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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利益统一国家至上

利益统一是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国是个国家,而且是个有着960万平方公里国土面积和13亿人口的大国。国家要进步发展,’社会要和谐文明,就必须统一全民族的意志,调动全体人民的所有智慧和能力。而要做到这一点,真正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每个中国人都必须首先要有服从国家发展大局的观念,也就是必须要拥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意识。

然而,对于现代文明国家来说,国家利益却又是和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包括部门利益)乃至地方利益密切相连的。实际上,个人、团体和地方拥有应有利益也是国家利益形成的重要基础。这也就是说,个人、团体和地方应有利益得不到保障,国家利益也就无从谈起,“高于一切”自然也就会处于扭曲的状态。只有实现了个人、团体和地方应有利益和国家最高利益的高度统一,中国社会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的科学发展目标。事实证明,没有四者的统一,国家就不能健康有序,社会就没有文明和谐。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是保障人权的社会,而人权包括个人的自由、财产、地位、尊严和荣誉等的利益权益。国家只有在充分保障个人应有利益的基础上,才能使国家利益充分得到人民的尊崇和维护。事实上,尊重人人应有利益,充分保障个人应有利益,也才能有效地保障和拓展国家利益空间。连个人应有的起码利益都保障不了,甚至是随意侵犯个人应有的利益,谁还会去尊崇和维护国家利益呢?

团体包括政治团体、事业团体、经济团体、宗教团体、文化团体、群众团体。政治团体就是政治党派,事业团体就是学校和科学研究单位等,经济团体就是企业,宗教团体就是各个宗教机构,文化团体就是文化单位,群众团体就是工会、妇女组织、环保组织等。无论是什么样的团体,只要是宪法和法律许可的,就都是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都应该有其应有的利益。团体没有应有的利益,或是应有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自然不能充分发挥其贡献国家和服务社会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突出强调国家利益自然也就不切实际。

国家有中央政权,也有地方政权。虽然国家利益至上,但是地方也应当有应有利益。地方利益关系的不仅是国家政权在地方的运转,还关系到地方的建设发展和人民的福利利益。如果地方应有利益没有保障,或是处于不适宜状态,地方的建设和发展就会受到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就无法达到应用的水平,反过来也会制约国家事业的发展。计划经济年代的情况就是这样,由于地方(包括个人、团体在内)的应有利益得不到保障,人民的生产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国家事业的发展就受到了很大制约。所以说,强调国家利益是重要的,但是地方应有的利益也要处于受国家尊重和保障的状态。

当然,如果地方利益的提取超出了应有的范围,甚至使国家的最高利益受到削弱,不仅会给国家事业造成损害,地方的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会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统一不起来的原因,还在于国家和地方权力分配的不协调。科学地看,保障中央权力的权威性是很重要的,但是地方政权处于适宜的状态也是很重要的,这就需要进行国家和地方的合理分权,也就是国家要强化应有的垂直管理,而地方要在适宜的范围内发挥自己的政权作用。具体地说,就是国家主要负责国防、司法、经济,地方主要负责建设和服务。当然,地方也可分得少部分司法(如一般性民事司法和治安管理等)权,从而使地方政权具有应有的权威性。谁都知道,地方执法机关某种意义上应该对“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现象的产生负有责任,而靠制造“三乱”的机关治理“三乱”,不仅治不了,抑或还会出现“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的不良局面。“三乱”表面上看只是执法机关对相关行业的权力掠夺,实际上(因其导致商品成本普遍提高)却是对全体民众的市场性剥削。用计划经济的落后体制运行市场经济,是根本行不通的,必然“乱象丛生”。

比如某些公安机关就是这样,现在的体制很不科学,所以地方上与之相关的问题就很多。虽然国家和地方有分权,但却统一不起来,也就是该国家管的国家管不了,该地方管的地方也不能全管,而不该国家管的国家却又严管,不该地方管的地方却又乱管。这就有可能使某些警务人员在地方对抗国家、腐败官员压制人民、利益集团诋毁社会正义中充当非正面的“工具”,而和腐败官员、部门、利益集团进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正义斗争的公民,自然就有可能成为某些公安机关像对待坏人那样的“监控(打击)对象”,这当然不仅会损害国家的形象,更会损害公安机关和警察队伍自身的形象。

对此,我发表了文章《公安机关应分为国家公安局和地方公安局》,建议国家进行公安体制改革。改革后,垂直性质的国家公安局管刑事、情报,有逮捕权,而地方管户籍、治安(交通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只有拘留权,并接受国家公安局的监督和管理。这样国家和地方在公共安全上也就真正做到了既有分权,又能统一。其他司法和政府管理也一样,管理科学化了,社会秩序自然面貌一新了。

不能完全伸张正义,就必然存在非正义的司法邪恶问题。为了维护利益集团和腐败官员的既得利益,而隐蔽性地监控、跟踪、窃听、陷害、恐吓、教唆(引诱、唆使)堕落甚至犯罪、政治误导、制造冤狱等,只能使国家充满恐怖主义氛围。事实充分证明,不改革腐朽的司法体制,国家混乱,人民更痛苦,可以说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不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地方警察进首都北京抓揭露腐败的记者、作者的恐怖主义“国破现象”,还会继续存在下去。众多的与地方腐败部门和官员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正义进行斗争的公民,甚至还会成为其抓捕“谋害”的对象。

事实上,地方完全掌握司法领域人事和财政大权,不仅会使其很容易成为有能力和中央政权抗衡的相对独立的现代封建王朝(尤其是相隔省、市两级“远离”中央的县级政区更是这样),还很容易会使中央政权一定程度地成为“空壳”。在县级行政区域,纷纷盖宫殿化办公楼、受法律保护地到邮政局给上级机关发上访信等就经常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显示了其十分明显的“封建王朝”特征。国家政策再好,没有司法等的国家化垂直管理,人民仍旧是会在这样“远离”中央政府的“封建王朝”中深受压迫的。

之所以会出现公民大量上访而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乱象,原因就在于执法机关被地方所实际控制,导致国家司法机制不能正常运行。国家和地方科学分权了,也就是做到了该国家管起来的国家管起来,该地方负责任的地方负责任,并且国家和地方管理和监督有机统一了,国家自然也就实现和谐目标了。普京上任总统后使俄罗斯在短短的几年里就得以了快速振兴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强化了其国家的垂直管理。

现在国家秩序出现一些混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国家和地方在权力分配上处于不够适宜的状态。该是国家管的国家不管,或是管不了,而不该地方负责的,地方基本上却是全揽,要么是服务不行,要么是负责不了。国家对基层地方只有指导权,而无实际管理能力,必然就会出现“上面说得再好,到了基层地方也落实不了”的尴尬局面。社会实践的事实表明,改革落后的司法体制,已成为促进社会科学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迫切要求。

在现代文明社会,个人、团体和地方的应有利益是得到保障的,但是只知道国家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个人、团体和地方的应有利益,显然还是很不够的,因为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地方都决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甚至侵犯国家的最高利益。在国家利益面前,不仅个人没有特权利益,任何团体没有特权利益,无论什么样的地方也都一样没有特权利益。任何时候,任何个人、任何团体和任何地方都决不能损害甚至侵犯国家的最高利益。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一样。政府部门根本就不该有什么利益,这样那样的部门利益的存在,实则就是腐败的写照。

人民是国家中的人民,团体是国家中的团体,地方是国家中的地方,个人、团体和地方的应有利益都是以国家和国家利益的存在为前提的,其事业的发展也是以国家事业的发展为基础的。可以说,没有国家利益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人民自然无幸福,团体自然无发展保障,地方自然无建设和服务成就可言。只有国家利益得到保障了,国家事业健康发展了,个人、团体和地方的应有利益,其事业的发展,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并且才能真正获得健康发展。所以,任何时候都必须牢固树立国家至上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有国家了什么都有,有国家事业发展了,自己的事业也就有条件很好发展了。在国家需要的时候,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地方,都必须服从国家的需要,都必须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牺牲。

中国之所以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也在于有些人、团体和地方把自己的利益看得高于国家利益,形成对抗国家利益的既得利益者。当“应有利益”变成了不服从甚至对抗国家为了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再分配——改革的“特权利益”,其也就成为了危害国家和民族的特权利益者罪人。在国家利益面前,任何人、任何团体和任何地方(部门),都没有任何损害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的特权利益。

由于中国是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主义小农经济历史的古老国家,人们在利益上的思维表现,也就带有明显的“近视”特点,也就是过分看中眼前利益和既得利益。这一点表现在一些地方环境保护等问题上,是十分突出的。中国社会之所以不能适时走上现代化的发展道路,重要的一点,就是一部分人没有长远利益意识,不能为了取得长远发展的利益而勇于抛弃眼前利益和既得利益。不充分考虑眼前利益是不现实的,不充分谋求长远利益也是十分错误的,对于既得利益也是一样。只有将眼前利益、既得利益、长远利益和科学发展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并且有积极的牺牲精神表现,才能真正使国家走上光明的发展道路,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的发展目标。

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团体和地方应有的利益,个人、团体和地方更要崇敬和捍卫国家利益,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国家、个人、团体和地方四者之间的利益统一。这样的利益统一自然还包括处理好眼前利益、长远利益、既得利益和整体发展利益的关系。利益关系处理好了,国家也就处于在了良性的状态,也就有条件成为现代文明国家了,社会自然也就有了真正文明和谐的健康局面了。没有国家,就没有我们任何利益者的一切,服从国家发展事业需要,为国家的改革和发展的整体利益做出牺牲,是每一个利益者的光荣义务。因为有国家和其事业的发展,才会有全体人民的幸福,中华民族才会有光明的前途。

利益统一了,国家必然进步发展,社会必然文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