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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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劳动保障——维护你的职场权益(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收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369.企业能留用身体有缺陷的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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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某体育器械公司的会计,赵某平时是一个很注意生活保养的人,不抽烟不喝酒,做事严谨细致。可是很不幸,赵某因病住院,左肾被摘除。养病期间赵某认真学习,通过了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赵某病愈后回到公司继续工作,赵某提出他现在已经考取了注册会计师,可以担任公司会计主管职务,事实上公司只有他一人是注册会计师。公司总经理认为,赵某的左肾没有了,可能会影响其以后的工作,公司都不想留用他了,更别说让他担任公司会计主管职务。企业能留用身体有缺陷的员工吗?

指点迷津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很显然赵某从事的是会计工作,他所患的是肾病,不是职业病,而是一般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病愈后,可以做好会计的本职工作,表明他虽然缺少一肾,但完全可以正常地在工作岗位上完成工作任务,公司不能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至于赵某提出的想担任公司会计主管职务,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考核制度,由公司负责人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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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70.总经理可以要求员工当场离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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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加工公司受经济不利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总经理决定裁减人员,以减轻公司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裁减方案规定,职工工龄在5年之内的除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一律裁减,被裁减人员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保证只要单位经营状况一旦好转,只要愿意回来,保证全部优先录用。但是有人认为,总经理没有权利要求他们当场离职,应该和工会协商以后才让他们离开。总经理可以要求员工当场离职吗?

指点迷津

公司是否可以因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就裁减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该加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如果照以往的方式经营下去,就有倒闭的危险,为了摆脱目前的危机,可以依法裁减人员。那么,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作出裁减方案后立即让员工当场离职吗?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第一,用人单位在决定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第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证职工的利益,保证被裁减职工有思想准备,并及时找工作。该公司既没有和工会进行协商,也没有把人员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程序上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要注意,由以上原因裁减员工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等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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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71.参加社会活动被扣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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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在某烟酒公司上班。由于出色的工作表现被选为所在车间工会小组长,同年12月又被任命为团支部书记。此后,姚某便经常出席工会以及其他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但每次公司都对姚某按缺勤处理并扣发工资。姚某多次找公司领导评论,但公司领导人却说:“你没有上班,不劳不得,当然没有工资了!”姚某遂向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补发这部分被扣工资。那么他的请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指点迷津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有在提供了一定数量社会劳动的前提下,才有权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则不能要求获取劳动报酬。但是,国家为了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也规定了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未提供社会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其支付工资。这些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这几种特殊情况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所以,联系本案,姚某作为车间工会小组长和团支部书记参加工会活动,完全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所以该烟酒公司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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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话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72.工人春节期间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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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玩具厂接到一笔大订单,厂领导与全体员工协商,让每一位员工包括总经理和流水线上的员工都要加班加点工作。从车间主任到普通员工,每一个人都尽心尽力地工作,终于在元宵节前赶制好玩具,工厂完成订单任务。员工们提出他们都没有回家和家人团聚,玩具厂应给他们计算春节加班期间的工资。员工的说法有道理吗?

指点迷津

所谓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且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该玩具厂为完成订单,厂领导与全体员工协商,全员加班,由此可见,加班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的,玩具厂应该为员工的劳动付出增加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喜节放假3天,包括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春节3天的工资应当为基本工资的3倍。实践中一般将春节前后两个周末合并放假,这4天作为休息日。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玩具厂安排员工补休,则这4天按原标准计发工资,如果不能安排员工补休则按基本工资的2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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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73.公司可以用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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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厂与某技术培训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学校向某生产厂输送毕业生20人。生产厂、培训学校与学生3方签订了就业协议,生产厂接纳学生到厂实习。经过近3个月的实习,被证明符合录用标准,厂总经理决定留用这20名学生。当学生们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总经理指出,生产厂与学生们有就业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了相关的规定,没有必要再签订劳动合同。学生们强烈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用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吗?

指点迷津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毕业生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内容设计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劳动权利更为明确具体。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此内容应予认可。本案中,该厂领导应该认真区分就业协议和就业合同的区别,就学生的工作情况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以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代替先前的就业协议,若未与就业学生订立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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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