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人生不可不知的100个经典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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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出门在外要小心防范公共场所的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往往与疏忽同行。

林某是哈市动力区某工厂工人。2001年11月12日,林某在下班途中,经过一座天桥。当时天桥上冰雪很多,林某不慎滑倒,从天桥楼梯中间的斜坡上滑下,滑了十几级台阶后,冲向半圆形缓台。由于该缓台的护栏处丢失一块玻璃,林某从缺口处冲出护栏,从2.9米高处摔下。林某当即昏了过去。被路人送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经医生诊断,林某为脾破裂、肺胸部挫裂伤、右眼结膜下出血、双眼间歇性斜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某伤情及形成原因进行鉴定,认为林某的脾破裂是由高坠形成,损伤为伤残四级。林某将天桥的主管单位——哈市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以该公司对天桥管理不善,没有对缺失的玻璃及时维修,认定该公司在此事件中负全责。

7岁女孩赵某与父亲在哈市太平区某电子城内的地下室餐厅吃饭。吃完饭后,赵某由于着急上课,就自己一个人先上了楼梯准备在一楼等父亲。当赵某上到一层营业厅时,竟从扶梯口旁的缺口处掉到了地下室。正在餐厅吃饭的众人帮助赵某的父亲将其女儿送到哈医大一院。经检查,赵头上有皮下血肿,身体多处有擦伤及软组织损伤。

湖北省的3岁女童芳芳随母亲到哈市看望在此打工的父亲。芳芳与母亲租住在太平区的一处民房内。2000年5月的一天,芳芳向母亲要了5角钱与邻居家的女孩一起出去吃糖。大约10分钟后,邻家女孩突然跑回告诉芳芳母亲,芳芳掉厕所里了。其母跑到公厕内,跳入粪坑捞出了芳芳,迅速送到市第七医院抢救,但芳芳因缺氧已窒息而死。在出事的旱式公厕内,有的蹲板固定不牢,有的蹲板间距达40多厘米,足以掉入成年人。

消费者王女士走进某大商场购物。该商场的地面完全是大理石的,而且擦得一尘不染,光滑如镜。由于当时室外在下雪,王女士在走进商场时,脚上有许多积雪,刚进门就不小心在光滑的大理石地面上摔倒了,脚腕部骨折。王女士认为,她是在商场内摔伤的,商场应负责。商场认为,王女士自己的防范意识不够。王女士知道自己鞋上有雪,看见光滑的地面就应该加倍小心。摔倒的消费者只有她一人,说明商场没有责任。为此,王女士将商场告上法院。王女士的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商场内购物,最根本的应该获得安全权。而且室外下着大雪,商场应该预见到光滑的大理石会摔伤人,应该垫个脚垫或地毯之类防止消费者发生意外,而商场并没有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商场方面的律师认为,商场铺设这种大理石地面,是为了给消费者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而且法律上并没有说不允许使用这种地面。此事也不属于《民法通则》106条的无过错赔偿的条件,法律上对此并没有规定,商场不应赔偿损失。法院人士认为,这是一个存在争议性的问题,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典教训:公共场所的意外事故并非不可避免,对生命的伤害也并非必然,而关键在于我们自身。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要健全设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到公共场所的人们更要小心防范各种意外,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保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