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曾国藩与中国近代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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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曾国藩与中国近代士大夫的洋务观(6)

在关于西方列强利用通商条约掠夺中国资财,扩大经济侵略特权的问题上,曾国藩既表现了他在总体上“坚守条约”的一面,又体现了他在有关问题上“苦争”和抗拒的一面。当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英、法、俄等国逼签的有关条约中的通商条款公布以后,曾国藩对外国商品倾销中国市场的危害性予以了特别关注。他主张改变清廷以大臣“统辖江、楚、苏、浙、闽、粤六省数千里之远”的“鞭长莫及”的状况,强化地方政权以应付“自轮船入鄂以来,洋人踪迹,几遍沿江郡县,或传教于僻壤,采茶于深山”的局面。对于洋人恣意扩大条约以外的侵华特权,如在中国建造铁路、私运盐米贩卖以剥夺“小民生计”,传教城镇乡村“以邪教诱惑”残害中国人民等,曾国藩分别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抗争。他反复指出:“军兴以来,中国生民剥肤吸髓,久已痛深水火,加以三口五口通商,长江通商,生计日蹙。小民困苦无告,迫于倒悬。今若听洋人行盐,则场商贩运之生路穷矣;听洋人设栈,则行店囤积之生路穷矣;听小轮船入内河,则大小并航,水手、舵工之生路穷矣。”他认为这些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此皆下系民命,上系国脉,所关极大。……不可不以全力争之,自当始终坚持不允”。因此,当他发觉洋商违例私运盐米,违反条约规定的情况后,愤怒指责英国人“白齐文所犯情罪重大,至今未将该犯交出,即系洋官袒庇之明证”。坚决主张中国“凡立一法,出一令,期在必行”。下令此后于船只经过之处,“令洋船停泊候查,查出之后,令洋汉一律严惩”愚。对于洋商提出的减轻落地税、加收华商行商税银的无理要求,曾国藩立即照会对方“批驳不行”。随后,洋商又怂恿公使对总理衙门施加种种压力,企图逼迫清政府下令撤去落地税,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曾国藩一针见血地指出:洋人这样做的目的,乃是为了能“垄断独登”。因为,唯利是图乃是洋人的本性。从而,他建议总理衙门洞察其奸,善筹对策。1867年,当外国侵略者借修约之机,提出在中国架设电线、修筑铁路等要求时,曾国藩多次在奏折和给友朋的书信中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他急切指出:“如小轮舟、如电线铁路等事,自洋人行之,则以外夷而占夺内地商民之利;即自中国行之,亦以豪强而占夺负贩穷民之利。”他在这些问题上总的“力争”方针是,作为一名中国官吏,应在对外交涉过程中极力为“小民生计”着想,这是理所应当、天经地义的职责所在。他明确主张:“鄙意专就民生立论,似觉理直气壮,初非有客气参预其间也。”如果洋人争辩要挟不休,也不能让步,必须力争到底。这是因为,“中国之王大臣为中国之百姓请命,不患无辞置办[辩]”。即使在与洋人争辩过程中有过头之处,甚至闹僵也不要怕,因为这样做“上可以对列圣,下可以对苍生”。至于有关洋人要求“请觐”、“遣使”、“传教”的问题,则不要过分去争辩,因其“未必有损于国体”,“许之不为害,不许不为利,尚可稍折其饶舌之端”。

此外,对于《天津条约》中有关外国传教士可以在中国内地传教的规定,曾国藩甚为反感。这是因为,一方面,

基督教所代表的西方文化与他头脑中的儒家文化格格不入;另一方面,传教士在中国各地干下了许多伤天害理的勾当。早在《讨粤匪檄》一文中,他就把“窃外夷之法,崇天主之教”斥为使“士不能诵孔子之经,而另有所谓耶妹之说,新约之书,举中国数千年礼义人伦,诗书典贝,一旦扫地荡尽,此……乃开辟以来,名教之奇变”,表明了他的抵制立场和态度。他权绾两江前后,在处理江南各地教案之时,也凭借不平等条件而采取了抗争和妥协相辅相用的手段。对于1868年发生的“扬州教案”,曾国藩指责外国传教士残害中国儿童的行径是“损德”,私自建屋和租屋之举则不合条约规定,应当“力争”,从而予以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他说:“洋人设立育婴堂名目,

原为条约所未载。”“至租屋传教,必须百姓出赁者赴县呈明,方准成交。”这样做的理由有四个方面:一是防止外国传教士与中国败类私相勾结,因那些外国传教士“并非安分无过之人”;

二是防止中国奸民伪造或盗卖房屋契约而使传教士“买者吃亏”,以致引发无穷纠葛;三是与上海租地章程中规定的外国传教士在中国买房建立教堂须“先行报明查视,再行税契”的办法“亦属一律”;四是与四川、会稽等地处理此类案件时规定的“只准买立教堂,不准置买私产”的成法“亦属相符”。与此同时,他又怕超出条约范围而得罪洋人,“争”得并不激烈,并坚决把群众“弹压解散”。同年,镇江人民反对外国传教士强占民房的事件发生,曾国藩也以同样的态度,一面申明有关成法,进行抗争;一面又恐事态扩大,公然告示各地:“如再有聚众生事,断难姑容。”在其晚年办理“天津教案”时,他一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抗争,其初办案时与“事事图悦洋酋”的崇厚有所区别,并以“坚持不允”的态度拒绝了法国公使“欲杀府县”官的照会,但他后来仍以委曲求全、守定和约为宗旨,这一“曲在洋人”的教案终以中方的妥协而结束。

将“忠信笃敬”错误运用于与西方列强交涉的过程中,这是曾国藩对外交涉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他最终对外退让妥协的主要原因所在。

由于曾国藩是中国近代集传统文化之大成者,并奉程朱理学为正宗,所以他不仅把儒学中“忠信笃敬”等封建的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作为自己言行的指导思想,奉为“须臾不可离”的法宝,而且以此去诱导、教育其子弟和部属,收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因此,他认为这种延续了千百年的传统“说教”和“道义”,同样可以用来作为对付西方列强的思想武器。由于曾国藩考虑到“内忧”、“外患”同时并至,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尤其是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被镇压下去之后,“外患”愈深,其势力深入中国各地,而中国本身积弱日久,一时势难与西方列强相抗衡。“方今发、捻交炽,苗祸日深,中国实自治之不暇。苟可与洋人相安无事,似不必别寻衅端。”又说:“中国此时之力,何能遽与开衅?纵令要挟百端,止有曲求和好之一法。”他在这里已经意识到,中国所面对的不仅是一个族类,而是“数十国联成一气”的西方列强。“其合纵之势,狼狈之情,牢不可破。”他身在局中,故有“洋人之患,此天所为,实非一手一足所能补救”之感叹。所以,他认为中国要对付强大的西方列强,急需“徐图自强”。而要“自立”、“自强”,并非一朝一夕所能达到,只有在“坚守和约”、“大事苦争,小事放松”的同时,对洋人予以“忠信笃敬”,以这个基本准则去感化他们,去维持“和局”,争取时间自立、自强。

为了论证这一基本“驭夷”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曾国藩从历史中、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着意寻找根据。他认为,对西方列强行软弱妥协之策,“以正理言之,即孔子忠敬以行蛮貊之道;以阴机言之,即勾践卑辱以骄吴人之法”。他于1866年夏至1867年初,曾与郭嵩焘反复讨论过“驭外要领”,认为“古来和戎,持圆通之说者,例为当世所讥,尤为史官所贬,智者有戒心焉”。对于历史上谴责对外屈辱求和的舆论他深表不满。他完全支持郭嵩焘的意见,称赞他:“痛陈自宋以来言路之敝,读之乃正搔着痒处。”他还从现实中寻找理论依据。为什么要对外妥协呢?一方面,如前所述是因为中国的武器不如人,洋人虽“论势不论理”,甚至横蛮不讲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他们还讲信用,并不打算连根拔掉中国的政治制度,因而对洋人行“忠信笃敬”加上“坚守条约”,则可以暂保“和局”,对于中国“自立”、“自强”定有好处。1862年他在日记中写道:“洋人十年八月入京,不伤毁我宗庙社稷,目下在上海、宁波等处助我攻剿发匪,他还根据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中外统治势力握手言欢,共同对付太平军的事例,认为“夷兵待我兵敬让加礼”,“词意和顺”,故应抓住这“最好机括”,对他们讲“忠信笃敬”。这是他在政治上,即站在与人民为敌、同西方列强相勾结的立场上引证西方列强既能助清军镇压农民起义,又能保全封建统治中心、专制制度,故认定洋人“尚讲信义”。他又以刘丽川起义期间,上海“洋人代收海关之税犹交还七十余万”的事例,来说明“彼虽商贾之国,而颇有君子之行”。总之,曾经因所闻而深信逆夷“性同犬羊”的曾国藩,在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之后却转而称道“西人素重信义”。这是观察的具体性所带来的观察的多面性和矛盾性。然而这种感受,却是用异族入侵的历史经验来同西方列强的侵略相比较,用一种文化来体会另一种文化,用封建主义来理解资本主义。这种认识的不合理性使得他搬用封建道德的推己及人之义来周旋交际于资本主义诸国之间,也就带来了行动上的错误选择--在谋求“自强”的同时,对西方列强行“忠信笃敬”。这既混淆了中西文化的基本差异性,又模糊了中华民族与西方列强的民族矛盾的严重性。这反映出曾国藩不仅对西方列强的侵略本质缺乏深层认识,甚至还认为西方列强某些损害中国利权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不仅不加以反对,反而要尽力保护。

从上述这个认识基点出发,曾国藩曾多次论及要用“忠信笃敬”来处理华洋交涉事务:“夷务本难措置,然根本不外孔子忠信笃敬四字。”他认为,要做到这点“却极难”,“吾辈当从此一字下手。今日说定之语,明日勿因小利害而变”。又说,“与洋人交际,其要有四语:曰言忠信,曰行笃敬,曰会防不会剿,曰先疏后亲。”并对“忠信笃敬”这四个字作了具体的说明:“忠者,无欺诈之心;信者,无欺诈之言;笃者,质厚;敬者,谦谨。”他认为,“忠信”与“笃敬”二语,不管洋人对我“或顺或逆”,亦当“常常守此而勿失”舆。至于“会防不会剿”一语,则是他最初从封建统治集团的根本利益和自古借洋人之力“每多意外要求”考虑,因条约所规定的通商品岸如上海、宁波等地,与洋人和华人的生命财产关系极为重要,故可共守,“会防”则可,但不需“会剿”,至于条约中未规定要开放的金陵、苏、常等处既不必“会防”,也不必“会剿”。“先疏后亲”一语,“则务求我之兵力足以自立,先独剿一二处,果其严肃奋勇,不为洋人所笑,然后与洋人相亲,尚不为晚”。应该指出的是,曾国藩特别强调的是“忠信”与“笃敬”二语,至于后二语即“会防不会剿”和“先疏后亲”,则是作为辅助之法,并不起主导作用。因而他向朝廷反复保证的也是:与洋人相处,“臣当谆饬部曲,平日则言必忠信,行必笃敬;临阵则胜必相让,败必相救。但有谦退之义,更无防范之方。”他还对友人反复论及:“鄙人尝论与洋人交际,首先贵一‘信,字。信者不伪不夸之谓也。明知小民随势利为转移,不足深恃,而犹藉之以仇强敌,是己自涉于夸伪,适为彼所笑耳。时名之不足好,公论之不足凭,来示反复阐发,深切着明,鄙人亦颇究悉此指。”意即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历来对外来侵略者的抵抗主张,他认为不足“深恃”,决意为了保全“和局”,不致与洋人彻底闹翻,要“忍”之时则忍,要“谦”之时则谦,要“争”之时则争,不要顾忌公众舆论,不要顾惜个人的功名利害得失,我行我素,有既定之主见。因此,他在处理“天津教案”时终以妥协退让的态度屈服于西方列强的种种压力之下,“即大失民心,而不得不勉强从以全大局”,“但使果能遏兵,即招谤亦听之耳”。

在这方面,曾国藩对李鸿章教训得最多。这是因为,他发觉李鸿章对洋人的态度不够谦和,认为这将会带来诸多麻烦。他常常在给李鸿章的信函中询及:“洋人近日气象何如?”“洋人近日如何?不至恼羞变怒否?”他特别担心的是:“我军足以自立,固可使远人书服,然渠自嘉定、青浦败退,而吾能转危为安,亦恐其恼羞成怒,生出嫌隙。”因而他反复叮嘱李鸿章,对洋人一定要谦和,一定要讲信义,决不能有半点傲慢之情流露于言行之间。这是因为自古以来,“战胜以丧礼处之”,“登科者须有一段谦光”,故“愿阁下谦怀抑抑以待洋人,并遍嘱各军勇夫,切勿自夸兵精”

“吾辈惟谆诫各将士以‘忠,、‘信,、‘笃,、‘敬,四字为主。为封疆将帅者,虽内怀勾践栖会稽、田单守即墨之志,而外却十分和让。为中国军民,则但有和让,更无别义”。作为处高位之人,对待外国人更须有大丈夫气度、君相之怀,处处以“忠信笃敬”待人,并从自身做起,整肃部曲,在洋人面前既显示出自立、自强的决心而又不轻易流露傲慢之情,这样外人就不会欺凌和小看你。他说,“孔子曰:‘能治其国家,谁敢侮之。,我苟整齐严肃,百度修明,渠亦自不至无端欺凌,既不被其欺凌,则处处谦逊,自无后患。柔远之道在是,自强之道亦在是。”在这里,他把“自修”与“谦逊”等提到对外交涉的重要位置加以对待。与此同时,他又指出,与洋人交际,不必处处事事倚赖,关系不必太密切,即“行迹总以疏淡为妙。我疏淡而足以自立,则彼必愈求亲昵。此一定之情态也。”这就是说,洋人毕竟是外人,与他们打交道,必须有一定程度的戒心,要以“自立”、“自强”来求得洋人对我们的亲近,不致日后凡事都为他人所牵制,以致把路堵绝而不能自脱。

对于两次鸦片战争失败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他主张“坚守不移”。这“坚守”二字包含有两个目的:一是用“执约而拒之”来对付彼族的“不守约而侵占”,维护条约之外的民族权益。他认为:“条约所无之事,彼亦未便侵我之利权。”他在奏折中明确主张:“臣愚以为外国交际,最重信义,尤贵果决。我所不可行者,宜与之始终坚持,百折不回;我所可行者,宜示以豁达大度,片言立定,断不宜若吐若茹,稍涉犹豫之象,启彼狡辩之端。”尽管曾国藩在当时还不完全知道运用国际公法与外国人打交道的重要性,但这些主张实际上已隐含其意。二是“坚守条约”则标志着对西方列强既得权益的自觉确认。因此,这本身就体现了曾国藩对外国侵略者“推诚相与”,讲究“信义”、“笃敬”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并赋予了他自觉确认和间接“抵制”的双重成分。然而,洋人能否自觉遵守条约,并能否保证不再扩大其既得特权呢?曾国藩从诸多事例中也隐约感到,这实在是谁也无法保证的。所以,在条约问题上对外国人讲信义--“坚守”不移,这是曾国藩自觉或不自觉地酿成的一个不得不咽下的苦果。

综上所述,曾国藩的基本对外方针体现了他对西方列强“欲拒还迎”的矛盾心态,这是由当时主客观诸种因素所决定的。曾国藩本人无法超脱,也不可能超脱。曾国藩在晚年曾说过两段颇令后人玩味的话语。他在奏折中说:

中外交涉以来二十余年,好言势者,专以消弭为事,于立国之根基、民生之疾苦置之不问。虽不至遽形决裂,而上下偷安,久将疲茶而不可复振。好言理者,持攘夷之正论,蓄雪耻之忠谋,又多未能审量彼己,统筹全局,弋一己之虚名,而使国家受无穷之实累。自非理势并审,体用兼全,鲜克有济。

又在致友人的书信中就时人对天津教案的处理之论反映出的两种对外倾向加以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