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
哪些个人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并于1993年10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了下列规定:
“第二条下面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四条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弪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导;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威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璃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必要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直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得纳税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所得,难以界定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说明、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人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的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的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第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八百元。”
“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一)劳动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般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六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八百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呢?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遇上有关单位要求“赞助”。可以拒绝吗?
答:可以。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如何清偿?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他人的其他财产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发现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怎么办?
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中隐匿或转移财产。怎么办?
答:依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第四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