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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1993年7月15日修正)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答:《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3.伪造、擅自违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时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国务院于1993年7月15日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如何投诉请求保护?

答:《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于1979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利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