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五条,对于犯有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
所谓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夫妻间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有人利用从属关系。迫使我与他发生性关系怎么办?
答:应按强奸罪惩办。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强奸犯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的、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一个男人趁我熟睡之机奸污了我,该不该坐牢?
答:该坐牢。
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是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民要求解决个人房产问题,应向哪个部门投拆?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诉讼的房地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在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据、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公民个人对在房前屋后或其他地方栽种的林木。有所有权吗?
答: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对河道、湖泊的防洪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1.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引洪、输水的要求。
2.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引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引洪的活动。
禁止在引洪道内种植妨碍引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
3.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
4.对塞水、阻水严重的桥梁、河道、码头和其他跨河道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保护环境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城市和乡村等。
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有:
1.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2.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怎样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答:1.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4.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5.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
6.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质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防治污染;
7.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怎样解决环境危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
答:环境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公民的发现权和发明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就哪些方面起诉要求保护?
答:《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九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各复审组确定的候选奖励项目登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候选奖励项目持有异议,应在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异议期内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对候选奖励项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内容和事实根据,并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负责人和联系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单位负责人和联系地址等,以加盖公章。异议者的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六条异议内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方可受理:
(一)请奖项目不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研究结果不能成立,或者有剽窃、作假行为,以及推荐书内容填报不实。
《发明奖励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发明项目如有争议,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上级机关应认真调查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什么样的发现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奖?
答:国务院于1979年11月21日发布、1984年4月25日和1993年6月28日先后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二条规定:“凡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上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在国家科学技术上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3年5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者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及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二)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著作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采用。”
发现人如何申请奖励?
答:《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
“第五条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学术团体和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十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
第六条请奖项目分别由中国科学院、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以及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等单位归口组织初审、初审时应通过同行审议,进行评选,并对奖励等级提出建议。
第七条国家科委统一领导自然科学奖励工作。
国家科委设立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然后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什么样的发明可以申请发明奖?
答:国务院于1978年12月28日发布、1984年4月25日和1993年6月28日先后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以下简称《发明奖励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前人所没有的;
2.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发明奖的内容如何?
答:《发明奖励条例》规定:
“第六条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
发明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七条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第八条集体发明(包括协作单位),所得奖金按照发明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发明,所得奖金发给个人。”
中学教师和职务系列及任职条件是什么?
答:中学教师的职务系列包括:中学三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1.中学三级教师。高等师范学校和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2.中学二级教师。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需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3.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在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3)具有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4.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有比较突出的专业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的成绩。(2)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门学科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做出显著贡献。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中学教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聘任和确定工资级制时,可比只胜任一门学科教学的教师从优,其中优秀者可高定一级职务,在中学与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3月24日发布的《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批复》指出: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有关条文规定的情况,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作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六十四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当按照合同的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残废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六十五条以死亡为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六十六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答: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国家法律关于结社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答:除了《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国务院于1989年10月13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公民结社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如何申请登记?
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了下列具体规定:
“第七条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