市农民工到产业工人和市民的职业和身份变化过程。目前,第一阶段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是,第二阶段即农民工转化为市民的进程,却举步维艰。农民工的人数每年都在增加,而乡村人口减少的数量远远低于农民工增加的数量,也就是说,在进城的农民工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完成了向市民的转化,而绝大部分农民工则是往返于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两栖人”。这充分说明,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展缓慢,市民化的数量不足。从质的方面来看,农民工工作生活在城市,并已成为发达地区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劳动大军和城市建设的主体力量,但其合法权益、分享政府公共服务的权利和一些基本社会权利仍受到严重的歧视和侵害。进入新世纪,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统筹城乡,公平对待、以人为本、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政策执行情况并不尽人意,农民工权益被侵害问题仍然严重,诸如工资待遇低、拖欠工资、超时劳动、工伤和职业病多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缺乏,子女就学难、居住难、看病难、缺乏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利益要求没有表达的正常渠道等问题,并未有根本性的改观。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底层,成为城市经济体制接纳和社会制度排斥夹缝中的“边缘人”。

2.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高价化”。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是指实现农民工在城镇定居所需要的各项经济投入,也即要让农民工享有与本地市民相同的各项权利和公共服务所需的公共投入。市民化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需要一定的投入,其中政府部门的投入主要是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的支出,例如提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各种社会保障的费用。企业的投入相对较少,主要是为市民化的农民工提供更加稳定的工作条件和更普遍的福利。作为农民工个人要在城市定居,也要负担更高的生存和发展费用支出。因此,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分为两类,一是公共成本,二是个人成本。公共成本是指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由政府为保障城市的健康、协调发展所必须支付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公共管理等成本。个人成本是指农民工转化为市民所支付的生活成本、智力成本、自我保障成本、住房成本以及放弃农业经营的机会成本。农民工市民化的高成本,首先表现在城市化的公共高成本上。根据城市化成本——收益模型分析,建设部调研组(2006)认为每新增一个城市人口需要增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城市为2万元,中等城市为3万元,大城市为6万元,特大城市为10万元(不含运行和管理成本);中国科学院(2005)估计每进入城市1个人,需要“公共支付成本”约为1.5万元;张国胜(2009)认为东部沿海地区第一代农民工与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分别约为10万元与9万元,内陆地区的第一代农民工与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分别约为6万元与5万元。而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2010)认为中国当前农民工市民化的平均成本在1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的高成本,表现为个人支付的高成本。具体来说,其一,农民工进入城市的工作搜寻成本高。一方面由于信息原因以及职业的不稳定,农民工对于工作的寻找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因而工作搜寻成本高;另一方面,农民工虽然进城打工,其根在农村,户籍关系在农村,当在城市遇到风险时,首选之路就是退回农村,使得他们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不断循环流动,花费了一定的物力、财力。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口实行管理,强迫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出租房屋安全合格证、就业证、婚育证等各种证件,增加了农民工的货币支出,提高了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成本;其二,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必须支付食物、水、电、气、交通通讯等费用,同时,为获得城市就业所需的技能而支付教育培训费用,为规避风险而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人均保障费用等;其三,农民工市民化的高成本还表现在居住的高成本上。城市即使是中小城市的房价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也是天文数字。大部分农民工不可能在大中城市买得起房。即使租房居住,其成本也相当高。这也就是为什么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城乡迁移人口数量虽然已达到了非常大的规模,但真正永久迁移到城市的却不多的原因。此外,这种高成本也表现在高额的医疗费和高额的子女教育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