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大如何才能不招风
管理现场
2000年8月,美国耐克公司发现浙江嘉兴某制衣厂在西班牙一家公司授权下生产标有“耐克”(NIKE)商标的男滑雪夹克。该批产品生产出来后,这家制衣厂又委托浙江某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并在深圳海关报关。美国耐克公司认为上述三家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法院认定,上述三家被告在本案中涉案的商品与原告的“耐克”(NIKE)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类商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深圳中院一审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销毁侵权标识和侵害物,同时判令三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共计30万元人民币的侵权损失。
法理沉思
曾有人这样断言:“即使一把火把可口可乐的所有资产烧光,凭着其商标,可口可乐就能重新起来。”由此可见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法》对商标构成的基本要求是,商标要有显著性特征,这决定了官方标识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及具有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三维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其次,商标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带有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宗教感情或夸大宣传的不得作为商标。最后,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商标权则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他人使用的权利。商标权取得的唯一根据是注册,商标权需要登记注册才能产生民事权利,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原则,受理商标注册法律事务的机构是国家商标局。商标权还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1.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2.处置权,指商标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支配自己的商标的权利,包括转让、授权使用等。
3.禁止权,有权禁止他人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服务标志的权利。
4.续展权,商标权人为维护其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或法定期间内申请续展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根据《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行政责任主要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刑事责任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指导
在市场竞争中,商标侵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因而,经理人要加强对商标权的管理,具体方法有:
1.注意商标权的时间性。现行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如果过此期限而不再续展,则该权利自行终止。企业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商标专用权延展。
2.注意商标权的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只能在那个国家获得保护,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商标的保护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那些涉外贸易的企业而言,应当尤其注意。
3.运用防御商标策略和联合商标策略,防止他人侵权。防御商标策略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商标;联合商标策略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若干商标,注册于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从而形成品牌集群。
道·琼斯错在哪里
管理现场
关东升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因擅写“寿”字而被誉为“天下第一寿”。2003年3月,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美国道·琼斯公司侵犯其书法作品著作权。
关东升诉称,1994年下半年,美国道·琼斯公司希望求得他书写的一幅字。为了增进中美之间的文化交流,他为道·琼斯总裁康彼德题写了独具个人特色的“道”字,并同时题写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康彼德先生正”作为落款,同时盖上了自己的名章、闲章。
2002年前后,他得知道·琼斯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书写的“道”字应用于其商业标识。关东升认为,道·琼斯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书法作品“道”字,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美国道·琼斯公司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关东升书写的“道”字书法作品应用于商业标识,侵犯了关东升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5684元。
法理沉思
这是一起普通的著作权案件,关于著作权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此类纠纷的关键,往往围绕对作品的所有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也有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赔偿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责令禁止和财产保全措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五十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实践指导
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著作权不容忽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形成具有以下几个条件:被侵权主体客观存在;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的允许,或者使用他人作品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存在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后果;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就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在企业遭遇著作权侵权行为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提交的证据有两大类:一是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相关证书和政证明等;二是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
在出现著作权纠纷时,通常有四种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如果双方有和解意向,可自行和解。也可以委托第三者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命脉之所在,产品质量关系着企业的形象和经济效益。企业的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损害的不仅仅是企业的利益,也会使消费者人身与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往往会因责任的重大,从此一蹶不振。因此,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经理人必须重视产品质量问题,承担应有的产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