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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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婚姻家庭——为爱撑起保护伞(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17.一夫“二妻”能相安无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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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和孙女士于1992年结婚,生育两女。夫妻开了一家酒楼,经营饮食,生活相当富裕。1994年,酒楼招收一名员工小苏,不仅年轻漂亮,而且勤快有加。何先生对小苏逐渐有了感情,双方互相爱恋,过了不久就同居,一年后小苏产下一男婴。何先生便以苏家女婿的身份去小苏家里宴请喜酒,过起第二个家庭生活。孙女士为了孩子着想没有提出离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于是他们就过起了一夫两妻制的生活,孙女士和小苏各自养育自己的孩子,相安无事。那么,这样的三方默认是否合法?

指点迷津

我国婚姻制度是以一夫一妻为原则,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士,只有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重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因此,何先生和小苏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宴请喜酒,过起第二个家庭生活,养儿育女,其行为是事实上的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后要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提起重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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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条重婚的婚姻无效。

第三十二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18.夫妻单方面卖掉的财产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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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妻子新添置一处房产。同年,两人发生矛盾,杨某的妻子一气之下将房产转让。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半个多月后此事被杨某发现,杨某找刘某要房,被刘某拒绝。请问,杨某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房子能行吗?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除法律明确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夫妻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可认定房产属于杨某夫妻的共同共有财产,杨某的妻子未经杨某的同意擅自处理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因刘某已经受让该房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应认定房产转让关系成立,杨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房产。但50万元的房款应属杨某夫妻两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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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19.怎样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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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傕(化名)和丈夫一年前已举办婚礼,但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现在夫妻俩住的房子是李傕自己买的,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上都是李傕的名字。那么,如果李傕现在想去办理公证,是否可以?

指点迷津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因此,李傕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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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0.妻子有权限制丈夫的社会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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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雄(化名)和妻子结婚后生有一女,两人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赵世雄一来为了避免夫妻摩擦,二来刚好在邻里俱乐部有他施展二胡才艺的业余爱好机会,茶余饭后常到俱乐部义务拉二胡演奏。他妻子对此先是横加干涉,并限制他永远不准参加工作以外的社交活动,最后竟发展到去俱乐部胡搅蛮缠,让赵世雄下不了台,丢尽面子。2008年6月9日,一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赵世雄,在妻子再次拳脚以对的情况下怒掌相迎了一下,但并未造成皮肉伤。谁知,妻子因此撒泼状告人民法院要求追究赵世雄家庭暴力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那么妻子有理由这么做吗?

指点迷津

女方因为不堪家庭暴力或虐待要求离婚赔偿屡见不鲜,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堪妻子“河东狮吼”的男士也并不少见。为了面子,大多数人不愿意说,而且也没有类似妇联这样的机构给男士提供帮助。像赵世雄妻子这样的女子便因此有恃无恐,或恶人先告状。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并应严肃告诫其无权限制和干涉丈夫正常的社会活动,或对丈夫施予家庭暴力,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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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1.妻子能否不再替出走的丈夫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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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欠债太多而离家出走,8年未归。他的妻子收入微薄,无力偿还这些债务。他走时孩子才12岁,现在,孩子还在上学也没有能力还债。这几年,家里经常有债主上门要债,有的虽然没有来家里要债,可是钱早晚都得还。如果王某有一天回来,有固定收入,那么他的妻子能否不再替他偿还债务?

指点迷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上的夫妻,无论是哪一方欠下的债务,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有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事先约定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也应当由个人承担。如果王某的妻子能举证证明这些债务是王某的个人债务,那么她就没有义务偿还;反之不管王某回不回来,她都要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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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2.他们的“同居”关系需要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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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英和余兴(均系化名)2006年3月在广州打工时相识。2006年年底两人开始同居,2007年6月,刘红英因怀孕回老家河北休养。2008年2月,刘红英在一家医院顺产生下一女婴。女儿满月后,刘红英便携女住在老家。直到2009年6月,刘红英将女儿送回广州由余兴抚养,她自己却与一广东男子结婚去了。余兴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刘红英的同居关系。法院会支持他吗?

指点迷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五个备件: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在本案中,余兴与刘红英同居期间,均属无配偶者,不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尽管曾同居半年,但此后一直长期两地而居,时间上不持续;状态上不稳定;起诉时已不共同居住,且一方已与他人合法结婚,没有同居实质要件。因此法院应当不予处理。至于他们孩子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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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3.“亲上加亲”的无效婚姻能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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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莲与王飞(均系化名)是姑表姐弟,双方自幼由父母包办订婚。双方隐瞒表姐弟的亲属关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李莲遇上了单位的另一男子,并对其感情起了变化,然后李莲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不合法为由向王飞提出离婚,要求平分原属王飞婚前自己出钱购买的私房。法院会支持她吗?

指点迷津

李莲与王飞不符合结婚条件,隐瞒真情,骗取结婚证书,后又自我暴露其为“亲上加亲”的无效婚姻关系。因此其婚姻是无效的。李莲也无法以离婚为由要求平分本属王飞的个人房产,因为那是王飞“婚前”自己出钱购买的私房,属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不是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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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4.欺骗婚姻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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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男子郑某自结识某高校在读女生刘某后,便仿冒富商继承人的身份频频与其约会,为营造逼真的效果,郑某四处借钱,然后带刘某出入各种高档消费场所,致使刘某对郑某的身份深信不疑。经商议后,刘某同意和郑某结婚。两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指点迷津

两人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结婚时有胁迫情节的,法院才会受理可撤销婚姻的请求诉权,否则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对采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认定:如果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家庭经济条件等信息,那么以有效婚姻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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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