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8日第3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民可以罢免选出的代表吗?
(1998年11月4日起施行)
答:《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四十七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选民资格的确定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答:《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裁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选举法》第五十二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村民进行选举时。可以设立秘密写票处吗?
答:可以。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