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中医药与中西医结合政策手册
8039700000025

第25章 中医医院肺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肺病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在系统总结中医医院肺病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肺病科管理者加强肺病科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肺病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应在肺病基本诊疗技术基础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肺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肺病科的指导和管理,中医医院应加强对肺病科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以保证本科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肺病科门诊,可开设专病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肺病科应开设病房及肺病重症监护病房,具备提供肺病急诊诊疗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中医医院肺病科门诊应设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含中医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能够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肺病科病房应设普通病房、观察室、检查室、治疗室、血气分析室、肺功能室、支气管镜室、有条件的可设抢救室或肺病重症监护室,并符合相关规定。应设置中医治疗室,能够开展雾化、针刺、灸疗、拔罐、熏蒸、中药泡洗、音疗、理疗等。

第九条中医医院肺病科设备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和相应急救设备、药品的同时,应配备中药熏洗设备、中药离子导入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疗效的中医诊疗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呼吸机、血气分析仪、中药雾化吸入设备、纤维支气管镜等肺病科专科设备。诊疗设备和相关功能检查室应全院共享。

第十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方案与各种诊疗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雾化、针刺、灸疗、拔罐、熏蒸、中药泡洗、血气分析、肺功能检测、支气管镜检查等肺病科常用诊疗设备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肺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6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肺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医师应接受过中医肺病专业系统培训,掌握中医肺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肺病科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室主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临床路径、临床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常用中药方剂200首,重点掌握100首(见附件),掌握肺病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及常用急救技术。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病和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相当的诊疗经验,具备常见肺病科急危重症处理能力,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危重和疑难肺病的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四条中医医院肺病科中医类别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肺病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肺病的诊断标准、主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临床路径、临床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肺病中医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及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进修、跟师学习、参加学习班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诊疗技术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新技术、新方法等,了解肺病防治新进展,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肺病科专病的诊疗专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危重及疑难肺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肺病防治新进展。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肺病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肺病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二级中医医院肺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肺病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肺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肺病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肺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肺病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肺病专业工作20年以上,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诊疗技术及诊疗方法的传承和创新工作,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肺病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肺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肺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高级研修班、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老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中医肺病防治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名医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十九条中医医院肺病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3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条中医医院肺病科护士应熟悉肺病科常见疾病的中医药诊疗基本知识,掌握肺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本科疾病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护理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一条中医医院肺病科护士长是肺病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肺病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肺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肺病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2年以上肺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中医医院肺病科要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比例、急危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三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肺病中医诊疗技术。

第二十四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应具备常见、多发肺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应具备开展普通感冒、时行感冒、哮病、喘证、咳嗽、肺胀、肺痈、痰饮等肺病科的常见、多发病常规诊疗的能力。三级中医医院应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具备开展肺痈、肺痿、肺痹、咯血、肺岩、外感高热以及喘证、哮病急性发作、喘证急性加重等肺病科疑难、急危重症诊疗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肺病科能够开展中药外敷、针刺、灸疗、拔罐、熏蒸、中药泡洗、中药超声导入、穴位贴敷等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服务项目,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第二十六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发布的相关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结合本科室临床实际,形成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并应用于临床,定期对本科室诊疗方案的实施情况及疗效水平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不断优化诊疗方案,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第二十七条强化中医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内容要体现中医辨证思想,做到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充分发挥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中医诊治的指导作用,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急危重症、疑难病的中医诊治水平。

第二十八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应根据本科室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二十九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

第三十条中医医院肺病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一条中医医院肺病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展板布置等形式,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肺病的科普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肺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防治肺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依据病种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院肺病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肺病专业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触摸屏、视屏网络、宣传折页等宣传形式。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肺病科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民族医医院肺病科建设与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