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家居阳光下的罪恶:骗术大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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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伸向房产的黑手——房产骗术(2)

丁先生最后同意签订这份合同,他考察过附近的商铺,每月1.4万元租金按当时的市场行情也不是很贵,虽然业主欺骗自己,但自己为装修店铺已花了10多万元,1.2万元保证金也已交给对方,如果不签,恐怕会血本无归。而且业主唐先生称这样做只是为了少缴税,因为月租超过4000元,税金更高。

同一套房子两个合同,两种租金,势必给可能产生的纠纷带来严重后果,公证合同不能是不同的两个文本,否则就是无效的,而双方实际成交价与合同不符,以后如果产生纠纷的话,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以后发展的长远利益,不要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就进行投资,免得想后悔都没有机会。

主客通吃的黑中介

替客户卖房子1套就赚了12万元“佣金”!而当时他所在公司的售楼提成是0.4%,正常情况下,12万元他需要卖出300套房子才可能赚到。1与300的等式让人诧异,秘密是什么呢?那就是帮客户炒期房。客户想70万元卖掉,报高一点卖给下家,差价加佣金有这么多也不稀奇,这种一手进一手出的做法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曾几何时,这股差价风也悄悄刮进了二手房市场。“实在是太让人气愤了,我花65万元买的二手房,原本房东的挂价竟然只有60万元。”刘先生在电话里语气很激动,说他遇到黑中介,被坑了5万元,“希望其他买房人能多长个心眼。”

这并不是个例,王小姐也深受其冤。王小姐看中了一套挂牌价23万元的小户型,虽然价格并不便宜,但位置比较理想,她感觉还不错。看房和签约的时候房东都没有来,房产经纪人告诉她,房东是做生意的,在外地,所有事情由中介公司全权代理。在签合同的时候,这位中介还好心地提醒她,合同上的成交额可以少写点,这样可以少缴些税,于是23万元变成了18万元。

办理产权的时候,房东无意间的一句话,让王小姐起了疑心。真相让人吃惊,原来,这套房子,房东就是以18万元托付给中介公司卖的。“好心”的中介不仅赚了下家的佣金,还吃进了上家的房款。

黑中介主要从以下几种方式赚取差价:二手房交易中买房人需要承担的除了房款之外,还包括契税、印花税、综合税和中介代理费等,其实这些都是有明确基率的,但是如果买房人对这些不熟悉,那么一些中介就不会主动把各种费用的明细都列出来,而是会报给你一个“包含所有费用在内”的总价,而这个价格往往比实际价格高出几千元。最常见的一种是“背靠背”,就是说与卖家签订“代理协议”以后,包括看房、谈价、签约,买卖双方都不见面,中介就利用这种代理关系,将房价标高出售,差价就放进自己的腰包。与前面两种相比,这也是利润最大的赚取差价的方法。

有些房子不能买

不少打算购买房子的人都认为,房子和其它商品一样,只要付了钱,就可以拥有自己的住房。其实不然,只有合法进入市场的房产,才能进行市场交易。否则,你用自己辛苦积攒了一辈子的货币资金,一不小心去买了一套不能作为商品的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就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在此,我们提醒大家谨慎购房,千万别贪一时便宜而吃大亏。

第一种:联合开发房

这是由有钱无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出钱,有地无钱的企事业单位出地联合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成后,开发商一般是将自己分得的那部分房产面向社会出售,但按国家规定,这类房在未履行政府审批手续、补交相应地价款和办理相关国土手续前,是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的。

第二种:公益联建房

这是由地方政府或本系统本单位组织领导,市民自愿参加组成的住房“合作社”,为解决“社员”住房困难而进行的合作建房项目,当新建房子有一定剩余时,而向社会出售。由于这类房屋具有公益性质,享有不少优惠性质,所以按国家政策规定,也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一旦购买,日后难以进入三级市场。

第三种:集资合建房

这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市郊城镇及村民以集资建房、联合开发,或小城镇建设等为名,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在城郊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强调指出的是,此类房大都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也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这类房屋买卖行为肯定是无效的。

第四种:集资联建房

这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市郊城镇及村民以集资建房、联合开发,或小城镇建设等为名,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在城郊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强调指出的是,此类房大都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也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因此,如果购买这类集资合资的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这类房屋买卖行为肯定是无效的。

第五种:非法开发商

一些未经批准,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单位,通过非正常渠道谋得土地而进行的房产开发,由于其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因而也就无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交纳土地出让金,贪图低价购买这类房的风险是极大的。

第六种:限制权利房

这是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已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子。一些购房者贪图便宜,采用私下交易的方式买房,由于难以掌握卖方真实情况,结果往往上当,叫苦不迭。

第七种:郊区联建房

开发商为了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在市郊低价征地开发形成的商品房,这对购房资金短缺的居民来说,本应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由于个别开发商项目开发不规范,且管理不到位,社区环境极差,设施严重缺乏,交通极其不便,却通过虚假广告,打着“低价”的幌子蒙骗购房者,这种“低价”,这种“便宜”,购房者是不应去捡的。

由于这些所谓的便宜房或没有履行正常的土地出让手续,或属于不规范开发,故一旦消费者购买了上述房屋,是得不到房屋产权证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将来房产的归属及交易都面临着极大的困难。老百姓要买便宜房无可厚非,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任何“优惠”、“便宜”都不可能是白送的,都有内中一定的原因,因此买便宜房一定要弄清便宜真正的原因,大家在购买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最好不买。

朦胧房产广告蒙人术

一项调查显示:90%以上购房者对楼盘的第一印象来自房产广告,因此,房产广告的影响力不容小视。正因如此,不少房产商也习惯于在广告中,用一些极具诱惑力的字眼,将楼盘描绘得天花乱坠,以吸引市民目光。然而,不少购房者看了诱人的房产广告后,兴冲冲而去,却非常失望而归。具体来说,房产广告的虚假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整体形象夸大宣传。不论楼盘“身”在何处、绿化如何,广告单均宣称“黄金地段、环境优美”。

价格标示“雾里看花”。广告单中标示的起价、均价并非房屋实际成交价,对消费者的参考意义不大,且标示价格往往不能反映实际的价格调整情况。

楼盘方位“模糊处理”。用“车程”这一模糊概念描述楼盘与某显著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而不使用“公里数”;或在楼盘方位示意图上注明方位,以失当的比例误导消费者。

图片不标明类型。反映楼盘外观、绿化效果、配套设施的图片究竟是实景拍摄图片、模型照片还是电脑效果图,许多广告都未明示。

投资回报“拍胸脯”。购房投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但不少广告单打出“升值无限、稳赚不赔”的口号。实际上,此类关于投资回报的承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因此,消费者在看广告单时一定要持谨慎态度,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注意广告上是否标注楼盘预(销)售许可证号,这是证明开发商是否拥有相关资质、楼盘项目是否合法的关键性标志;

二要客观对待房地产广告,它只是一种参考资料,不应盲信盲从。购房者应到实地察看,以实物为准;

三要保留广告单、楼花等宣传资料,日后开发商一旦食言,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开发商对外发布的宣传资料上的相关表述界定为“要约”,凡不兑现者,可视为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对于广告中的文字大小,一些房产商动足脑筋,将一些极具诱惑力的文字无限放大,将一些事关购房者切身利益的关键字无限缩小,并放在最不起眼的位置,是房产商们惯用的手法。广大消费者要看清房产广告中的每一个字,不要被售楼小姐的花言巧语所蒙蔽,用自己的双眼去判断楼盘的每一处利弊,并在适当的时候请教专家或律师,这样才能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