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新股民炒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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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股票市场交易(7)

由于做市商的报价必须是连续的,因此实际报价是由电脑根据做市商的价格计算程序自动生成(program—trading)的。每个做市商的报价终端和中央报价系统相联接。比如美国的NASDAQ市场上,所有做市商的终端和NASDAQ系统主机联结,从而通过NASDAQ系统向投资者发布自己的报价信息。

如果某证券不是垄断做市商形式,那么在多个做市商情况下,每家做市商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报出的价格也就不一样,这就形成了一种竞争。最终使得各家做市商报出的价格趋同,价差减小。实力弱的做市商就会被淘汰出局。

很显然,做市商的利润,就来自于自己报出的买卖价差。比如某股票,做市商同时报出3元的买价和3.1元的卖价(对投资者而言就是3元的卖出价、3.1元的买入价),则做市商的利润就是0.1元/股。当然,为了防止做市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任意扩大买卖价差,甚至出现做市商“隐性合谋坐庄”的现象,各国都对做市商的买卖报价有一定的制度规定。

以美国为例,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采用多元做市商的形式,规定至少要有四家做市商共同为其做市,以防止垄断价格现象;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定期发布最大买卖价差范围,做市商的每天报价不能超出该价差范围,一般不超过证券价格的5%。违规做市商禁入市场20天。

在芝加哥期货市场上,指定做市商(DPM)所负责期权合约价格的报价也规定明确范围:如果合约询价低于2美元时,买卖报差价不得超过0.25美元;当期权合约询价在2至5美元时,买卖报差价不得超过0.45美元;当合约询价在5至10美元时,买卖报差价不得超过0.5美元;当期权合约询价在10至20美元时,买卖报差价不得超过0.8美元;当合约询价大于20美元时,买卖报差价不得超过1美元。

做市商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海外市场上,做市商制度出现于30多年前,当时主要用于场外交易(OTC)、创业板交易的股票,由于这类股票尚不够去主板上市的标准,风险相对较大。为了使交易能够顺畅地进行,做市商制度应运而生,以美国NASDAQ最为典型。

随着高速度、低成本的电子交易方式的普及、以及为了防止做市商过度操纵股价,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做市商制度活跃交易、增强流动性的优点,目前国际资本市场的交易制度出现集合竞价和做市商制度混合的趋势。

我国在金融领域对做市商制度也作过系列尝试:成立于1990年12月的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曾经试行做市商制度;2000年3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双边报价业务,颇具做市商制度雏形;2002年4月,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了小麦期货指定交易商制度,不过指定交易商只需完成规定的成交量与持仓量,并没有双边报价的责任;随后郑州商品交易所在期权开发过程中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2005年3月15日,外汇交易中心引进包括中行等9家银行作为外汇交易做市商,作为对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配套交易制度改革。随着目前证券市场上创设权证的推出,备兑权证(做市商制度)已经如箭在弦,每个做市商单独发行备兑权证、使用不同的代码、维持权证的理性活跃交易指日可待,而进一步把试点经验铺开到个股上也是大势所趋了。

第十八(节)股票交易其他问题

股票买卖申报规则

(1)申报价格: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2)报价单位: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价格最小变化档位: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1美元,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5,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

(4)涨跌幅限制: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实行PT的股票涨幅不得超过5%,跌幅不受限制。

(5)申报限制: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6)委托买卖单位: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7)申报上限: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8)交易日的结束时间:沪深两市交易所对于每一交易日14:59:59前报送进来的委托一律予以接收处理。但由于实际操作中,有些证券营业部的时钟与交易所的时钟存在一定误差,可能证券营业部的时钟显示已经超过15:00,而交易所主机的时钟显示未到15:00,仍接受申报;有时情况正好相反,证券营业部认为还来得及,但事实上已经来不及了。因此,也需要证券营业部经常调整一下自己的时钟,保持与交易所的主机时钟一致。

全面指定交易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该制度从1998年4月1日起实施后,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交所电脑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B股除外)。

1.全面指定交易对投资者有什么好处

(1)能有效地防止自己的证券被盗卖,并由指定券商最大限度地保证其证券交易的安全。

(2)可以及时得到各类查询服务(开户资料、持有人姓名、成交日期、编号、席位号、成交数量、余额、成交时间、价格等)。

(3)可享受指定券商为其提供的领取股票现金红利、到期记账式债券利息兑付、到期记账式债券本息兑付的自动划拨等服务。

(4)投资者可以随时查询自己配股余额情况,也可要求券商提供相关服务。

2.如何办理全面指定交易

投资者可持证券账户及本人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与券商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通过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后由券商向交易所进行申报,申报后指定交易即时生效。当天收盘后,上交所将有关数据传至营业部,投资者第二天即可在指定券商处查询到相关的资料。

3.股票大宗交易的规则

(1)交易品种:可以进行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除外)。B股不列入本次实施的范围,其大宗交易的细则将另行制定。

(2)交易规则:大宗交易与普通交易在交易规则、申报规则及竞价规则上都不相同,也不在同一个交易系统内运行。其委托在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价格申报限制在当日成交价的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交易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只能在某一券商的同一席位上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撮合成交。当日收盘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每日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但不纳入实时行情及指数的统计,有关信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

4.投资者应关注上市公司哪些公告

上市公司公告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应当关注如下公告:

(1)公司更名或证券简称更改、经营范围重大变化的公告;

(2)公司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公告,该公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注意分辨重组是虚假重组还是有效的、实质性重组;

(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告;

(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告;

(5)公司经营销售增长情况公告;

(6)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变化的公告,特别注意管理层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年薪等情况;

(7)公司十大股东变化,特别是第一大股东变更公告;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公告;

(9)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10)中(年)报:其公布的分红方案,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以及由此引出的进行ST特别处理公告、撤销特别处理公告也应引起关注;及历年年报中股东人数变化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