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的有效性。官僚组织结构理论的提出是建立在许多假设的基础之上的。现在人们对这些假设前提提出了批评和疑问,例如,官僚组织结构理论就隐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前提:当上级和下级之间出现不协调时,上级的判断必然比下级的判断正确。显然,这个假设存在明显的缺陷。它忽视了非正式组织的存在。在生活与工作中,非正式组织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这些非正式组织的行为准则是感情的而不是效率的,他们要做什么和不做什么都是以满足这个组织成员的感情需要为标准的。官僚集权组织的提出和设计忽视了正式组织之内还存在的这种非正式组织的现象。
过分地强调组织原则和恪守规章制度。人们对官僚组织结构理论最激烈的批评是它过分地强调执行规章制度。组织的规章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使他们的活动更加有效,因此任何组织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但是,过分地强调执行这些制度会抑制员工的创造能力、革新和冒险精神。
虽然有上面的一些批评和异议,韦伯的官僚组织机构还不失为一个伟大的理论。作为韦伯组织理论的基础,官僚制在19世纪已盛行于欧洲。韦伯从事实出发,把人类行为规律性地服从于一套规则作为社会学分析的基础。他认为一套支配行为的特殊规则的存在,是组织概念的本质所在。没有它们,将无从判断组织性行为。
韦伯理论的主要创新之处源于他淡化了对有关官僚制效率的争论,而把目光投向其准确性、连续性、纪律性、严整性与可靠性。韦伯这种强调规则、强调能力、强调知识的行政组织理论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高效率、合乎理性的管理体制。行政组织化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进程,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自出现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已经成为各类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韦伯关于组织中三种合法权力的精辟分析,给了我们非常大的启示。
经典语录
如果我们单纯从技术角度来看,所有经验无一例外地显示出,只有行政组织中纯粹的官僚主义样式——即官僚机制的独裁变种——才有可能达到最高效率,而且也是根据我们所知能够严格控制人们的最为合理的形式。在精确性、稳定性、严格的纪律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它比任何其他形式都要优越。因此,使得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同组织有关的人能够对其结果作出十分准确的估计。
归根到底,这种组织在效率和活动范围上都比较优越,而且能够正式地应用于各种行政管理任务。一个职员无非是一台运转着的机器上的一个齿牙,整个机器的运转给它规定了基本固定的运行路线。魅力型的统治作为非凡的统治,给予合理的尤其是官僚体制的统治,也与传统型的,尤其是家长制的和世袭制的或等级制的统治,形成尖锐的对立,这后两种是统治的具体的、平凡的形式。
管理巨匠观点
《经济与社会》涉及的社会学理论较多,所以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他在此书中提出的有关管理的重要理论。韦伯提出的理想的行政管理体制,也即是“官僚体制”。“官僚体制”这一概念,在这里并不像汉语中的官僚政治、官僚主义那种带有贬义,并不意味着脱离实际、文牍主义、低效率等。它的原意指这种组织是通过职务和职位进行管理的。这里所说的“理想的”行政管理体制,也不是说它是在某种意义上的最好的或是适合人们某种需要的管理体制,而只是指它代表了一种“纯粹的”、“在现实中没有例证的”的组织形态,借以与那些在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具有各种各样特殊形态的组织相区别。韦伯从这些实际存在的各种特殊形态的组织中抽象出一种“纯粹的”组织形态,是为了便于人们对它进行理论分析。
韦伯认为,官僚体制是一种严密的、合理的、形同机器那样的社会组织,它具有熟练的专业活动,明确的职责划分,严格执行的规章制度,以及金字塔式的等级服从关系等特征,从而使其成为一种系统的管理技术体系。韦伯指出,官僚体制即使从纯技术的角度观察,也比以往的其他管理体制具有明确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1)准确性;(2)迅捷性;(3)明确性;(4)简单性;(5)连续性;(6)严肃性;(7)同一性;(8)严密的服从关系;(9)防止摩擦;(10)人力和物力的节约。由于官僚体制具有上述优点,就可以保证它能够像一架机器那样灵活地运转。
这种官僚体制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化生产的发展而出现的。韦伯认为,正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精确的、不含糊地和不断地进行管理,而且要尽可能宽的这么做。而这种管理只能采取官僚体制。韦伯指出,在一个现代化国家里,实际的统治者必然的和不可避免的是官僚政治。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的发展,要求出现一种更严密的体制与之相适应,这就是管理体制。实际上正是这种官僚体制的管理,真正显示出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的管理同家族制的或其他生产方式管理的区别。这种官僚体制不仅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且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韦伯指出,在所有领域(国家、教会、军队、政党、经济经营体、利益集团、协会、学校、行会、医院等),现代的管理形态的发展与官僚体制的管理的发展及强大相一致。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也是官僚体制的发展和普及过程。今天,谁也无法否认,离开这种管理体制,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以及其他一切社会领域的活动都将陷入混乱之中,而无法正常地进行。
接着,韦伯对权力进行了一系列的划分。韦伯指出,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为其存在的基础。在他看来,社会与其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通过契约关系或者道德一致,而是通过权力的行使而被聚在一起,在那些和谐与秩序占上风的地方,权力的权威性运用从未彻底消失过。可以说,人类社会行为的一切领域都无一例外地要受到权力的影响,没有一定形式的权力,一切社会组织的活动都不可能正常地运行,从而也就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在这里,权力意味着统治者的命令影响着被统治者的行为,被统治者必须接受或屈从于统治者的命令,以统治者的命令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然而,韦伯并不仅仅把权力看作是一种引起服从的命令结构,而且认为被统治者是乐于服从的,就好像被统治者已经处于自身的理由把命令的内容当成了他们行动的格言。而且,他认为我们应该不能忽视命令是被作为一种正当的形式而被接受的。因此,韦伯以为,统治是一种合法的权威,或者说,统治者的权力都以正当的形式被他的服从者所接受,从而为社会公认,成为合法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存在着如下三种纯粹形态的合法的权力:
(1)传统性的权力。这种类型的权力是以不可侵犯的古老传统和行使这种权力者的正统地位为依据的。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对拥有这种不可侵犯的正统地位的个人的服从。韦伯指出,族长制是传统性权力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在这里,人们对于族长首领的服从,不是建立在某种成文规范或既定程序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个人的盲目忠诚的基础上。实际上人们也宁愿遵从习惯,而不愿遵守法律。此外,世袭制也是传统性权力的表现形式。世袭制统治者的权力是任意的。对于统治者的臣民来说,重要的是必须忠实地遵照统治者的意旨行事。不过,在这里,统治者的权力是绝对的,无限制的。然而,实际上他们的行动仍然受惯例和风俗所支配,在他们的心目中,传统是不可侵犯的。总之,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是基于统治者占据的统治地位,而统治者行使权力则受着传统的制约。如果他们当中有谁一再违反传统定下来的规定,将有失去其统治的合法性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