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文化人类学专题研究:关于母系社会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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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他鲁人的婚姻形态——社会概况(3)

终身过“尼査马”生活者到了中年之后,男子则无依无靠,妇女则儿女成群而没有丈夫,生活都比较困难。现在生产队中五保户、困难户多是他们,人数较多,竟成为社会一项沉重的负担。

与“尼查马”习俗有关的是他鲁人在几代之前还保存类似节日放纵(festivaldissolution)之俗。据云,当时每到六七月间大家要去东山采火草,供一年织布之用。每个男子只带自己“查马”前往,而不带自己的妻子,自己的妻子又随他人前往。到山上之后,男采女剥,在野外过宿吃饭,要历二十几天才回。回转村时,则有人敲锣锅盖,喊道:“从今日起不能乱来了,照老样子过日子。”以后各回己家,采来的火草男女各半。平时在父前不得调笑妇女,兄前不得调笑其妹,这时亦可无所顾忌,父兄见之亦只能回转身去,不能干涉。这使我们想起古罗马的“沙特恩”节。加利福尼亚一印第安人、许多印度部落及非洲部落亦流行类似习俗。

近几十年来此俗亦不行,然采火草照旧进行,多带正式妻子前往,无妻亦有带“查马”者。火草采得回家剥皮,故只需七八天的时间。

四“尼木勒”——正式婚姻关系

他鲁人除去非正式婚姻关系外,一般人都有一个固定的正式配偶。这种婚姻关系称为“尼木勒”,意义和我们的结婚略同。男方称为“抄波”,女方称为“抄母”,和我们概念中的“丈夫”“妻子”也一致。

这种正式婚姻之缔结全凭自愿,只有极少数由父母包办(如姑表婚多属此类)。凡父母包办者往往不能持久,很容易离婚:

〔例29〕易水数不住村王少清,曾由父母包办与妻xxx结婚,内心彼此不满,表面和气,各人自搞“尼查马”,互不干涉。共生二子一女,子已娶妻。1946年左右少清突然抛开子女财产,去上易黑姆王寡妇家上门。今王寡妇已死,少清尚存。

他鲁人十五六岁时开始寻找“查马”和“查波”,过自由性生活,要到25岁后才考虑正式结婚。这时他(她)们已有许多异性朋友,正式配偶一般即在其中选择。选择的标准是:(1)人品要好,有残疾者很难找到配偶。(2)要能劳动,男子会做多种农活,女方除农活外,还要会织麻布,不会织麻布者终身找不到正式配偶的。此外,经济条件也要考虑,如妇女婚前所生子女太多,男子怕负担太重,一般不愿娶她,但这不起主要作用。至于年龄悬殊,过去是否正式结过婚等等,均不在考虑之列。不仅丈夫可以大于妻子,而且妻子大于丈夫者比比皆是:

〔例30〕兰遮村的兰观云,1945年娶妻,时年60岁,其妻时年20余岁。

〔例31〕兰遮村的兰锡贞,今年33岁,其妻今年41岁。

〔例32〕兰遮村的兰正芳夫妇,1942年死,死时正芳60岁,其妻74岁。

有时年龄相差很大的配偶,却可相处很好。

选择好合意的配偶后,要告诉父母,请“录锡”烧羊膀,卜问婚姻是否合适。

烧羊膀巧婚姻能否成功的关键。如卦兆不吉,即使两人情投意合,已有数年“尼查马”关系,甚至已生了几个孩子,也要立即打消正式结婚念头,各自再找配偶。

如烧羊膀大吉大利,男方就立即请人去女方家说亲,女方父母没有不同意的,因为这里婚姻真正做到全凭当事人的意志而定。然后“吃订茶”(亦称“办茶”),算是订婚,不久即可结婚。

他鲁人一般实行夫方居住,结婚之日清晨男方请一亲戚(多为与新郎平辈之女性,如嫂嫂之类)前往女方,送上一些把粑,并接新娘。新娘带上自己的应用衣物和织麻布全套工具,如在家已有子女,则还带上小孩和迎亲者一起到男方家,而女方一到男家居住,即算结婚开始。富裕者也有杀猪杀羊宴请亲友的,这时亲友亦要送礼,女方亲友多送木柜,男方亲友送鞋。其受汉族影响较深者还要拜祖宗。但一般人是不请客的,凡不请客迎亲者就说“某某家想请姑娘帮忙做活”,女方即不会拒绝。现烧羊膀已不举行,结婚仍不请客送礼,过程极为简单。下面是我们调查期间所见一例:

〔例33〕庄上村的兰正高,20余岁,1962年9月底为了打谷方便,和生产队同伴们住在田边,是时和易水姑娘王xx认识,三四天后发生关系。10月7日王XX和兰正高同到庄上居住,按照惯例这日即算正式结婚。次日兰正高和姑娘同回易水,将衣物及织布机背来庄上。王XX在家已生三子,幼子亦一并带来,其余两子尚留易水,据说不久即将接来。

总之,他鲁人结婚没有陪嫁,没有聘礼,也没有繁縟的礼节。这是他们婚姻原始朴素纯洁的一面。

结婚容易,离婚更易,这是他鲁人婚姻形态另一特点。它使得“尼木勒”关系具有极不固定的性质。

他鲁人离婚极为普遍,离过婚的人比没有离过婚的人要多得多。以兰遮村为例,已结婚的成年男子19人,其中17人离过婚。很多他鲁人离婚不止一次。

〔例34〕朱本着村之兰陈保母5年轾时嫁庄上陈四诗波5生一子名兰发贵。后离婚,嫁莨莪人海可阳。不久又离婚,嫁大厂海“大厂爬”(绰号h三年后又离。1945年左右,陈四保母已60余岁,又嫁朱本着村之兰“滑匠”(绰号),其时“滑匠”55岁,现“滑匠”已死,陈四保母尚健在。总计起来,她一生嫁四次,离三次,每改嫁一次,发贵即随母搬家改姓。最后一次嫁“滑匠”,发贵已20佘岁,现姓兰,即从新父“滑匠”之姓。

〔例35〕朱本着村兰廷高,第一次娶兰遮村之兰xx,生一子二女,1922年离婚.—两年后又娶易水兰xx,带一女儿来,又新生一子,1928年左右易水兰xx死,其子亦早夭,带来之女儿回外婆家。1930年,又娶双河之兰xx,未生子女,1931年离。1932年又讨易水另一兰XX,嫁过人,带一子来,又新生一子,名正发。1961年廷高死。妻兰XX及正发现在。总计廷高一生共结婚四次,离婚两次。

〔例36〕兰遮村之兰“屁匠”(绰号),年轻时娶花椒树兰xx为妻,不久离婚。后娶庄上之王XX,生四子一女。1926年,“屁匠”已57岁,其妻56岁,长子已娶媳并生一女,“屁匠”突然要求离婚,妻不愿,但“屁匠”坚持,其妻乃带领子女媳妇及孙女,赶着牲口,一齐回转娘家,另嫁易水兰顺木(绰号“兰达”)。“屁匠”则另娶双海xx(时已50余岁)为妻,一年后又离,娶双河罗xx(亦有50佘岁),一两年后又离,而将第一次结婚的妻子花椒树的兰xx接回。其时“屁匠”及其妻均已过60岁。现“屁匠”已死。总计“屁匠”一生共结婚五次,离婚四次。

〔例37〕数不住村王正华,绰号“落左”,1939年娶易水王发珍之妹,后离婚。1951年又娶易水王荣富之女,当年即离婚,1953年另娶易水王云才之女,生一子,1958年又离,子随母去。总计正华一生共结婚三次,离婚三次。

〔例38〕耍撇村段明宗,第一次娶上易黑姆的王xx(是明宗表妹,“老母猪后面捉仔”),王xx在家已生一子,一并带来,后离婚,母子均回娘家。第二次娶数不住村王xx,生四子一女,因子女多生活困难,争吵不休,又离,子女均随母去。1948年左右又娶云山熊xx,因不能生育,1958年又离。1960年又娶上易黑姆,带一子来。总计明宗一生共结婚四次,离婚三次。

离婚原因是:(1)父母包办,原来即非自愿。(2)婚后一方搞“尼查马”而被发觉。(3)男子离家外出时间太长。(4)妇女不能生育。(5)缺粮少盐,生活困难而夫妻口角。实际上,离婚理由可以多种多样,有些理由在我们看来不成其为理由:

〔例39〕上易黑姆兰国珍夫妇,结婚已十七八年,并无不和。1958年妻病,国珍因家中无人照料,好意地背她去娘家暂住。其妻竟因此生气,病好亦不回,现已离婚。

〔例40〕数不住村王正礼夫妇,结婚已有数年,生二子,均死。1962年其妻突然提出离婚,理由是“嫁后常生病,生娃儿活不成,大概这门亲事不合适”。现她已回娘家,实际上已离婚。

〔例41〕衣阮毕村的罗xx,1962年8月才娶兰遮兰xx为妻,三天后其妻突然回娘家,宣告离婚,据她自己说仅仅因为“怕和罗xx在一起”。

总之,他鲁人和很多原始民族一样,任何细故均可成为离婚理由。一个克洛一印第安人(Crow—Indians)仅仅为表示自己对神的坚定信仰,在节宴时可随意离去自己的妻子,这是民族学上众所周知的例证。他鲁人虽还不到这种程度,但离婚之随便令人瞩目。我们在他鲁人之中既能见到结婚几天即宣告离婚的年轻夫妇,又能见到儿女成群而又离婚另找配偶的老翁和老妪(如上述例29之王少清、例31之陈保母、例36之兰“屁匠”、例38之段明宗)。他鲁人不仅男子可以随时提出离婚之要求,妇女也可提出离婚。只要有一方提出,无论结婚多久有无子女,离婚之理由是否正当,另一方想不离也不行。

离婚手续极为简单。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一般是先回娘家,一方提出离婚,对方立即同意,告诉“老民”,送点酒钱给“老民”(过去规定是三两六钱银子、一斤酒),亦可不送。如一方提出另一方不愿者,则由“老民”仲裁,赔偿一些东西。若坚持不赔则“老民”及另一方亦无可奈何。很少有人因离婚而诉诸社会习惯以外的政治机构。现在他们离婚仍不经过法院,只是有时为了转户口关系而不得不告诉干部而已。据云过去离婚还有刻木为凭之事,离后又要反悔者要把木刻“吃下去”,近几十年已无实行者。事实上,他鲁人离婚也并不需要什么凭证,因为离婚后妇女即回娘家,像未嫁时一样过自由性生活。男子也另有了“查马”,他们又可以重新结婚。总之,他鲁人离婚极其容易,在他鲁语中,离婚叫“皮”,而丢失一件东两也叫“皮”,在他们看來离去配偶不过和丢失一件东西一样。这样的离婚和我们概念中的“离婚”是略有不同的,他们真正做到婚姻关系继续与否,实以当事者个人意志为转移。关于他鲁人离婚之容易,可以我们调査期间目睹的两起事例为证:

〔例42〕兰遮村兰锡确,1957年娶兰映开之女兰xx为妻,结婚时未办任何手续。生一子,兰xx婚前已生一子,一并带来。起初感情甚好,后因锡确懒惰,生活困难,1961年开始因口粮问题夫妻开始发生口角,妻即背小孩及衣物回娘家不归。1962年某日,锡确见映开突然不喊“阿布”(父亲),原来锡确已要娶双河xxx为妻了,称谓之改变即表示双方正式离婚。映开对此事也无意见,和锡确谈话如常,唯不再以翁婿相待而已。

〔例43〕衣阮毕村罗绍西,1957年娶双河陈任弟为妻,1962年2月突然关系破裂,任弟携属自己衣物回家不归,未办任何手续,即算离婚。我们调查期间,见任弟家人来大队部代她转户口关系。闻两人不久即将各自结婚。

他鲁人离婚一般不受约束,但在现实生活中,也逐渐形成一种反对离婚的“公共的感情”。有人要离婚,亲友得知一般要加以调解,说:“牙齿和舌头生在一起,没有不碰的时候。”或者这样说讨十个婆娘还不是两条腿的?”经过调解,偶尔也有打消离异之念的。但如调解无效,则亲友对双方都不能干涉。这和易洛魁人离婚情况大体一样(参见摩尔根《古代社会》第三编第四章)。总之,社会舆论虽开始有一种反映离婚的倾向,但还没有形成一种压力,使离婚者有所顾忌。当前对离婚者仍无任何约束,故离婚人数并未有减少。

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离开父亲的住宅,即使已经成人,甚至娶妻生子者亦是如此(见例36兰“屁匠”之事)。即使男方要留,妇女及子女亦多不愿。妇女带领子女回娘家,无论娘家经济多么困难,房屋多么狭窄,甚至父母已死,兄弟或侄儿亦不能拒绝。因为按古老的习惯法,妇女是本族的人,是不能不接纳的。离婚后子女从母方之姓,若母亲再嫁则从新父之姓。离婚回家再嫁妇女的子女,却可留在娘家,这时便继续从母方之姓,或做舅父之养子。

关于离婚后财产之处理,凡妇女带来的衣物及织布机要全部带回;凡结婚期间置备的财产,是男女双方劳动的积累,原则上要男女平分。但土地照例全归男方,虽子女已成人,父母离婚后也不能继承任何土地。现在自留地上庄稼常成为离婚双方争执的对象。

五婚姻关系不固定的社会影响

他鲁人缔结正式婚姻关系全出自愿,没有包办婚姻,金钱在选择配偶时不起重要作用。他们结婚仪式简单,离婚自由,因此在他鲁人之中找不到同床异梦或貌合神离的夫妻,他们婚姻关系确实“没有显著道德的矛盾”。凡此均显示了他鲁人婚姻制度原始、朴素、纯洁的性质。但由于在正式婚姻关系之外大量存在非正式婚姻关系,加以离婚过于频繁,使得他鲁人婚姻关系极不稳固。这样的婚姻留下许多不良影响,据我们粗略观察,约有以下诸端:

第一,由于夫妻关系不固定,对子女的抚养不能不受到影响,加之早婚和过度的性生活,对子女体质亦可能有不良影响,使得这里死亡率极高。关于这方面确切数字未能作出统计,但在调查中常见一个家庭中儿童生得很多也死得多的情况:

〔例44〕庄上村兰开发,妻兰xx,均已40余岁,共生五子,四子夭折,现存一子,才5岁,还是先天性瘫痪。

〔例45〕兰遮村兰正清,妻陈xx,两人都是33岁,已生过8个小孩,均夭亡,最近又生一子,尚未满月。

由于儿童死亡率较高,使他鲁人总的人口增长率是有限的。以他鲁大队1962年上半年为例,共出生13人(男6,女7),死亡11人(男4,女7)。当然要进行这方时的研究,需要作出逐年的精确的统计。

第二,这种婚姻对后代智力和体质有何不良影响,尚有待医学家和遗传学家作测验和研究。我们调査后的印象是他鲁人地区白痴、哑巴、瘫子及其他残疾者远较其他地区为多。第三,由于性生活的混乱,梅毒等性病流行。

第四,由于性生活的混乱及轻易离婚,给妇女带来很大的痛苦。在他鲁人社会中,常见一个妇女带领一群儿女,无主要劳动力,生活非常困难。

第五,由于氏族纽带已经瓦解,而个体家庭又不稳定,离婚和终身只有“尼查马”关系者到了年老便无依无靠。这些寡妇鍊夫常靠救济为生,成为社会一个沉重的负担。

六家庭及其不稳固性

他鲁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是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包括非亲生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儿子娶妻后与父母一起生活的主干家庭也有存在,但几代共居或几个兄弟结婚后仍然不分家的现象很少。

家庭行一夫一妻的单偶制多,虽然习惯法允许男子多妻,特别在妻子不能生育的时候,但实际生活中多妻很罕见。因为离婚自由,妻子不育则男子即可提出离婚;加之,他鲁人经济一般比较困难,人口太多男子负担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