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族风俗史(第二卷):秦汉·魏晋南北朝汉族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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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魏晋南北朝汉族礼仪风俗(2)

这是魏晋南北朝为保持门弟等级不同而施行的一种歧视性的婚姻习俗。当时“士族地主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特殊地位,不与庶族通婚,从而出现了以士庶不婚为主要特征的婚媾界限。这种婚媾的等级界限产生的直接后果,则是门阀士族内部婚姻圈范围的日益缩小与狭窄。”张承宗:《六朝时期的婚姻与家庭》,《苏州大字学报》1988年第3期。事实情形确实如此。《陈书·儒林传》载曰:王元规“太原晋阳人。八岁而孤,兄弟三人,随母依舅氏住临海郡。时年十二,郡土豪刘者,资财巨万,欲以妻子。元规母以其兄弟幼弱,欲结强援。元规泣请曰:‘因不失亲,古人所重,岂得苟安异壤,辄昏(婚)非类?’母感其言而止。”视庶族为“非类”,可见当时士庶婚姻鸿沟之深。《魏书·崔辨传》载曰:崔辨孙巨伦,“有姊明惠,有德行,因患眇一目。内外亲族,莫有求者。其家议欲下嫁之。巨伦姑赵国李叔胤之妻,闻而悲感曰:‘吾兄盛德,不幸早世,岂令此女,屈事卑族。’乃为子翼纳之。”结果以姑表婚维护士庶不婚之制。南朝时还出现了弹劾王源与庶族通婚的事件。西晋右仆射王雅的曾孙王源“虽人品庸陋,胄实参华”,属于士族,将女儿嫁于庶族吴郡富阳人满家,得聘礼钱五万。沈约认为王源唯利是图,有辱士流,弹劾他们联姻是“高门降衡,虽自己作,蔑祖辱亲,于事为甚。此风弗剪,其源号开,点世尘家,将被比屋,宜置以明科,黜之流伍,使已污之族,愧于昔辰;方媾之党,革心于来日。臣等参议,请以见事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文选》卷四十。由于士庶不婚,势必缩小了士族的通婚圈。今人王仲辇先生曰:“世家大族对婚姻的选择,特别重视门弟,高门望族一定和高门望族结亲,吴郡顾、陆、朱、张四姓也一定自择素对,或者和会稽孔、魏、虞、谢四姓结亲。”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01页。例如:东晋世族,琅邪王羲之妻高平郗鉴女;《世说新语·雅量篇》注引《王氏谱》。羲之子凝之妻陈郡谢奕女;《世说新语·言语篇》注引《王氏谱》。王导孙王珣娶陈郡谢万女,珣弟王珉娶谢安女;《晋书新语·谢安传子琰附传》。陈郡谢安妻沛国刘耽女;《世说新语·言语篇》注引《谢氏谱》。安弟谢万妻太原王述女;《世说新语·简傲篇》注引《谢氏谱》。太原王述子王坦之娶顺阳范汪女:《世说新语·方正篇》注引《王氏谱》坦之子国宝妻陈郡谢安女;《晋书·王湛传玄孙国宝附传》颖川庾亮子庾和娶陈郡谢尚女;《世说·轻诋篇》注引《谢氏谱》。等等,均是士族间的通婚。这种士庶不通婚的婚姻俗观,直到隋唐之后才被彻底打破。

4.流行近亲婚

魏晋南北朝时近亲结婚之俗比较流行。有的是出于政治目的,有的是囿于士庶不婚之限制,有的则系传统婚俗使然。

三国时曹氏与夏侯氏累世为婚姻,其中就有近亲婚配的。如夏侯惇的儿子夏侯惇娶曹操之女清河公主。但事实上曹操的父亲曹嵩是曹腾的养子,原为夏侯氏之子、夏侯惇的叔父。这样,曹操与夏侯惇实际上是从父兄弟(堂兄弟),而夏侯与清河公主是二从兄妹,是血亲近亲结婚。参见《三国志·魏书》;《夏侯惇传》;《武帝纪》等。孙吴也存在这种情况。据《三国志·吴志·徐夫人传记载,孙权的徐夫人是吴郡富春人,祖父徐真娶孙权之父孙坚的妹妹为妻,徐真生子徐琨,徐琨生女即为徐夫人。由此可知,徐琨与孙权为中表兄弟,孙权为徐夫人的表叔伯,高一辈。他们之间不仅是近亲婚且也是异辈婚。另外,孙权之女嫁给朱据,生女又嫁给孙权的儿子孙休,则孙休与朱夫人为甥舅关系,即娘舅娶外甥女。它同样是近亲婚加异辈婚。

两晋南北朝时近亲婚也不乏其例。据《宋书·袁湛传》记载,陈郡袁质(袁耽子)妻谢安女,袁质之子袁湛妻谢安兄谢奕的儿子谢玄之女。则谢玄女与袁湛属再从姑表,为近亲婚。又据《晋书·谢安附谢郎传》记载,谢据的曾孙谢绚称袁湛为舅舅,则袁湛的姐妹嫁给了谢绚的父亲,也为再从姑表亲,为近亲婚。前述《魏书·崔辨传附崔武传》载曰,崔辨孙巨伦姊明惠实际上是姑表婚,为近亲婚。《北齐书·魏收传》也说魏收娶舅女,同样为姑表近亲婚。据《魏书·韩麒麟传附子子熙传》记载,韩子熙与弟聘姑女王氏为配,也是姑表近亲婚。上层如此,下必效之,可见当时近亲婚当有所流行。

5.异辈缔婚

异辈婚即不受行辈所限而随意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往往造成伦理称谓的混乱。中国自古以来,人伦中长幼尊卑分得极清,从高祖到玄孙,几代人的亲缘及旁支都各有称呼。然而在婚姻关系上,除了直系血缘关系的同辈、异辈婚被视为非礼外,旁系间的异辈婚在魏晋南北朝以前就屡见不鲜,而魏晋南北朝时则更为盛行,尤其是帝室与势族的联姻,更是如此。

西晋时,贾充的女儿贾荃,嫁给齐王司马攸为妃,贾充的另一女贾南风,嫁给惠帝为后。《晋书·贾充传》;《晋书·后妃·惠贾皇后传》。司马攸与晋惠帝为叔侄,系姐妹分别嫁给叔侄。东晋时,庾冰的妹妹嫁给了晋明帝,《晋书·庾亮附庾冰传》。而庾冰的女儿却嫁给了晋明帝的孙子晋废帝。东晋哀帝是孝武帝的侄子,而哀帝的皇后王穆之却是孝武帝皇后王法慧的姑姑。《晋书·后妃·哀靖王皇后传》

南朝刘宋时,庐江(今安徽舒城)人何瑀,娶宋武帝刘裕女儿豫章康长公主,而其女何令婉却为刘裕曾孙前废帝的后妃,《宋书·后妃·何皇后传》。何令婉嫁的是表侄。陈郡谢景仁素被刘裕所重,刘裕子刘义真纳谢景仁之女为妃。而谢景仁的侄子谢纬,却娶了刘义隆的女儿长城公主。刘义隆与刘义真为兄弟,谢纬应与刘义隆同辈,可见谢纬的婚姻亦为异辈。《宋书·谢景仁传》。河南人褚叔度,娶刘义隆第六女琅邪贞长公主,而褚叔度的弟弟褚湛之,却娶了刘义隆的妹妹始安哀公主。《宋书·褚叔度传》。庐江人何尚之,其子何劭娶刘义隆的女儿南郡公主,其女却嫁给了刘义隆的弟弟刘义康。《宋书·何尚之传》。东海人徐湛之,其母为刘义隆姊会稽公主,则刘义隆为徐湛之之舅。而徐湛之之子徐恒之却娶了刘义隆之女南阳公主,徐湛之之女又嫁给了刘义隆之子刘诞。《宋书·徐湛之传》则徐恒之娶的是表姑,刘诞娶的是表侄女。济阳人江湛,其女嫁给刘义隆的孙子刘伟之,其妹则嫁给刘义隆之子刘铄,其子又娶刘义隆之女。《宋书·江湛传》。南齐时,琅琊人王慈,女儿嫁给萧道成之子萧锋为妃,儿子王观却娶萧道成孙女吴县公主。《南齐书·王慈传》。梁朝张缵与梁武帝同辈,却娶梁武帝女富阳公主为妻。《梁书·张缅附张缵传》。南朝陈高宗柳皇后的弟弟柳盼,娶世祖女富阳公主。高宗与世祖为兄弟,而柳氏之弟娶世祖之女,二人亦相差一辈。《陈书·高宗柳皇后传》。

以上所举都使伦理称谓形成困难。而南北朝时此种事例极为普遍。其原因一方面是同姓不婚,但却不禁止不同行辈之间的婚姻;另一方面则是政治原因或门阀原因,婚姻在这里起着巩固政权和维护既得利益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使婚姻联姻范围趋向狭小。

6.早婚普遍

早婚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种带普遍性的风俗。从纵的方面看,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个时期都有大量的早婚记载;从横的方面看,帝王、贵族、庶民各个社会阶层,大多数人都有早婚现象。

三国时夏侯霸从妹年13~14岁被张飞娶为妻。孙吴郁林(今广西桂平西南)太守陆绩之女,年方13,便嫁给周郡张白。

两晋时,西晋惠帝贾后15岁出嫁;并州豪族张宣子其女年始14便嫁给刘殷;傅咸6岁时随继母看望外祖母严宪,严宪对他说:“汝千里驹也,必当远致”,乃以其妹之女妻之。东晋安禧王皇后14岁出嫁;孝武定王皇后16岁出嫁;荀羡,年15时便与帝室联姻。

南北朝时,南朝梁太宗简皇后王氏8岁出嫁,南朝齐高帝刘皇后、南朝陈世祖沈皇后、陈后主贵妃张丽华均为10余岁出嫁,南朝宋前废帝何皇后12岁出嫁,北魏献文帝皇后王氏、孝文帝皇后高氏、南朝宋明帝王皇后均为13岁出嫁,后凉吕绍妻、刘聪左皇后、北魏文明后冯氏、孝文帝皇后冯氏、宣武帝皇后于氏、南朝梁高祖丁贵嫔均为14岁出嫁,北周宣武帝尉迟皇后、南朝梁高祖德皇后郗氏均为15岁出嫁。南朝宋杜骥,原为关中大族,刘裕征长安后随从南还,他13岁时受父亲之命,看望正在病中的同郡人韦华。韦华子韦玄见而异之,遂以女妻焉。王僧绰年13时尚太祖长女东阳献公主。南朝齐谢瀹年8岁时,孝武帝便诏其尚公主。南朝梁柳偃,年12尚长城公主,张缵11岁尚富阳公主。王弱冠尚淮南长公主。南朝陈周弘正,年10岁时,河东(治今山西永济)斐子野就以女妻之;王元规8岁而孤,随母往临海郡(治今浙江临海东)依舅氏,年12岁时,郡土豪刘瑱以女妻之。北周长孙澄,年10岁,司徒李琰之便以女妻之;于翼,年11时尚太祖女平原公主。以上所列,从帝王到豪族,皆是低龄即婚。

庶民和一般百姓中也普遍存在早婚现象。晋湛方生《贞女解》曰:“伏见西道县治下里龙怜,年始弱笄,出适皮氏。”《艺文类聚》卷十八,引晋湛方生《贞女解》《晋书·列女传》曰:“皮京妻龙氏,年十三适京,未逾年而京卒。”西晋时束皙曾曰:“男十六可娶,女十四可嫁。”《初学记》卷十四《婚姻第七》引。显然,这是泛指当时的婚龄,应包括一般百姓面内。西魏大统十二年(546年)诏:“女子不满十三已上,勿得以嫁。”《北史·魏本纪·文帝纪》。可见在此以前,女子不满13岁而嫁的现象很多,否则,封建政权不会发这样的诏书。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年)更明确规定:“自今已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周书·武帝纪上》。周武帝这道诏书,可以说是对魏晋以来男女婚龄的一个总结和法律上的规定。由此可见,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一般百姓的结婚年龄为男十五、六,女十三、四。

7.指腹为婚

指腹婚是魏晋南北朝曾流行过的一种婚俗,其形式是双方父母在怀孕时即相约为婚,若果然生下一男一女,待长大后即互为婚姻。《魏书·王慧龙传》载:“尚书卢遐妻,崔浩女也。初,宝兴(指王慧龙子王宝兴)母及遐妻俱孕,浩谓曰:‘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可知北朝有指腹为婚之俗。后来,据同书所载,宝兴与卢遐女“及婚,浩为撰仪,躬自监视,谓诸客曰:‘此家礼事,宜尽其美。”崔浩为外孙包办指腹婚被认为是符合礼仪,且尽其美,可见在当时是很正常的。不仅北朝,南朝也有指腹婚。《梁书·韦放传》载:“初,放与吴郡张率,皆有侧室怀孕,因指为婚姻。其后各产男女,未及长成而率亡。遗嗣孤弱。放尝赡恤之。及为北徐州时,有势族请姻者,放曰:‘吾不失信于故友。’及此息岐娶率女,又以女适率子,时称放能笃旧。”韦放不背指腹为婚之约,曾传为美谈。

8.强令婚配

一方面是婚聘需要大量财物,大多数平民无力婚娶,另一方面迭绵的战乱使人口遽减,社会需要增加人口,为此统治者往往为蕃衍人口而采取强行婚配政策。《晋书·武帝纪》载曰:泰始九年(273年)十月,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这种婚配方式,在各个时期都曾广为实行。《南齐书·海陵王传》载曰:延兴元年(494年)十月诏曰:“督劝婚嫁,宜严更申明,必使禽币以时,标梅息怨。”《魏书·高祖纪》载曰:太和二十年(496年)七月诏:“夫妇之道,生民所先,仲春奔会,礼有达式,男女失时者,以礼会之。”而《世宗纪》正始元年(504年)六月诏:“男女怨旷,务令媾会。”《肃宗纪》正光二年(521年)七月诏:“男女怨旷,务令会偶”。都强调因战乱或其它原因而失时的男女必须婚配。有的甚至规定年限,以明确执行。《周书·武帝纪》建德三年(577年)正月诏:“自今已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这种强令婚配的政策,多少缓和了统治者因战乱丧失大量劳动力的人口需求欲望,对生产的恢复、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进步作用。

9.冥婚始盛

冥婚,简单地说就是死人结成婚姻。其俗由来已久,《周礼·地官》有“禁迁葬者与嫁殇者。”便是冥婚的滥殇。它盛行于民间,需要由媒氏出面加以实行。魏晋南北朝时在高层中始时有冥婚记载,说明民间冥婚习俗一定已非常流行弱。

曹操是当时许多习俗的率先改造者,他禁三日寒食、禁酒、实行薄葬等等,但是,在爱子曹冲过早去世后,却不免要以世俗的冥婚来寄托父爱。《三国志·魏书·邴原传》载曰:“原女早亡,时太祖爱子仓舒(冲)亦殁,太祖欲求合葬。原辞曰:‘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若听明公之命,则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太祖乃止。”邴原的巧妙推脱使曹操无话可说,只得另找一家。同书《邓哀王冲传》载曰:“冲字仓舒,……年十三,建安十三疾病,太祖亲为请命。及亡,哀甚。……为聘甄氏亡女与合葬。”终于完成曹冲的冥婚。后来,魏明帝的爱女淑死了,也如法炮制。《三国志·魏书·文昭甄皇后传》载曰:“太和六年(232年),明帝爱女淑薨,追封谥淑为平原懿公主,为之立庙,取后亡从孙黄与之合葬,追封黄列侯,以夫人郭氏从弟德为之后,承甄氏姓,封德为平原侯,袭公主爵。”不仅完成冥婚,而且为之立继承人,真正做到宗祧不断,血食有人,符合封建宗法礼俗。因此,与冥婚形式相比,更进了一步。

曹魏有冥婚,西晋南北北朝也有冥婚之俗。《北史·穆崇传》载曰:崇元孙“正国子平城早卒,孝文时(471~499年),始平公主薨于宫,追赠平城驸马都尉,与公主冥婚。”由于社会上流行冥婚之俗,所以便会有人出来予以抨击。据《魏书·高允传》所载,高允曾曰:“古者祭必主尸,使亡者有凭耳。今已葬之魂人,但求貌类者,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损败风化,莫此为甚!”所抨击的就是冥婚之俗。

三、丧葬风俗

风俗习惯在社会发展中变异,常常并不是首先表现在义项的增减方面,而是通过仪式内容变化来反映整个社会发展的趋向。魏晋南北朝在丧葬习俗方面从根本上来说,是基本符合传统的礼俗规制的。从去世成殓到居丧生活,许多人都遵守礼制规定,完成对亲人最后归宿的安顿。但是,由于社会动荡、政权更替频繁等特殊原因,又形成自己的特点,如重视葬地的堪舆、薄葬,以及通过信仰的归属感形成部分新的习俗来平衡人们的心理,求得死者的安宁和来世的发达等,而体现出动乱社会的时代风貌。

1.丧礼如制

从丧葬的过程来看,魏晋南北朝整个时期,基本上都是按礼俗规定来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