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在执行一定时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假释只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根据一定条件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的执行刑期的限制。
3.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为这些犯罪的性质严重,且又被判处了较重的刑罚,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需要长时间服刑才能改造好,故不宜对他们适用假释。
4.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悔改表现,有可能再危害社会的,不能假释。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是否可以假释。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判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察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犯新罪或发现有漏判的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了漏判的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原判的残余刑期和新判的刑期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份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公民犯了罪后,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无时效限制?犯罪后经过多长时间不再追诉?
公民犯了罪后,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有追诉时效的限制。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政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继续犯(持续犯)的情况。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例如,连续多次盗窃作案,其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盗窃行为起算。继续犯(持续犯)是指实施的某种犯罪从开始到结束,在时间上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例如,非法拘禁罪是持续犯,其追诉时效的起算,应从解除非法拘禁之日起算。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重新起算。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刑期。所谓法定最高刑,是指法定刑的高限。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的法定最高刑就是七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是二年有期徒刑。《刑法》中对犯罪追诉时效期限长短的规定,是以犯罪人所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的。
被打成了重伤怎么办?
答:报案。
自诉人撤诉后,我能否获释?
答:可以。
只要还未宣告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既然自诉人撤了诉,你当然能获释。
对参与共同犯罪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人,怎样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
答:应由刑事审判庭依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法院是否会将我的离婚与刑事犯罪一同处理?
答:不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组织进行,处理离婚诉讼则应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进行。所以,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时提起离婚诉讼的,不宜¥并处理。
自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否委托辩护人?
答:可以。
辩护权是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八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和监护人为他辩护。
在调解书下来前是否还能反悔?
答: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办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在调解书送达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再行调解,也可以开庭审判。
能否要求自诉案件与公讼案件一起审理?
答:可以。
《刑法》规定,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因此,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的一人犯数罪的“可以将数罪合并审理,对被告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并做出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害人撤诉对亲人申诉。是否就能释放?
答:不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犯罪,人民法院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这类案件不能允许自诉人撤诉了结。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不可以改判?
答:可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如果对人民法院第二审终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律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是否可以要求审判长休庭延期审理?
答:可以。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律师对他担任辩护的案件没有作好准备工作,需要延长准备时间,应当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个案件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提出上诉后又要求撤诉将会怎样处理?
答:有两种情况:提出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又要求撤诉的,应当无条件允许。在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诉的,则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将对其上诉的理由和撤回上诉的请求同时进行审查,一般裁定准许被告人撤诉。但如发现一审判决明显存在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将在无罪判为有罪等错误,二审法院则应裁定不准撤诉,并继续审理,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被告人也上诉。是否我的上诉就不会起作用?
答:不是,原告的上诉有作用。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第二款又规定,二审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12月30日《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第二十一问答曾指出:“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按照抗诉程序进行,实事求是,依法判处。”对于被告人自诉人都提出上诉的案件,也应参照此答复办理。
哪些人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辩护人享有哪些权利?
1.辩护人有权依法独立进行辩护,不受非法干涉,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2.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机关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享有上述权利。
4.辩护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访问。
5.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哪些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7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词;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是否能定罪处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是否可定罪处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强制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哪些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是指执法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形式有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恶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但不能在规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5.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认为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可以是一般公民个人或者单位负责人。
保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适用哪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