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卢梭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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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选举与监察(2)

在这里我所要指责的是,对于罗马早期的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他们的运用不够慎重。

因为,人们在选举、祭祀以及各种纯形式的事务上滥用这种制度,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制度在紧要的关头不够坚强。并且,这种仅仅是用于无谓仪式方面的官衔,人们也会习惯性地觉得它只是个空头衔。

到了罗马共和国的末期,已经变得更为慎重的罗马人,他们对独裁制的态度又显得十分保守,其程度正像他们以往对独裁制的滥用那样。

其实,他们的戒心没有足够的根据。当时首都力量的薄弱状况,在那些内部的行政官面前,却成了安全的保障。

一个独裁者可以在某种情况下担负起保卫公共自由的重任,但永远不能取消公共自由。

罗马的军队里铸成了罗马的枷锁,而罗马本身并不能铸成它。

马留乌斯对庞培、苏拉、恺撒,都没有进行什么抵抗。以内部的权威去抵抗外来的武力,可能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这就可想而知了。

罗马人于是就犯了重大的错误。例如卡提里那事件就是这样的一种错误:并未任命一个独裁者。因为这个事件仅仅是罗马城内的问题,最多也只是意大利某几个省区的问题。一个独裁者拥有法律所赋予的无限权威,运用这种权威是很容易消除种种违法阴谋的。但那次阴谋的被阻止,只是由于种种偶然的幸运巧合。

元老院没有这样做,而是盲目地把它的全部权力都交给执政官,于是就发生了这种情况:西塞罗为行动的有效性不得不在关键点上逾越了自己的权限。当人们看到初始阶段的良好效果而高兴时,竟赞同了他的行为,后来人们在公民违反法律的流血事件上,又要他对此负责。应该说,人们的态度是公正的。如果是对于一个独裁者,人们就不便于对他进行这种遣责了。

然而,这位执政官却很有辨才,所以迷惑了大家。他虽然是个罗马人,可是比起他爱自己的祖国来,他更爱自己的光荣。他追求的最合法而又最妥当的办法,与其说是为了保卫国家,倒不如说是要使自己享有这一事件的全部荣誉。

于是,他被当作罗马的解放者受到尊敬,又被当作法律的破坏者受到惩罚。这两者对他来说,都是很公正的。对他判决的撤销无论是多么光彩体面,但那只能是一种对他的恩赐。

除此之外,执政官这一重要的委任无论是以什么方式来授予的,但最重要的是其期限绝对不能延长,必须把它确定在一个很短的期限之内。

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急关头,国家不是很快地毁灭就是得到保全。

当紧急时刻过去以后,独裁制要么蜕变为暴君制,要么徒有虚名。

在罗马,规定独裁者的任期只有6个月,他们大部分都是在期满之前就退任了。

任期即使规定得更长,也许他们还会企图再加以延长,就像十人会议对于任期一年所做过的事情那样。

对于独裁者,只允许让他有时间来应付国家面临的紧急情况,但不允许他有时间去图谋其他的计划。

论监察

卢梭指出,正如法律是公意的宣告一样,监察官职权是公共评价的宣告。而设置监察官的职位,对于良好道德风尚的保持是非常有用的,但对于败坏了的道德风尚进行重建,却是丝毫没有什么用处的。此外,应该在法律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时候就设置监察官。

说“监察”,我们就必须说“监察官”。

正如法律是公意的宣告一样,监察官职权是公共评价的宣告。

当然,监察官制度并不是普遍地适用,而是仅仅适用于某些特殊的情况。

而监察官的特别法庭,也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而只是用来宣布人民的意见。

因为,只要监察官的特别法庭与人民的意见相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

如果从一个民族所崇尚的对象中,将他们的道德风尚区分开来,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因为,一个民族的道德风尚与他们所尊崇的对象都是植根于同一个原则,所以他们是密不可分的。

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在选择什么是他们快乐的时候,依据的是天性,而不是公共的意见。

所以,只要改变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尚自然就会得到荡涤而日趋纯朴。

这也是由于,人们总是喜欢美好的事物,或者说,人们总是喜欢他们所发现的美好的事物。

但是,人们在判断什么才是美好的事物的时候,却往往会犯错误。

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这种判断进行规范。

我们知道,所谓判断道德风尚的好坏,指的就是判断什么是荣誉,而要判断什么是荣誉,就必须从公共意见中找到其规律。

一个民族的各种意见,都来自于这一民族的政治体制或宪法。虽然法律并不能规范道德风尚,但正是因为立法,道德风尚才得以诞生。

事实上,当立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道德风尚也就开始退化。在这种情况下,监察官的判断及其职能也就失去了法律力量应有的作用。

所以,我们可以说,设置监察官的职位,对于良好道德风尚的保持是非常有用的。但是,对于败坏了的道德风尚进行重建,却是丝毫没有什么用处的。

因此,应该在法律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时候就设置监察官,而法律一旦丧失了活力,一切希望就都不存在了。只要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力量,那么,一切合法的力量也就都难以保持了,道德风尚怎么会不遭到败坏呢?

监察官职位的设置及其功能的发挥,之所以能够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就在于他能阻止公共意见的败坏,在于他能以明智的措施来保持民风的诚实与正直,甚至有时候在于当社会的道德风尚还没有定型的时候监察官就把它们固定下来。

此外,由于公共意见是不会屈服于任何限制的,所以,在已经建立的能代表公共意见的法庭之中,找不到丝毫强制力的踪影。

事实是这样的,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曾经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提出了一条好的建议,而当时的监察官委员们却忽略了它,后来导致另一个品德高尚的公民提出了同样的建议。

在我们看来,这对一个公民来说是多么的荣耀,而对另一个是多么的耻辱啊!

然而,事实上,这并不是对他们任何一个人赞扬和谴责,他们的道德风尚已经决定了他们的荣耀,而没有途径加以改变。

来自萨摩岛的几个醉汉玷污了监察官委员的特别法庭,于是第二天,一项公共的敕令就允许萨摩人可以无耻下流。

大家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不是惩罚的惩罚,比真正的惩罚要来得更为严厉些。

在斯巴达宣布了什么是正直的、什么不是正直的标准之后,在整个古希腊,也没有任何人去请教他们到底该做怎样的判断。

论公民宗教

宗教是任何国家能够形成的基础条件。宗教的信仰是依附于相关国家的法律,人民只有通过征服才能改变宗教,所以荷驶诗,是神为了人而战,因为他们要让被征服的人民信仰他们的神氏和法律,由此可见,公民宗教是统治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人类是从神氏和神权制度过渡到国王和政府的,其中经历了漫长的观念和情感的转变,最终才能够接受自己国家的统治者,并期望从中获得益处。

两个互异的民族,不可能长期贡奉同一个主人,由此,民族的划分产生了多神制,于是有了神权和公民的不宽容。

正是因为每个国家都没有把神氏和法律区分开来,所以在异教徒时代没有宗教战争,这同时也说明了政治战争也是神氏们的宗教战争。

任何国家的宗教都依附于相关国家的法律,只有通过传教士才能征服改变一个国家宗教的信仰。

征服另一个国家首先要征服其宗教。例如荷马史诗就是典型的神为人而战。如果战胜国允许其战败国保留其神氏,那只有一个原因:他们认为这些神是自己神氏的从属。

罗马宗教的神氏,由于帝国主义的扩张侵略把他们的信仰普及到各地,并时时吸取当地的神氏,久而久之,就形成单一的宗教。

精神王国的耶稣试图把神权体制和政治体制相分离,由此破坏了国家的统一引起了内部分裂使其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环境中,并且遭到反叛族的迫害。

基督教原本是无形的精神统治,但是很变就转变为最为残暴的专制政府。统治者和国家公民法律两者之间总会造成司法冲突,这就致使其中的人民无法识别他是有义务遵守公民的法律或是教士的权威。

基督教精神彻底的征服了欧洲及附近地区的人民,成为宗教的主导。宗教总是与政治体制紧密地捆邦在一起,保持其完整性。

霍布士是所有基督徒作家中唯一认清专制制度的罪恶并及时提出改善措施的哲学家,他设想把一切带回到政治统一中,否则认为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能结构完善。同时也认清了教徒们的利益总是强于国家利益,这些正确观点触及了某些政治团体的利益而招人憎恶。

宗教社会可以把人分为两种形态,第一种是神圣的自然法律,纯粹发于内心地对圣神的虔诚;第二种是正式的宗教建立于特定的国家,拥有自己的保护神氏。

除此两种之外,还包括第三种家教形式,即祭司的宗教,把人们放置于两种法律互为矛盾的责任中,由此产生了混乱地法律体系,使人们无法认清公民和信徒地区别。

三种宗教形式各有其利弊,第三种明显地是毫无价值的系统;第二种的优点是把对神的崇拜和法的热爱统一为一体;但是,这种宗教的弊端是,使人民轻信错误和虚构,并非常崇拜仪式过场,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使民众排外和暴虐,并认为是神圣的行为,这对于国家安全是非常有害的。

除了社会宗教之外,还存在一种人的宗教,这是神圣而精诚的宗教,它认为人类大众来自于同一个上帝的孩子,彼此之间是平等的。但是这种思想并没有把宗教、法律、社会三者关系统一为一体,而是引导民心淡默,缺少凝聚在国家政权的效力。

有人认为基督徒人民会形成最完美的社会。因为它是一种完全精神上的宗教,它关心的是天堂的事情,而没有国界之分。

如果我们设想一个社会要想保持和平及和谐,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全社会都成为平等相同的基督徒。倘若有一个人内心不纯洁,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会被驱逐,因为基督徒不允许队伍中存在邪恶的人。

基督教徒不会愿意扰乱公共和平、使用暴力和发生流血事件,因为它们是温顺的教徒,最为关键重要的是“听天由命”是他们心目中灵魂的支撑者。

因为基督教徒的精神是服从和依赖,所以真正的教徒是依服于暴君的奴隶,而没有半点反抗精神,他们似乎对此并不看重。

十字军的活力,并不是真正的军队,充其量算是教堂的公民或是教士们的士兵,这正是因为基督教中不存在任何战争,因此他们没有民族宗教之分。

社会契约在权利角度上,只有臣民的观点服从、符合社会统治者的意图时,他们才在观念上对主权者负责。对于国家而言让每个公民都热爱并对自己国家的宗教都负责,是相当重要的。

公民信仰的主要内容是由主权者决定创造的,它并非是准确无误的法律,而是易于接近人民群众的社交情感纽带。

在我看来,公民的不宽容与宗教的不宽容是有区别的,同时又是相互联系的。无论在何时,当宗教的不宽容被人们所接受时,其结果就是主权者成为奴役,教徒们成为真正的国王。

任何违背公民责任的教义,一旦被人们所容纳,那么,可以肯定地认为这个国家就是教堂而统治者就是宗教。因为这种教条只有在神权政府下才具有生命力,否则,在任何其他政府统治下都是致命的软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