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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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继承——当亲情遭遇利益(1)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财产继承法律关系,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废除了传统的宗族继承、立嗣随宗的制度,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51.法定继承中,顺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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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是国内知名经济学大师,在他89岁高龄的时候溘然长逝,韩老的突然去世,没有留下关于如何处理遗产的只字片语,所以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开始遗产继承。依据法律,要按照怎样的顺序呢?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顺序,解释得十分清楚。基本上是按照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确定的,反映了家庭成员之间亲疏远近的程度,按照亲密至疏远的顺序排列。韩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养子女和生子女之间、养子女和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5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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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因病去世后,留下前妻的一个孩子小秦,但与现在的妻子没有孩子。小秦现在因遗产问题和继母发生了纠纷,小秦的继母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妻子,应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的第一位,对死者的遗产应由其首先继承;小秦则认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同时开始继承遗产。他们谁说得对?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继承顺序的确定,是以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彼此在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为基础的。它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以及养老育幼的原则。在继承开始后,只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之间才有先后继承的问题。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否则的话,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是不能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顺序,如果这样的做的话,就违背了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同时开始继承。这样做并不会使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小秦的继母作为死者的妻子的一方,她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以外,要和子女一起共同继承丈夫的遗产。同时,在家庭关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有法律上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小秦也有权继承。因此,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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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3.精神病人杀害被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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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杰与陈琳(均系化名)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近十几年来家里生活富裕,有数额不小的存款,并且有房子一套和汽车一辆。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姚杰在家中将陈琳杀害。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结果姚杰经过三次司法鉴定后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释放姚杰。家中现金和存款被姚杰的弟弟,也就是姚杰法定监护人姚顺(化名)掌握,事后陈琳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自己女儿财产进行全部继承,请求法院判决剥夺姚杰对陈琳遗产的继承权。法院会支持他们吗?

指点迷津

姚杰作为陈琳的配偶,属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虽然杀害妻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故意杀害”的情形,其继承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其弟代为行使,陈琳父母要求全部剥夺其继承权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54.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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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是一个家财万贯的商人,唯一的儿子从小就被潘某惯坏,经常在外面惹是生非、故作非为。有一次因为打架把别人打成了植物人,潘某的儿子被判了刑。潘某以为这下儿子可以痛改前非,继承自己庞大的产业,但是没想到,他还没有等到儿子出狱,自己因突发心脏病过世了。那么正在监狱服刑的潘某之子,享有继承权吗?

指点迷津

对于正在服刑期的人是否具有继承权的认定,要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只要不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中所列罪行入狱服刑,依法丧失继承权的,就享有继承权。在本案中,潘某的儿子是因为触犯其他法律入狱的,仍然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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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十一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55.孕妇能多分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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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丈夫在一次翻车事故中死亡,当时,周某已怀孕6个月。丈夫死后,遗有属于他个人的存款3000元,周某的婆婆要求与儿媳平分这笔遗产。有人告诉周某,孕妇可多分遗产。请问,法律有此规定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不是孕妇可多分遗产,而是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先留下死者遗腹子(女)应有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不是死体,所留份额仍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因此,周某的婆婆不能要求平分这笔遗产,而必须为她的遗腹孙子(女)留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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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56.受资助人可以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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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彭(化名)是国家公务员,自己的儿子已经长大成人,并开始独立生活,于是窦彭在晚年退休时资助了一名孤儿,该孤儿的日常生活费用及教育投资费用均由窦彭承担。窦彭去世后,这名孤儿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吗?

指点迷津

这名孤儿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给他遗产。本案中窦彭所资助的儿童是孤儿且正在求学期间,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因此可以适当分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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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57.自动赡养孤寡老人者对遗产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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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曾经是一位支边的知识分子,自己和妻子在西部生活了近三十年,十年前老伴去世,夫妻俩一直没有孩子,现在曹某年近70,也没什么其他亲人,一直独居。邻居魏某一直视曹某为自己的爷爷,平时曹某有什么事,魏某总是不会袖手旁观,这样照顾着老人,直至老人去世。那么,老人去世后留下的遗产,魏某可以继承吗?

指点迷津

魏某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履行了赡养义务是享有继承权的实质要件。魏某照顾了曹某,而曹某又没有别的亲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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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58.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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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的老伴去世的时候,给他和孩子们留下了一笔不小的家产,孙某一直将自己的那份存在银行里。孙某起初与大儿子共同生活,但大儿子不孝顺,经常打骂孙某。孙某无奈与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自此孙某的大儿子再没有履行过赡养的义务,只有小儿子尽着做儿子的义务。孙某去世后,这笔财产留给了小儿子。大儿子知道此事后,便争抢这笔财产,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指点迷津

孙某的大儿子不再享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虐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极为恶劣的,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孙某的大儿子虐待孙某,不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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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十三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59.父母有钱不给子女,子女就可以不赡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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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老太的老伴四年前已经去世,钱老太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钱老太有点钱先放在女儿手里,后来又要回来自己保管。女儿女婿认为他们已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现在钱老太把钱要回去,他们也不想再赡养老人了。他们能这么做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钱老太的钱不是遗产,因而也谈不到遗产继承问题。她的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钱老太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保管也可自己保管,但无论谁保管所有权均属于钱老太自己,不随着保管人的转移而转移。钱老太的钱放在谁手里保管与她的女儿女婿是否赡养她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钱老太将女儿抚养教育成人,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而现在年岁大了理所当然由女儿女婿赡养,这是女儿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钱老太的钱让不让女儿保管,女儿女婿都必须赡养她,至于继承遗产一事,应待老人去世之后再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0.养子能赡养生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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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从小母亲去世,父亲把他送给人家做养子,双方立下字据,乔某在养父母家长大成家。去年,乔某的生父找他并向他要赡养费,请问,生父要他赡养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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