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往往有类似“工伤事故责任由本人自负,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部劳部字【1992】27号文件也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伤残自理”的条款,企业同样要承担责任,按照有关工伤规定处理。
女职工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月经期内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以下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镐、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酸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7)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
5.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疗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未成年工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者。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A.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B.森林业中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C.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具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D.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E.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F.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G.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H.锅炉司炉。
经批准辞职的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如何计发?
国务院1993年7月20日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职工安置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劳动部办公厅批复办理,即:家居城镇的职工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的标准工资的一次性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
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
1995年3月25日劳动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响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同时这一条还规定:“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新标准工时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四十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实行。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者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有以下基本权利;
1.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有休息的权利。4.有获得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的权利。5.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有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的权利。7.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权利。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以同“担保人”鉴订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
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怎么办?
答:属无效劳动合同。
对这类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但依《劳动法》中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可概括为如下处理方法: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变更或撤销的办法。2.由人民法院对欺诈、胁迫方造成的损害执行赔偿责任。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合同期限未满是否可以延长到合同期限届满后退休?
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能延长到合同期满后再退休。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违反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分别不同情况承担责任。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是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整改。3.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劳动者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9.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改变职工工作岗位合法吗?
答:不合法。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得单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应如何赔偿?
答: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造成劳动者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交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75%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颁布的劳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致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涉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处理有哪些程序?
答: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法定程序。
其中,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要前提,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如何申请调解?
答:根据劳动部发【1993】301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提出申请书。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当事人都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不具有。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哪些违法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答:《劳动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侮辱、体罚、殴打、搜查和拘禁劳动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用人单位的哪些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责令改正处罚的有: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去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法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拘;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拘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对用人单位的哪些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答: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保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其处以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承担行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应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