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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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违法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

薛某是南京市某服装店老板,2006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薛某的妻子夏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夏某见四周无人便驾车逃逸。事后,薛某将肇事的车辆送往汽车修理厂予以修理,企图毁灭证据,以帮助妻子逃避法律责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院依法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对薛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对薛某作出拘授6个月缓刑6个月的有罪判央。薛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企图毁灭证据,有罪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薛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而决意实施,而且客观上将其妻子涉嫌变通肇事罪的重要物证(损毁的车辆)予以修理,其行为符合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且情节严重的特征。如果薛某的妻子在逃逸后自己将肇事车修理,毁灭证据,则该行为是其交通肇事行为的延续行为,不单独定罪,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检察官在公诉时,可能会基于该情节建议法官在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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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61.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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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岑某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0年11月,在缓刑考验期还未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发现他在判刑前还有寻衅滋事一案没有判决,岑某现已被收押。请问: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法院会撤销缓刑,并对岑某数罪并罚。如果岑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争取减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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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62.刑满释放人员还要被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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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挪用公款被判刑,2006年刑满释放。在2007年办理新身份证时,章某户口所在地辖区民警要求其填写《刑释人员登记表》,并在当地刑警队拍照、留双手全套手印,还让他每个季度到辖区派出所汇报近期的情况,而且不能随意离开住所地,到外地去要通知他们。监管期从刑满之日算起要5年。请问:刑满释放人员还要被监管吗?

指点迷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规定,罪犯刑满释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限定其报到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对本单位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现,并对现状加以分析,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因此为了避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考察,但是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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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罪犯刑满释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限定其报到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对本单位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现,并对现状加以分析,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

463.15岁被判缓刑还能上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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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方今年15岁,因跟随他人参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学校得知此事后,认为他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取消了他的学籍。小方的父母曾多次要求学校为他恢复学籍,但均未得到学校的答复。请问: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入学,学校可以拒收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小方虽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其受教育的权利仍然与其他未成年人一样。因此小方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再次与学校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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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464.因幻觉而伤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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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父亲脾气很不好,经常打骂黄某母亲。一次黄某晚上回家后看见父亲拿菜刀在切菜,眼前忽然出现了幼年时父亲用菜刀砍伤自己母亲的幻觉,为保护母亲的黄某夺过父亲手中的菜刀把父亲砍成重伤。请问:如果发案时,黄某确实处于一种幻觉之下,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指点迷津

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黄某属于精神病而且当时确实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如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黄某不是精神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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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46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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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尔是中国某大学的留学生。某日,因为一件小事,丹尼尔和同为中国留学生的杰瑞大打出手,结果丹尼尔被打倒在地。之后丹尼尔想报复。两个星期后,丹尼尔趁杰瑞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盘球棍狠狠地打了杰瑞一顿。事后,杰瑞召集本国留学生6人,手持木棍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楼。丹尼尔也集该国留学生5人手持木棍和菜刀,聚集在留学生宿舍楼,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丹尼尔用刀乱刺,将对方一人刺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丹尼尔犯了什么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点迷津

丹尼尔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丹尼尔为了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且在斗殴过程中,将被害人刺死。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丹尼尔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的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丹尼尔是一名普通的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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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66.驳回起诉,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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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石某因在建设银行贷款被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逮捕,后来经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在此期间,检察院收取了1万元保证金。并扣押17.5万元私人财产。在关押了石某234天后取保候审,石某开始申请国家赔偿。2010年7月,检察院将赔偿金交到石某手中,但1万保证金和17.5万元私人财产不予退回。石某多次向检察院索要,可检察院一直不退。请问:检察院这么做合法吗?

指点迷津

对于扣押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当事人。对于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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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67.只抢100元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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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晚上,蒋某因工作的原因,心情比较差,就喝了很多酒。晚上在路上看见一名学生就想打他一顿出出气,便将该学生骗到厕所殴打,随后蒋某又将学生的100元抢走,学生报警后警察将蒋某抓获。蒋某今年21岁,目前已经被拘留1个多月。请问:蒋某是否会被判刑?蒋某亲属能否代替蒋某申请取保候审?

指点迷津

蒋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对抢劫的数额和情节作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蒋某是否构成抢劫罪,须经过法院审理才能认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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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68.驾驶员逃逸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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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4日晚上,韩某的父亲在回家的乡间路上被农用四轮车撞倒,造成重伤。当时肇事车上有两人,车祸发生后农用四轮车驾驶员逃跑了,另外一人也没有通知韩某及家人,直到第二天下午韩某及家人才知道,当韩某的父亲被送到医院后已经耽误治疗,最后造成失血性休克,不能救治而死亡。请问:驾驶员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指点迷津

本案发生在乡间路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车祸发生后,驾驶员作为事故的肇事者,负有及时抢救、报案的义务。本案中,该驾驶员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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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69.犯罪嫌疑人属妨碍公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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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是一名公安民警。一天他下班后,骑自行车速经某地时,听见有人喊“打架了”。他急忙过去拉住一名打人者说:“有话好说,我是警察。”并出示警官证。但打人的说:“揍的就是你警察。”转身向他猛打,之后法医鉴定为轻伤。请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指点迷津

林某在遇到有人行凶时,出面阻止并且表明了身份,而犯罪嫌疑人明知他是警察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造成其轻伤。妨碍公务罪以轻伤为限,如果是重伤、死亡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因此本案中,嫌疑人应当构成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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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70.村委会人员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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