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成功致富全书(智慧生存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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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只要合法,无所不为

因时因事而变通是“权变”的本意。企业竞争中,要精通权变,以权变制胜。任何企业的老板或管理者的职责,就在于根据竞争中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可能,适时地选择最恰当的竞争办法。

商战所采取的手段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目标,一个目标的实现,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若干方法去获得;而在多种途径、若干方法中,必定有一种是较好的途径、较好的方法。虽然商战者不必也不可能对每件事去推测、分析它的全部选择方案,但对事关全局的决策,争取有多一些选择方案和多几种处理方法是应该的。这样,才有可能采取最有效的方法去达到目标。善于选择是优秀的老板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标志。

为了实现某项目标,上级在布置任务的同时,可能同时给你下达若干指示或命令,而这些指示、指令又属于实现该目标的具体方式、方法。在执行上级指示、指令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假如你所选择的方案或者你将采用的方法较上级指示、指令更有利于目标的实现,这时你应该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向有关领导申述你的方案、方法。如果事情紧急,必要时你可以考虑“先斩后奏”或“边斩边奏”,“自行其见”。

深圳蛇口工业区一位负责同志深刻地说:“有一个外国人认为,中国人作为具体的人来说,是勤奋而聪明的;但一旦组成集体,却显得拘谨和呆板。在个别交谈中中国人往往能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显露演说才华,但同是这个人,参加了代表团当上了团长,发言就成了干巴巴的几条筋。问题何在?就在于他的发言稿事先经过逐级审查,一经审定,只能是照本宣读,哪怕情况有变化,也难以更改。……如果授权给这位团长相机行事、发挥才智的权力,保证在席的各位都会为之热烈鼓掌。”这段描述充满着权变方法论的思想。能否给下属相机行事的权力,这将是对领导者权变哲学观念的考验,也是企业竞争的推动力。

实行君命有所不受的原则,并非允许企业管理者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用这条原则与实现“将能而专君不御”的方针一样,是有特定限制条件的。只要对企业有利,我们就可以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种种可能的手段以达到目的。

这一点,挪威航运业巨头阿特勒·耶伯生在他的著名生意经中已经体现:“只要合法,无所不为”。耶伯生只用了不到15年的时间,便使他的公司从只有7条船的小公司,发展为拥有总共120万吨的90条商船的大公司。另外,在世界各地的油田、工厂和其他的项目中,他也拥有大量投资。

这条生意经的前提是“合法”。商人、企业家必须懂法、熟悉法、遵守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经营活动中缩手缩脚。聪明的商人、企业家会利用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寻找发财的机会。只要合法,无所不为;或借用孔子的话,叫“从心所欲不逾矩。”

耶伯生实践他的生意经的一个例证,就是“利用外国的方便旗,以减少商船队的支出费用。”

当时,挪威海员工资高、福利待遇好,这方面的支出成为挪威船运公司经营中的一大负担。耶伯生为了避开挪威有关海员工资的法律规定,而大量利用外国方便旗。他的90条船中,除了20条挂挪威旗以外,其余70条船都挂各式外国旗,有巴拿马、利比里亚、菲律宾的,也有英国、法国和联邦德国的。

菲律宾随时有7万失业的海员供船主们使用,耶伯生就与菲律宾人在马尼拉合办了埃比蒂斯--耶伯生公司,大量招募菲律宾海员,具体方法则对外秘而不宣。

耶伯生此举为他节省了大量薪金等方面的支出,当然也加重了挪威海员的失业情况。因此遭到许多工会组织的反对。但是,耶伯生此举在法律上又是无可挑剔的。他在合法的前提下,开辟了生财之道。

“只要合法,无所不为”,美国人罗恩斯坦也是这方面的一个生意老手。在二战期间,奥地利的斯瓦罗斯基家族的公司曾奉德国纳粹之命,制造军用望远镜等军需品,二战结束后,法军将接收这家公司,身为美国人的罗恩斯坦获知此情后,便去找斯瓦罗斯族基家族,提出由他来接管该公司,他将掌有公司的代销权,收取销售额10%的利润。直到他死为止。斯瓦罗斯基家族起初十分恼火,因为这家伙明显是在趁火打劫。但经过考虑,只好委曲求全,以保住公司的大利益。罗恩斯坦便找到法军司令部,讲明公司已归到他的名下,请法军不要接收。法军无可奈何,因为他们不能接收美国人的财产。罗恩斯坦就这样打了个擦边球,利用自己的国籍,轻松地赚到了公司代销销售额10%的利润。

“只要合法,无所不为”的生意经也具有它的副作用。一些经营生财手段,尽管“合法”,但也有可能不怎么合情理。当然,商人的目的是节省成本,增加利润,但也有必要考虑自己商业活动的社会效果和影响。如果老板们能从积极方面领会这一生意经,一方面广开财路而不违法,另一方面又注意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那才是真正领悟了生意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