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中医药与中西医结合政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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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耳鼻咽喉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耳鼻咽喉科疾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耳鼻咽喉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耳鼻咽喉科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开设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门诊手术室、病房,有急症处理能力的可以开设急诊。

第八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第九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针刺手法治疗仪、艾灸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咽喉针刀治疗设备、电磁波治疗仪、激光治疗仪、低温等离子射频治疗仪、鼓膜按摩仪、耳鼻咽喉内窥镜光学检查系统、医用多功能吸注套扎器、听力及平衡检查系统等。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配备耳鼻喉科综合治疗台、多导睡眠呼吸检测仪、嗓音声学诊疗设备、五官科多功能显微镜等。

开展急诊服务的,应配备处理耳鼻咽喉科常见急症的基本设备。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专科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放血疗法、针灸疗法、喷雾疗法、穴位注射、穴位贴敷、烙治、割治、啄治等耳鼻咽喉科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现象。对于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医生应接受中医耳鼻咽喉科专业培训,掌握中医学和耳鼻咽喉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150首方剂,重点掌握6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耳鼻咽喉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相应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疑难、复杂的耳鼻咽喉科疾病进行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耳鼻咽喉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本科常见病的诊断标准、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耳鼻咽喉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耳鼻咽喉科难治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对本专业多发病、难治病有独到的诊疗思路,并能指导下级医师。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耳鼻咽喉科疑难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具备解决本专科危重疑难疾病和继承、创新专科技术的能力,掌握中医耳鼻咽喉科学的新进展。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应具有从事中医耳鼻咽喉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执业医师人数在8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耳鼻咽喉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耳鼻咽喉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耳鼻咽喉科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病的基本知识,掌握耳鼻咽喉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耳鼻咽喉科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病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耳鼻咽喉科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护士长是耳鼻咽喉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准确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专科中医特色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围手术期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专科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具备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应具备处理暴聋、鼻衄、鼻损伤、乳蛾、急喉痹、急喉喑、脓耳等疾病的能力。三级中医医院应在二级中医医院基础上具备处理黄耳伤寒、耳眩晕、断耳疮、严重鼻衄、鼻疔走黄、喉痈、急喉风、鼾眠等疾病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开展清创、吹药、中药滴剂、中药灌洗、中药含漱、中药离子导入、中药外敷、中药雾化吸入、针灸、放血、穴位注射、穴位贴敷、耳压、烙治、割治、啄治、按摩导引等中医特色技术。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开展钩活术、平衡针、穴位埋线、浅针、火针、蜂疗、雷火灸等中医特色技术。

第二十七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制定常见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文化。

第三十一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应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耳鼻咽喉科疾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本科疾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常见疾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耳鼻咽喉科疾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季节、疾病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耳鼻咽喉科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塑像或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手册等方法。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耳鼻咽喉科疾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民族医医院耳鼻喉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