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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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交通损害赔偿——用法律之盾保护自己与家人(1)

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基础建设投入增速,但路、车、人的矛盾仍然突出,交通事故高发,人民生命及财产损失严重。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涉及到事故赔偿问题。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251.违章超车撞人事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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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升荣(化名)是某工厂的货车司机。某日,他驾驶着工厂的大货车给客户送货。当他沿着主路行驶的时侯,发现前面不远处也正有一辆农用四轮车在同向行驶,左升荣便想超过这辆四轮车,于是便加快车速,准备从四轮车左侧超越过去。然而就在要超越的时侯,四轮车突然左拐了一下,左升荣马上紧急右拐刹车,结果致使其驾驶的大货车右侧滑转180度,正好与同方向靠路边行走的一个行人高某发生碰撞,致行人受重伤。左升荣一见出事了,并没有马上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而是立即乘一辆出租车逃离了现场。而受害人被群众送往医院后死亡。经检验,高某系颅脑伤死亡。那么,违章超车撞人事故如何处理?

指点迷津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左升荣因违章超车,导致车祸,伤及行人。他本该马上将伤者送往医院救冶,却又因害怕承担责任,乘车逃走,更是错上加错,因此肯定要受到法律的惩治。对于这起事故,有人可能会持这样的观点,认为左升荣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实际并不是这样的。根据我国交通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表述直接表明了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是使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逃逸致人死亡是指根据被害人的受伤部位、程度、受伤的时间、地点等客观情况,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本不至于死亡,而最后死亡系肇事者逃逸使被害人受伤后未能得到及时救活而致。而在本案中,虽然左升荣逃离了现场,没有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因受害人当时已经被群众即刻送往医院,并没有延误救治时间,而且从受害人死亡的原因看,是头部这一要害部位受到重伤而不治身亡。因此受害人的死亡并非因延误了救治时间所致,而是由于伤势过重所致。因此,左升荣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但该逃逸行为与受害人的死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非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因此左升荣的行为只是违章超车,构成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52.因超载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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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民杨初春(化名)驾驶着他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从镇上载满化肥回村。跟随他一起坐在车上的还有六人,人员已经严重超载。不仅如此,杨初春的货物也已经超过了实际载重量。结果半路上发生车祸,车辆侧翻于道路右侧的路坎下,造成车厢内的三人死亡,其余人受伤。案发后,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初春对这起交通事故需负全部责任。但是杨初春说,这些人是自愿搭乘他的车的,那么这起案件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指点迷津

超载问题所带来的危害,已经不仅仅是给人们带来生命的威胁了,还给国家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轮胎、发动机、转向系统负荷过大,极易发生爆胎、断轴、侧翻、制动方向失灵等情况,从而不断引发恶性交通事故。据统计,货车超载超限运输肇事占交通事故总数的30%以上,占货车事故的55%以上,占所造成经济损失的50%以上。在本案中,司机杨初春因自己的四轮农用车超载,结果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53.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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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承安(化名)和同事一起驾车出差,两个人轮流开车。后来轮到刘承安开车的时候,与一个摩托车同向而行。因道路较为狭窄,他们的车和摩托车发生碰撞,将摩托车挤到路边的沟里。交警认定刘承安一方和摩托车主负有同等责任。请问:公司要刘承安和同事私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做法对吗?

指点迷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在本案中,刘承安及其同事是在出差途中,正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意外,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刘承安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应该由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254.休假时驾驶公司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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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诚(化名)是一家公司的经理。五一期间,樊诚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驾驶公司的车带家属出去游玩。在回来的途中将一名行人撞倒。行人被送进医院,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该行人的家属要求这家公司和樊诚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问:这家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指点迷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因樊诚驾驶公司车辆是为了带其家属出去游玩,所以樊诚实施的是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另外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元理论来判定,该起交通事故应由樊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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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55.负交通事故全责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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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化名)是某单位司机,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国庆节假期,单位组织外出考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古越以及同车的三名同事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古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劳动部门认定其他三名同事为工伤。因古越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认定古越不构成工伤。单位据此便不支付古越的医疗费。请问:古越作为单位的司机在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还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古越作为单位司机驾驶车辆外出考察,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在该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并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故劳动部门应认定古越为工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或因醉酒导致伤亡,或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如果当事人对劳动部门的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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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5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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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化名)是一名司机。几天前,他驾驶一辆小型货车送货途中,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在其前方30米处突然横穿公路。李鹏飞为了避免撞伤骑自行车的人,将方向盘向右转向。车子冲上了人行道,撞进了路边一个花店,对花店造成了一定的损坏。花店的主人拉着李鹏飞不让他走,让他赔偿损失,后向交通部门报警。请问:应由骑自行车的人还是李鹏飞赔偿花店的损失?

指点迷津

当事人李鹏飞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李鹏飞在发生险情前车速正常,发生险情后采取措施得当则不用承担责任,应由骑自行车的人赔偿花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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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57.紧急避险和交通肇事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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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宏(化名)是一名货车司机。2010年6月在行驶途中,因迎面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在其前方突然横穿公路,黄伟宏采取避让措施,致使其驾驶的货车侧翻压倒路边两名行人,行人当场死亡。黄伟宏当即报警。那么,黄伟宏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还是交通肇事?

指点迷津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本案中的黄伟宏因为躲避骑自行车男子而使两名行人死亡,明显超过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辖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黄伟宏在该事故中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则更倾向于涉嫌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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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58.债务人为逃避执行协议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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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德惠(化名)某日在骑自行车上班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造成六级伤残。经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江德惠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摩托车司机赔偿江德惠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江德惠发现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摩托车司机已与妻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全部财产归摩托车司机的妻子所有,而摩托车司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摩托车司机因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江德惠伤残,所负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诉讼期间摩托车司机与其妻子为了逃避对受害人的赔偿,协议离婚,这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还是可以执行摩托车司机对当事人的赔偿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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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59.小区内被车撞伤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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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的老教师林达(化名)被缓慢驶向小区的一辆轿车撞到,造成小腿骨折,肇事司机只给了当事人1000元,其他的费用都不赔偿。因为司机说小区不属于道路范围,这不是交通事故。司机的说法对吗?林达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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