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古今骗术揭秘·江湖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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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不翼而飞的家

[骗局回放]

时下买房是老百姓生活当中的头等大事,买套房动辄好几十万,几乎耗尽普通百姓一生的积蓄。但就是这样,许多人还是认为越早买越好。一来,可早日实现“安居乐业”;二来,房价升幅远高于老百姓的工资涨幅。这不,北京的刘强先生在北漂了十年后,终于狠下心买房。他与盛大公司签订房屋购售合同,以银行按揭付款方式,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阳光花园开发的一套房子。签完合同,刘强高兴的哼起了小曲,心里一下踏实了。我终于有了自己的小窝。他回想起之前介绍的那些小姑娘让人受刺激的话:“没钱,没房,跟你住天桥啊?”

随后,刘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万元,另外物业维修基金、契税共计3万元。2006年6月,经盛大公司业务员介绍,刘强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北京市工商银行分行贷款60万元,支付了剩余房款。其间,根据盛大公司要求,刘强还交纳了产权登记服务费及登记费共计600多元,盛大公司代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06年9月12日,北京市房产产权监理处为刘强出具了产权“登记费”专用缴款通知书。

从此以后,刘强挺起腰板做人,成了有房一族,终于就要结束漂泊的租房生涯了。虽然每月要承担近5000元的贷款,但是刘强仍然觉得生活更有奔头,工作起来干劲更足了。过了 三个月,按照当初的购房合同,盛大公司应当把房产证办下来了,可是刘强再三催促,盛大公司工作人员却一再推托要再等等,刘强这心里像悬着一块石头一样。朋友提醒他到房管局查询登记确认一下。刘强这一查不要紧,结果可让他大吃一惊,盛大公司早把这套房子卖给了一个叫做“李刚”的人。李刚也用这套房子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刘强看着自己的购房合同上鲜红的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处和房地产抵押办公室的专用章,怎么也不相信自己被骗了,这同一套房子怎么可能会被抵押两次?刘强的遭遇很快传开了,其他阳光花园的业主也纷纷上房管局和银行查询自己房屋的抵押情况,结果让大家目瞪口呆,阳光花园期房的销售中存在大量一房多买,虚假按揭和重复抵押的情况。

甚至一些根本不存在的房屋,也被编上号,这种“空中楼阁”竟然也能堂而皇之的抵押给银行。很多业主因为无法面对现实而当场晕倒……心急如焚的业主们开始四处奔走,要为自己不翼而飞的家讨个说法。业主们开始上网发帖,高举“还我住房”的大条幅,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一开始,盛大集团仗着自己家大业大,无视业主的请求。但是后来随着房管局的介入调查,盛大公司的董事长这才慌了神。董事长买了张机票准备携巨资潜逃出境,警方得到消息,立即出警对其实行了抓捕。铁证如山,这时他不得不彻底交代,盛大公司为了套取银行贷款,通过重复抵押、虚构房屋等手段骗取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六家银行高达近亿元的贷款。

案件水落石出之后,当地公安局经以盛大公司涉嫌合同诈骗进行侦查,盛大公司的董事长和按揭办理负责人已被检查机关逮捕,面临他们的将是冰冷的铁窗和悔恨的心……

[骗术揭秘]

商品房交易及抵押,有很严格的手续。购房合同一旦签订,马上就要到房管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而只有经过备案的合同,抵押登记部门才会受理抵押登记;金融部门见到了房管部门签发的枟房屋他项权利证枠,才会发放按揭贷款。盛大公司100多套根本不存在的假房子,居然能通过层层审查,从银行骗出数千万元巨款,房管、银行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存难辞其咎,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到登记部门进行详细查询,防止被骗,一旦发现,应当立即行动,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在房地产开发中,一些实力较弱的房地产公司因为资金不足,为了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源,常采用假按揭的做法,从一个项目中同时套到银行贷款和购房者的资金,然后移转资金再去开发其他项目,用这种近似于“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借此来做大自己,待资金回笼后,再向银行还款涂销抵押,重新出卖。

如果开发商资金回笼顺利,及时返还银行贷款涂销抵押,这样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是一旦某个项目的决策失误而导致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引发连锁反应,造成无法还贷,抵押房最终被银行申请拍卖。这种情况下,为了弥补资金漏洞,开发商往往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为了获得资金来源不择手段,这就是搬家房产证,一房多卖屡禁不止的原因。

实践中大多数开发商都是先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来获取资金,每卖出一套房获得相应购房资金,还给银行,这套房子才能解除抵押过户给购房者,按规定应解除抵押后再卖给业主,但实际当中往往由于房源紧张、地段好、开发商采用某种策略 等原因而导致先签约后解押,有的开发商还用业主的预付款来解押。一旦某个环节出现失误,都将导致购房者血本无归。

[骗案违法]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10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申静王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