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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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交通损害赔偿——用法律之盾保护自己与家人(5)

公路本身的状况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公路由于各种原因成为危险路段后,交警部门应该及时加强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路政部门应该及时进行排险和抢修,确保公路早日成为健康路段。然而在本案中,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危险路段,交警和公路部门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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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公安部关于迅速采取措施,严防发生大客车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第四条(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上的事故多发地段进行一次勘察,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极易引起事故的危路、险桥、急弯、陡坡等,要商公路建设部门尽快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讨会纪要》要重视事故多发路段的调查和处理。一方面,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尽可能投资改善山区的道路条件;另一方面,要在近期内大力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一)各市、县公安交通警察队要由队长负责,商请公路部门,对辖区内的公路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找出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如对危险路段实施降坡、截弯、加宽,设置防护栏、桩,平整路面等,报告当地政府,并建议公路部门纳入计划,本着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逐步整修改造,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诱发特大事故的客观隐患……(三)发生特大事故,凡是与道路条件有关的,都请公路部门到现场察看,积极建议公路部门加快危险路段的改造。道路工程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加强管理,如限速、限时、分流;遇有冰、雪、雨、雾天气,要按照预防事故的方案,交通民警到指定路段加班加岗,给过往车辆打招呼,防止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79.名贵的宠物被汽车撞死,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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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是一家宠物店的老板,一天他带着一条寄养在店里的“拉布拉多”狗上街遛弯的时候,狗被一辆飞速疾驶的汽车撞死。司机李某下车一看,发现人没事,只是狗死了,本想上车就走,但是小赵觉得狗是别人寄养在自己店里的,现在狗死了,一来李某是肇事者应该向狗的主人有个交代,二来“拉布拉多”狗本身比较名贵,现在被撞死,司机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李某却说,撞死狗不属于交通事故,自己没有责任赔偿。那么,撞死名贵的狗属于交通事故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宠物狗也属于个人财产范围,所以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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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80.长期雇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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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自有一辆解放牌货车,用于跑运输。林某长期雇魏某的车运货,自合作以来,两人关系十分融洽,运费的数额和结算的方式都是按照惯例进行,到一定时间一次性结清。2002年7月,林某雇魏某的车到外地送货。返回途中,当魏某驾车行至某陡坡路段时,由于天黑路滑,魏某的货车在下坡时,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失控,栽进了路边的深水沟。在车祸中,魏某与林某分别受了重伤和轻伤,车辆受损。魏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8400元。林某支付了约定的路费。魏某出院后,要求林某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林某认为事故的发生原因是魏某的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在车辆下坡时刹车失灵造成的。魏某没有履行将自己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应当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鉴于两人长期合作,关系比较融洽,所以也没有要求魏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了运费,魏某要求自己赔偿损失实属无理要求,于是拒绝了魏某的要求。这起事故中的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承担?

指点迷津

在处理本案前,首先需要明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究竟是雇佣劳动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是雇佣劳动关系,雇员在为雇主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由雇主给予赔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伤”。如果是运输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在约定的期间或合理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魏某应当赔偿林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

本案中,林某对魏某没有管理、支配的权利。魏某在接受林某的运输任务后,自生地决定如何完成这一运输任务。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完成特定的运输任务。如果魏某未按照习惯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完成运输任务,就要对林某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没有在每次运输任务进行前,就这一运输任务的报酬进行具体协商,在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未对运输劳务的报酬进行结算,这只能视为当事人双方在长期合作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形成的交易习惯。这样的交易习惯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很大的作用,在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比较常见的和必要的,不是当事人之间定时定量领取薪金的雇佣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所支付的报酬仍然是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的运输费用。如果魏某没有按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完成运输任务,就不能获得报酬。至于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林某仍然支付了运输费用,只能视为林某基于双方之间的长期合作所形成的融洽关系,自愿放弃了对魏某违约的索赔权利和免于支付运输费用的权利。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驾驶人魏某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魏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过错,应当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林某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在货物运输中,货主雇佣他人车辆可能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雇佣劳动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如果是雇佣劳动关系,在货物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有雇主承担责任,如果是运输合同关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货主不但不承担责任,而且有权要求赔偿因事故带来的货物损失,因此,在货物运输中,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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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81.违规停放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停车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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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把车停在非机动车道,骑车的白某为避开周某的车,不得已把自行车骑入机动车道,恰好此时吴某驾驶摩托车从后面快速骑来,来不及刹车撞上白某,导致白某受伤。白某除了应向吴某索赔外,可以向违章停车的周某索赔吗?

指点迷津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周某违章停车占用了非机动道,给骑车人带来了安全隐患。但是,并不是说违章停车就一定会导致事故,法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因此,对于此次事故,摩托车驾驶人吴某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违章停车的周某与骑摩托车的吴某都是责任主体,二人都应负有向伤者白某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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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82.交通事故中行人负全责,就“撞了白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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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程某为抄近路回家,从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被由刘某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飞,当场死亡。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认为:程某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事故,应负全部责任。那么,程某被撞死是否“白撞”呢?本案中的轿车司机刘某应否对程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呢?

指点迷津

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事故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他的赔偿责任仍不能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唯一免责的条件是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据此,本案中刘某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在10%以下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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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83.借交通事故实施自杀,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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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遭受失恋的打击而对生活感到绝望,一个人走上了高速公路。当他看到一辆车飞驶而来时,突然从路边蹿出撞向汽车,当场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勘察:司机王某当时以80公里的时速在标有80至100公里最高限速的路段行驶。那么,此案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吗?

指点迷津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司机王某没有过错或违章行为,因此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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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84.骑车人与酒后驾车司机抢道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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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牛某在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车离开,行驶到一处十字路口时,高某骑着自行车快速闯红灯,牛某因酒后驾车反应迟缓,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就将高某撞飞,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检测,牛某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属于酒后驾车。那么,牛某能否以高某属于抢道通行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呢?

指点迷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要减轻事故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如果尽管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有违章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也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在本案中,牛某因酒后驾车,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没能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骑车人高某死亡,因此不能减轻责任,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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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85.大雾是交通事故的必然免责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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