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供方不了解铁路运输情况申请不到车皮,我能否要求他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
答:可以。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供方不了解铁路运输情况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赋予旅客哪些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外,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自合同成立时,旅客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按时运输权。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并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对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旅客可以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拒付加收票款权。一是对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减收票款直到退票;提高服务标准的,有权拒付加收费用和票款。二是对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运输费用的,旅客有权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和运输费用。
知情权。这是指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为注意的事项。
救助权。在运输过程中,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有权获得承运人的尽力救助,并被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
损害赔偿权。一是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本人伤亡外,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在运输途中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法》、《担保法》、《公司法》、《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电力法》、《商业银行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保险法》、《储蓄管理条例》、《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行结算办法》、《贷款通则》、《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
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签字吗?
答:可以。
被告代理律师签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是:必须要有被告的特别授权。本案双方对调解协议无异议且被告已履行了赔偿给付,表明被告律师是经过被告特别授权的,他的签字也是有效的。
开庭了,律师却出差了,请问,我可否要回律师费?
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指派律师出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与法院协商改期或由其他律师代替出庭。律师工作包括很多种,出庭应诉虽是一主要项目但不是全部,所以是否可退回全部律师费应视律师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你应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处理此事。
有事找我的律师谈,有可能吗?
答:有可能。
除了公众都知道的代理诉讼以外,律师还能为大家做什么?
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不一定答得完全。
只要翻开一些律师事务所的介绍材料,人们就可以看到在他们的“业务简介”栏目中有一些自己不太熟悉的内容:借款人、担保人资信调查;证券发行、回购与代理交易;商业票据;贷款;抵押物审查;贷款、担保、抵押合同出具与签约见证;提存见证;企业改组与股份制改造;公司产权重组;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合并与收购;公司解散、破产及清算;公司债务的强制执行;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房地产交易与物业管理;融资租赁;招、投标;涉外保险;专有技术保护与转让;计算机芯片及软件法律保护甚至海外移民、保险索赔、海上救助、海损、碰撞、提单……这些几乎包罗万象的业务门类,都是律师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内容。
在人们已经多少有些知道的服务领域,实际内容也比人们想得到的更加广泛。例如代理控告、举报、申诉;转交或支付财产、利益、金钱的民事法律行为见证;抚养遗赠协议或遗嘱见证;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和解……可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已经涉及到各行各业,人们的衣食住行,求学、就业、家庭、后代、甚至生老病逝,并将进一步渗透到人们的每一个带有法律意义的行动中去。
律师的服务方式也多种多样: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诉讼、仲裁代理;担任常年、短期或专项法律顾问;参与项目审查与谈判;草拟、修改、审查各类法律文件;办理律师见证;资信调查;办理房地产按揭、产权过户手续等等……只要社会有需求,律师就会提供相应的服务。
我想将自己的一块宅基地作抵押贷款,却遭银行拒绝。请问。为什么自己的财产不能抵押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假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以上财产作抵押的,则该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因此也就会失去应有的财产担保。银行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才依法拒绝。
对设置了抵押的不动产能否予以出卖?
答:可以,但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以出卖自己已经设置了抵押的不动产,但是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出卖之前,负有向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告知义务。
第二,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的,抵押人应当设置其他担保。
甲公司找银行贷款。银行要人担保。甲找到乙公司。乙公司该怎样做才能既帮了甲公司,又保障自己的权益?
答: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反担保。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第四条又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我的朋友到银行贷款,我无奈被迫担保,现在贷款还现出了麻烦。请问,我该承担保上责任吗?
答:应该。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事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而对因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情况则不列在内。
我公司为盘活资金。很想抽回入股资金,请问,公司能否抽回出资?
答:不能。
但可找律师寻求帮助。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一旦向公司投资,不得以任何名义抽回其出资。
为了防止股东抽回出资,《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公司法》,你不能抽资退出公司但可将属于自己的股份依法转让。法律还规定:股东间可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其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断电热死蛋鸡。供电局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损失?
答:应当赔偿。
《电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给用户的电力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用户有特别要求而与供电企业签订有合同的,还要按合同要求执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除非有《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下列两种情况才能免除供电企业的责任:1.不可抗力;2.用户自身的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减轻致害人的责任。
企业法人无注册资金,开办单位应负责任吗?
答:应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应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我数次未将营业执照悬挂,工商人员检查时罚了款,请问。他罚款对不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公司未按期接受年检应该受罚吗?
答:应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同时还规定:“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表,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扣缴执照。”
某外事宾馆因内部纪律而开除了不听劝阻坚持怀孕的女职工,对吗?
答:不对。违法。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之规定,某外事宾馆给予女职工除名处分未经宾馆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也未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备案,除名程序违法。给予职工除名,属惩罚性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某外事宾馆对正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采取除名措施是违法的。
我的亲戚家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十天后询问得知此案不能及时侦破,便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结果遭拒绝(他家投了保,且在保期内),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对的。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这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所负的及时通知或者立即通知保险的义务,在保险法理论中被称为出险通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或者保险人未能积极履行这一义务,致使通知迟延的,则保险人免除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对家庭财产被盗的出险通知义务期限,在《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即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未尽告知义务的保险条款不产生效力吗?
答:是。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你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所以,该公司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保险合同理解不同怎么办?
答: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合同法》第41条也作了相似规定。
我的存折不幸丢失,第二天去银行挂失。结果存款被人取走,请问,储蓄机构负不负责任?
答:不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叽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被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生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银行积压汇兑票据使我受损怎么办?
答:上诉索赔。
《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无故积压汇兑票据,不仅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影响了银行的声誉,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间相互借贷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代销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我为我六十吨的西瓜保了四十吨的险,结果,因故短少二十吨,请问,我的保险不足铁路运输使货物受损如何索赔?
答:依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