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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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整理(2)

第三,观察的范围要宽,不能仅限于作案地点的痕迹物证,在距离抢劫现场几百米远的地方也可能发现犯罪的证物,如发现罪犯的指纹、罪犯逃跑路上的足迹、遗留物等。

第四,在局部观察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局部观察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要把局部观察和整体观察结合起来。在侦查开始阶段,往往只能看到局部而无法准确地判定被害人与作案现场有什么关系,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只有综合地观察每个局部,才可能悟出这些局部所存在的内在联系,局部在整个案子中的作用才会显现出来。

有同行曾问李昌钰,“现场是怎么找到证据的?”他回答说:“站着看、弯腰看、腰弯深一点看、蹲着看、跪着看、坐着看、各种方法综合起来看。”下面这一案例是李昌钰博士通过仔细观察和推理破的案子:

有一年暑假,一位13岁的小姑娘去参加学校组织的暑期游泳队。一天游泳回来,教练把她放在离家100米远的地方,让她自己走回去。可从那天起,她再没有出现。两年后,小姑娘的尸骨在野外发现。尸体已经腐烂。当时在场的警察,都直着身子站在那里看。我蹲在地上看了一会儿,发现小姑娘的尸骨上少了三根骨头,旁边有一些狗毛。据此推断,那三根骨头可能被狗叼走了。

于是,让就近的警察局查找两年来的报告,看有没有狗带骨头回家。

警察局发现:一年半以前,有一位女士报告过。我马上访问报案女士,这位女士说,有一天,她的狗叼了一根人骨头回来。

她很害怕,打了狗一顿,第二天,狗又叼回来一根人骨,她向警察局报警,警察没有来,第三天,狗又叼回一根骨头,她对丈夫说了情况。丈夫说:“没有关系,我来处理。

第四天,狗果然没有再叼骨头回来。因为,她的狗也失踪了。

答案有了,我让人把她丈夫找来,经过调查,案情真相大白。原来,是这位女士的丈夫将小女孩强奸后用枪杀死了。发现狗叼回来骨头后,他又用枪杀死了狗,然后把狗埋在草地里。我们找到狗的尸体,将小女孩身上的弹孔与狗身上的弹孔比对,果然是同一支枪所为。

这样,我蹲着找到证据破了案。

以下现场情况相信许多警察都不陌生:

侵入方法倒像是个潜入惯盗犯,而寻找钱财方法却很不在行;从到处找侵入口的情况来看,似乎像流窜犯,但从直奔被盗物品的地点来看,又好像是熟悉内情的人;从正门客厅里铺着坐垫这点来看,可以断定这是一个熟人,但从屋子的每个角落都被翻了的情况来看,此人又不了解被害人家里的详细情况;从惨不忍睹的杀害方法使人联想到仇杀,而从有寻找钱财的痕迹来看,似乎又像是盗窃杀人。

很明显,只根据各个局部观察所做的判断是不准确的。因此,要综合每个局部的观察结果,研究一下哪一个比重大。若是仇杀的结论与盗窃杀人的结论是一比三的话,就应以盗窃杀人为重点去考虑。

下面是一个很具体的对现场的观察和推理:

根据白天不蒙面具闯进家里进行抢劫这一点来看,只能下一个罪犯与被害人不熟悉的结论,但被害人是一个大财主的小老婆,她那里保存着巨额现款,白天总是她一个人在家,几乎没有来访者。把这些情况联系起来考虑,可认为罪犯与被害人有间接的交往关系。因此,认为罪犯非常了解被害人的情况的推理也似乎成立。

总之,任何现场都必须在进行局部观察的同时,对整体进行综合性观察。这是正确了解案件所不可缺少的。

第五,观察犯罪现场的条件。犯罪现场的观察要尽量在作案时相同的条件下进行,要尽量减少外界影响,还要考虑各种可能的时空因素对观察带来的影响。如果是夜晚发生的案件,原则上应该在夜晚进行观察。获得犯罪真相是提出这一条件的目的。

现场状况对人的影响极大,被害人及其他人对案发现场的叙述,现场目击者的陈述都会影响警察的思维,从而给侦查工作带来影响。

下面这个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东京都曾发生过一起女佣人被抢劫的案件。由于被害人是在熟睡中被人用钝器击中头部导致重伤,因此她什么也不知道。老板娘讲,她当时正躺在床上看杂志,听到女佣人的叫声就出来,罪犯正站在走廊上,正好和她撞个满怀,罪犯威胁她,让她把钱包拿出来,她就回到屋里,拿出钱包交给了罪犯。她说罪犯是个身穿茶色大衣的三十岁左右的男人,长脸白皮肤,头发好像烫过,弯弯曲曲的。警察根据这些情况侦查了三天,毫无进展。后来,前来增援的本部侦查员将照明及其他条件布置成与被害时相同的情景,再次表演了与老板娘相遇时的情形,确认了走在走廊上罪犯只能看到黑糊糊的身影,大衣颜色及罪犯的脸根本无法辨认。再次问老板娘,她回答说:“说真的,我什么也不知道,介于考虑到刑警们特意向我了解各种情况,而我又什么都不知道,有点对不起人家。”

(第二节)法庭科学技术

一、法庭科学技术的简单介绍

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的不断发展,现代法庭科学可以针对人体某些器官和行为具有的唯一性,运用生物学知识进行人身识别。

(一)现代生物学在刑侦查中的运用

1.利用人视网膜、体味、耳廓、声纹、唇纹、牙痕等识别技术认定人身。

2.利用人面部的特征。包括:颅像重合技术、电脑画像、人像再塑技术等认定人身。

3.利用人手部的特征。手印检验技术作为一种侦查技术已相当成熟,指纹鉴识是人身同一认定的最有力证据。手的外形、手脉纹及人的指甲分离部分也可作人身同一的认定。

4.利用人足的特征。足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痕迹之一足迹检验在查明案情、证实犯罪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5.根据身体斑、痣、瘢痕、胎记、褶纹、皱纹、文身甚至身体上某个特定部位的压痕(如臀部坐印)等个别特征的特殊性认定人身。

(二)昆虫学知识在刑侦中的应用

人死后会引起昆虫的不同反应,昆虫学家据此来推断死亡时间。例如:

人在户外死亡10分钟后,各种麻蝇和绿蝇就会在死者的口腔、耳朵和鼻孔里产下成千上万只卵,这些虫卵在12小时之后就孵化成蛹状物,然后便离开尸体,钻入附近的土壤里。接着是甲虫,再是蜘蛛、虱子、蜈蚣等,它们“光临”现场是为了呑食先来的那些虫子,或者是为了分享最后的“美餐”。这些昆虫的食物链及生活规律极为固定而且准确无误,就像是一个天然的时间表,使昆虫学家能据此准确地推断死亡时间。不同的昆虫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性,因而在尸体上或在尸体周围的昆虫能告诉警察发案现场是室内还是室外,是白天还是黑夜,是在阴暗处还是在阳光下,当时的气候是温暖还是寒冷、湿润、阴暗的环境。若尸体上的昆虫很少见,则可判断为尸体被移动过等。

(三)植物学知识在刑侦中的应用

犯罪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完成的,植物物证很容易黏附在案犯或受害人的身上而且一般都不被注意。植物学检验技术是运用植物解剖原理和植物显微技术,对植物叶背面的下表皮细胞和下表皮细胞变化形成的气孔、水孔和毛茸体等形态,以及植物的根、茎、花、果、种子等器官的细胞形态淡水藻类微生物的形态通过微观特征的比对检验进行植物种属、生长环境和分布区域等的鉴定现场只发现提取这些植物检材与样本仔细比对检验便可为查找或确定作案第一现场提供依据,也可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四)分析技术在刑侦中的应用

现代化学、物理学、仪器分析技术已经在物证的发现、提取和检验鉴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刑事技术工作者把现代高精度的仪器设备运用到鉴定之中,对一些痕迹物证进行分析鉴定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对证物识别的准确度。

(五)现代网络技术在刑侦中的应用

法医科学DNA数据库是近十年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数据库是利用STR-PCR等各种DNA分析技术的高效性与计算机技术的高储存性、高效检索性及网络的传输技术,将在犯罪现场搜集的生物检材(人体组织、血斑、精斑、唾液斑、毛发、骨骼等)及涉案相关人(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等)的各种检材,经DNA提取、纯化和定量,再经STR基因座复合扩增、DNA自动分型检测后,得到数字化的DNA分型结果,通过网络将数据导入具有统计、比对功能数据库系统的计算机中,完成库中DNA分型数据自动比对,依据它们的DNA分型匹配与否,得出认定或排除结论的数据库系统。广义的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系统应是囊括上述功能及该检验技术标准化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法医DNA数据库的前提是:有前科犯罪的人重新犯罪的概率为30%~40%;将有犯罪前科的人DNA数据存入计算机存储系统,就可以起到监控和震慑作用;资料的共享使处于闭塞状态的警察形成网络的共同体与罪犯作斗争;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寻找案件的同一和现场物证的同一,实现异地的并案和串案,节省警力;电脑的存储技术和网络传输作为技术手段的可能,以及法律的支持等。

目前,我国已出现了零散的犯罪前科人员DNA数据库、现场DNA数据库、失踪人员亲属DNA数据库和无名尸、碎尸DNA数据库。但数据还不够准确、标准不统一,难以进行大范围的连接和统一。建立DNA检验全自动化过程目前虽然PCR扩增、STR分型、mtDNA测序等过程实现了自动化,但检材的前期处理即DNA提取、纯化阶段还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这样往往出现一些人为的疏漏和误差为了减少错误的发生应逐渐建立从DNA抽提到测序、分型的全自动化过程。

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DNA数据库的发展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数据库的数据容量将进一步扩大。如英国将现占全国人口总量5.2%的数据库扩大到10%。第二,在DNA检测技术方面将更加自动化,以减少人工误差。缩短检测比对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第三,在立法方面将进一步扩大进入数据库的人员范围,同时又将保证数据库的信息不被滥用,以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和隐私权不受侵犯。第四,将进一步利用现场生物检材的其他遗传信息来预测犯罪嫌疑人的生理特征,如种族、肤色、头发颜色、性别、健康状况及行为特征等,以提供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

二、死亡案件中的法医

现场一旦发现尸体,法医就要到达现场。验尸是由病理学家或验尸官来执行的,揭示死亡的原因和死亡时间是法医主要任务。法医会在医学和法律相关方面给警方提出建议,法医鉴定结论对侦查及后来的法庭辩论有重大的作用。

(一)死亡原因

法医学是一门专业很强的技术,不管是血泊中的尸体还是一堆白骨,通过法医的工作就能测定出死亡的原因。下面案例说明法医在刑事侦查中独特的作用。

案例一(纵火受害者)

当在火灾现场发现尸体时,首先是检查尸体的呼吸道有无烟灰痕迹。烟灰的存在将暗示死亡是由窒息引起的,受害者缺氧死亡。其次,血液样本会被分析,这包括在血流中的氰化物或二氧化碳的存在和其他有毒物质。氰化物毒药标志了死亡原因,它是由于人造物质(通常是家具)燃烧而释放出来的;在其他案件中,尸体的鬓角会有红肿的边缘(由于红细胞尝试修复烧伤的皮肤)将被确定为受害者死于燃烧。身体的伤口和破损的地方开始会被认为是由于火烧引起的,但如果有流血的迹象,将可断定在着火前受害者已经死亡,这意味着火灾只是掩饰险恶罪行的现象。

案例二(上吊受害者)

身体被吊起,通常有死于缺氧的症状。这包括有皮肤蓝色、眼球血管爆裂和肺部膨胀。法医病理学者检查颈上的绳索痕迹,如果其边缘红肿,则受害者上吊时还活着。然而,如没有像炎症那样的痕迹,则暗示受害者被吊上去前已经死亡了,并借此作为掩饰。绳痕将会与犯罪现场的绳子核对,绳子痕迹与现实的绳子有轻微的差异,将会确切地暗示该绳子不是谋杀的工具,受害者是否因缺氧而死和颈上有否明显的淤伤都是很重要的体征。痕迹会引导我们找到谋杀工具。按一般的规则来说,所有在颈上的绳子痕迹都应该是倒“V’型的,这是因为绳结在颈上擦伤并形成“V’字形的尖端。

案例三(遇溺受害者)

在水中发现的尸体可看到受害者的气道和腹部有水和肺部肿胀现象。如果有这样的现象,则认为受害者是遇溺了。是谋杀还是意外则需要调查员去核实。更进一步的检验将会揭示真相。如肺部有出血,则暗示遇溺期间有过挣扎。验尸官会找到其他的证物,如:树叶、树枝或在死亡现场附近的其他物品,包括抓在受害者手里的物件,这显示受害者为了救命,乱抓靠近他身边的东西。然而,在喉部的检查中,“痉挛”揭露受害者的突然“寒冷”会引起即时心脏病发作。揭示身体在入水前是否还活着,可通过一种简单的藻类来分析(已知的硅藻属)得到结论。在尸体中发现的硅藻可与水中的硅藻作比较,如果吻合,则入水时还是活着的。否则,在入水前已经死亡。验尸官将通过其他伤痕的探讨来判断是否谋杀。

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它告诉我们法医面对溺水死亡者,对作案时间、地点是如何断定的。水中生物——硅藻,对破案有何意义:

一具水中高度腐败的尸体,要判断死者死亡的时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尸体浸入水中后,手掌及足底的皮肤会逐渐变白膨胀,指端的皮肤会发生皱缩,随着时间的推移,皮肤的皱缩可以逐步扩展到整个手掌及整个足底。浸渍更久者,皱缩的皮肤就可以从手足中取下。当然,这种情况绝对是对死人而言的。如果尸体在水中继续浸渍一个月左右,皮肤和指甲就可以根本不经过外力的作用从手部自动地脱落,这种现象在法医学界称之为“溺死手套”。继而,还可以出现“溺死脚套”,以致全身皮肤的自动脱落。

摆在我面前的这具浮尸,手足皮肤及指趾全部是完整的。因此,我判断尸体在水中浸渍的时间尚不足一个月。

我用两把镊子同时夹起死者右手腕那膨胀的腕部皮肤,轻轻顺着掌面向下拉扯。一副完整的人皮手套“制作”成功了。再结合尸体上的其他改变,我推测这具尸体在水中浸渍的时间应该是20天左右。

接着,我需要判断死者是生前溺死还是死后抛尸入水。

经过仔细的检验,我没有在尸体上发现死者有明显的生前溺死的征象。但是,在她的呼吸道及消化道内我发现了少量的溺液。这说明入水时死者已处于濒死期,此时,死者还有极微弱的呼吸运动和呑咽运动,这就使得少量的溺液进入了她的呼吸道及消化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