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怎样评聘高级技师?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高级技师应当是任职3年以上,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公认的技术能手,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技艺。能够解决本专业高难度的生产技术问题,在学习、消化、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事迹。高级技师要经过本人申请,本单位考评组织考核评审,经批准机关批准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凭合格证由单位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
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失业救济金给付办法,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为基数,在扣除已发给本人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工龄在5年和5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我以临时工的身份在某街道环卫部门做了二十年的清洁工。今年单位宣布将我辞退,请问单位辞退我有依据吗?
答:这一辞退决定应属无效。
临时工与正式工一样是同样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他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同等的。你在单位连续工作了20年,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单位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享受终身的劳动保险及福利。你单位无故辞退你是违反《劳动法》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辞退决定违法,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我应聘在某家公司办事处工作,说好每月工资七百元,一个月后我被辞退,钱也没付,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投诉。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虽说你只干了一个月,但也有权得到这一个月的工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你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你相应的赔偿金。
在工作中出交通事故可要单位赔偿吗?
答:你公司员工为公司拉材料出了交通事故,按照《劳动法》属于工伤,死亡民工的家属有权获得工伤待遇。所以你单位应当对死亡民工负责,先进行赔偿,然后,可以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要求肇事车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厨师生炉子被烧伤算工伤吗?
答:你受聘于酒店,生炉子是你工作一部分,工作时被火烧伤,应当算工伤。根据《劳动法》,你有权得到赔偿。
劳动者遭到哪些情况可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答:下列情况可以投诉: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4.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6.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7.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
8.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中以各种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押金、扣押身份证的;
10.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我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答:可以算。
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证据、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因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我想跳槽,怎样做,才能避免法律纠纷?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日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和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职。各单位录用科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人事管理的规定。”
国家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离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准备“跳槽”,必须对照所签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在确认已经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下,以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如必须保守原单位秘密)为原则,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然,如果你没有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你的跳槽行为不受《劳动法》约束。
我因违纪被辞退,我能索要《辞退证明书》,并去办理待业登记吗?
答:可以。
根据我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对于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的职工,可以辞退。但应当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部门备案,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职工凭此证明书可以到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何特殊保护?
答:《劳动法》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几种情况?
答:三种。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可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过失性解除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单位重大损失以及劳动者触犯刑律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以任何方式提前告知劳动者。
2.非过失性解除合同。劳动者因不胜任工作或客观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合同。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法》同时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了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也不得因非过失性或经济性(即2和3两种)原因解除合同: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除与劳动者有特别的约定义务(如保守商业秘密)外,劳动合同的一切效力消失。对于上述2、3两种解除合同情形,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时间规定吗?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如果当事人的权利侵害处于一个连续状态时,申请仲裁的时间应当从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作为例外,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六十日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也予以受理。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提交申诉书吗?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姓名、职务、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地址。在撰写申诉书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时,一定要详细阐述证据和证据线索,并把证据与申诉书一起提交仲裁庭。如果举证不足,将会导致败诉。
被诉人必须答辩吗?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诉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的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但是,被诉人应诉后既可以答辩,也可以不答辩。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职工遇到哪些紧急情形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结案前作出部分裁决?
根据劳办发[1994]391号文件《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被告是否可以提起反诉?
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具体如何提起反诉,可参阅民事诉讼部分中的“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