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族群与族群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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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关于“民族”与“族群”概念之争的综述(2)

在1998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中国世界民族学会等单位共同主办的《“民族”概念暨相关理论问题专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指出,“族群”(ethnic group)一词具有很大的伸缩性,涵盖了“民族”、“族群”、“族体”、“民系”等,既是文化群体,又是社会群体。

孙九霞(1998)也主张在较广的范围内使用族群定义,既可以等同于民族一词,也可指民族的下位集团“民系”,还可以在超出民族的外延上使用。

三、族群概念的中国化及相关学术争论

简言之,将西方学术用语中“ethnic group”这一概念翻译为“族群”,并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各种社会群体研究,这个过程就是族群概念的中国化。[8]应该看到,这种过程渐成热潮是与我国90年代以来的社会变化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群体流动频繁、各种社会群体不断整合的时期,需要用新的概念加以界定;另一方面,对于人类社会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选择,我国不仅民族众多,民族文化色彩鲜明,而且各民族内部也支系繁多,文化上各有特点。凡此种种,客观上都需要一个恰当的概念术语加以描述,而“族群”这一概念恰恰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工具。

另外,如前所述,“民族”这一概念在引入我国之后,对其的定义和使用上的界定就一直不甚明确,在汉语中“民族”一词往往具有多种含义,有时候表达具有政治、领土、民族——国家含义的“民族”(nation),有时候反映的则是仅具有文化意义上的群体,具体情况往往需要根据上下文确定。鉴于不同的人在使用时往往表达不同的内涵,这就给从事民族问题研究带来了不便。同时,英文中表达民族一类含义的词汇较多,如ethnos、ethnic group、nation、nationality、people等等,但这些词汇含义有所不同,而汉语中却只有民族一词与之对应,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对外交流的歧义,为此学界还曾多次就民族一词的翻译问题展开过讨论。[9]

鉴于上述原因,“族群”概念凭借其内涵相对确定、淡化政治色彩和相对宽广的适应性等特点,在其引入之始即得到了学界的热烈响应,并得到了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有取代“民族”概念的趋势。

由此也引起了学界对此的广泛争议,可以讲几乎伴随着“族群”概念的引入,学界有关的争论就不绝于耳。学界争论的焦点较多,如英文“ethnic group”的翻译问题,“族群”概念的适用范围以及在学术对话中用“族群”来指称我国的少数民族是否合适等等。在此,我们将目前学界的主要观点作一简单的归纳:

第一类观点:否定论——反对使用“族群”概念或认为ethnicgmup指的就是“民族”。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阮西湖先生为代表。阮西湖(1998)认为:作为单词,group有“群”的意思,但也有“族”的含义,在国外人类学文献中,etllnic group一词就是指“民族”。“族群”这一术语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共同体”的演进的各个阶段的表述,同时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献中也只有“民族”这一术语,未见“族群”的提法。另外,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各国人类学者,在使用“ethnic group”这一术语时,其含义都是指“民族”而不是“族群”,因此使用“族群”一词也不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对当代社会人类群体的划分,同时也有悖于世界各国人类学者所表述的“人们共同体”的原意。

朱伦(1996,J997,1999)认为汉语中的民族与英文中的ethnic group并非是对等的概念,不能将其对等起来,“族群”更多地是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概念。事实上,将ethnic group译为“族群”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现实中使用“族群”这一概念是不恰当的,因为该词在西方近代民族学研究中是有歧视性含义的,主要是指那些落后的异教徒、异种人民;同时,他认为各民族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其正当权利之一,现实中使用“族群”替代“民族”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强调文化性、忽略政治色彩,为民族——这种人们共同体在当今国家政治舞台争取自己的一席之地制造了障碍;另外,他还对那种从出于避免民族问题政治化角度出发的主张使用“族群”而不是“民族”的观点提出了批评,认为当今世界“多族群国家”的实践并不成功,反而造成了许多国家现实中的民族矛盾。现实实践告诉我们,以“族群”概念替代“民族”概念,以“多族群国家”论来解释“多民族国家”,并按照传统意义上的由单一民族构成的“民族-国家”的“准标准”来建设“多民族国家”,在国际上已被认为是一种不成功的理论和不成功的实践。

作为政府方面的代表,在2001年中南民族学院举办的“族群理论与族际交流”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国家民委的黄凤祥认为ethnic group应译为民族,而非族群。同时提出,族群概念宽泛,学界进行研究是可以的,但是这种研究必须符合我国的实际。故而在中国只能提民族或民族内部各支系,用“族群”指称国内民族,不利于民族团结,容易在现实中引起混乱。中南民族学院的杨朴羽持类似观点,认为涉及现实问题时,则应在概念的界定上再作研究。[10]

第二类观点:折衷论——承认“族群”概念的特定学术价值,但反对“泛族群化”,反对“拿来主义”。

这类持折衷观点的学者为数众多,虽然他们的观点各不相同、各有侧重,但大多还是肯定“族群”及其相关理论的价值,认为在中国民族理论研究中运用“族群”概念并吸取国外学者关于“族群”构建的理论与方法是必要的,对我国民族理论研究的发展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但是对现实研究中“族群”概念、理论的泛化则表示忧虑,持一些不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民族”与“族群”二者并非是完全等价的概念,在中文语境中的“民族”概念有其特定的政治和政策含义在其中,中国的“民族”是经过政府识别后确定的,因此用“族群”来指称中国的56个民族是不妥的;(2)“族群”与“民族”各有其特定不同的含义,对于“民族”概念而言,文化不是其唯一的基准指标,两个概念实际上是居于不同的层次,故而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和兼用;(3)在引进西方的学术术语和理论时,要对其产生的社会背景、理论渊源等进行客观的分析与梳理,同时国际学术对话也应是双向交流,不能采用“拿来主义”的方式;(4)学术研究并不能完全脱离社会实际,我国的民族问题研究在现实中采用何种概念、术语的背后,是复杂的社会群体利益,往往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建构、民族的权力关系等。

下面我们选取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作一简单介绍。

郝时远(2002a,2002b,2002c)提出,中国民族学界在引进“族群”概念及应用实践中,存在着对这一概念理解片面和应用泛化的现象,同时对现实中存在的用“族群”概念替代中文话语中“民族”概念的行为表示质疑。认为对人文社会学科而言,学术术语或概念的形成不可避免地体现着人类社会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度、不同社会甚至不同的人对它的理解和诠释,而我们在引进ethnic group这一概念并日益广泛地应用于本土的实践中,对于其在西方国家中含义演变及应用实践的社会背景方面的分析一直比较缺乏。这种“缺失”不仅表现在学术研究中简单地“拿来主义”倾向,而且还造成了应用于本土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这些术语演变的社会背景,才能够正确、全面地认识其理论意义和准确把握其应用实践,从而才不至于造成概念歧义和话语混乱。同时提出,适合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未必都具有普世主义和全球化的意义,因而任何引进和借鉴都不能脱离他国的实际和本国的实际。另外,在2001年召开的《中国世界民族学会第七届代表大会暨全国学术讨论会》上,就“民族”与“族群”概念问题,郝时远提出,在西方,“族群”主要是指移民群体、土着人群体的,所以不能用来指称我国的56个“民族”;此外,他还认为当今“族群”这一概念的使用有泛化的趋势,突出了其社会学意义,淡化了民族性;同时提出,中国与世界进行学术对话应是一种双向交流,不能仅仅是接受国外的话语体系,也应该让国外了解和理解中国的话语系统。[11]

潘蛟(2003)在对“民族”、“族群”概念源流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指出,我国55个少数民族拥有法定的区域自治权利,包含着浓重的政治含义和政策背景,因而不能用“族群”概念去指称。同时指出,当前不仅存在着族群概念的泛化,同样存在着民族概念的泛化,这不仅仅是一个对舶来概念的翻译和理解的问题,这些概念在西方并非原本就是清晰的,它们在西方的含义流变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对权力关系所做的预设和构建变化的过程。发生在我国的民族、族群概念之争实际上也涉及这样一个类似的过程,所不同的是在这里变成了一个对舶来概念的翻译问题。事实上,当时的译者并不是不清楚这些西文词汇的区别,问题是逐一翻译显然对当时的民族建设不利。因而,问题并不仅仅是在概念及翻译本身,更在于与此相关的权力关系的构建。

蒋立松(2002)认为英文语境中的“ethnic group”的广泛使用与美国60年代的民权运动的兴起有很大的关系,这一概念所包含的意义既与美国的民族政策相适应,也反映了6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思想的变化。但是在这一概念的中国化过程中,我们应当认真分析“族群”概念的内涵,确定它的适用范围,毕竟中国语境中的“民族”与“族群”二者内涵不同,所表达的内容特征也不同,所描述对象的层次也不同,因此采用完全照搬的模式是不妥的,必须与中国的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

乔玉光(2003)指出,文化的内涵与外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一个可无限细化亦可无限扩张的表述,而“族群”定义是以文化为基础的,因此也就有了若干的定义。“民族”实际上是一个十分中国化的概念,其内涵及外延在政治上、学术上及民间对话中,都已约定成俗,对于“民族”概念而言,文化不是其唯一的基准指标。因此,两个概念实际上是居于不同的层次。故而用“族群”取代“民族”或者认为两个概念可以兼用的观点是不恰当的,但可以相互补充,构成合理有效的研究网络。

乌小花(2003)认为,当前“族群”与族群理论的应用在一定范围内呈泛滥之势,但必须注意的是,两个概念都有特定的内涵,不能相互取代。“族群”概念应是“民族”概念的补充,是对“民族”的细化研究,对我国56个民族仍然用“民族”概念指称为好,但对于其中内部的各支系、各层级,可以用“族群”表示。同时指出,“民族”与“族群”的背后牵扯到复杂的社会群体利益,关系到我国的民族政策体系,而不仅仅是个学术范畴内的问题,正确把握它们的含义与关系,有助于正确地指导民族工作实践。

持近似观点的还有徐杰舜(2002)、李详福(2000)、雷海(2002)、兰林友(2003)、范可(2003)等,这里不再赘述。

第三类观点:支持论——认为族群这一概念更适合于我国民族问题研究实际的观点。

持这类观点的学者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仅就学术角度考虑,认为族群概念及其理论更适合于中国的民族问题研究;另一种则是从战略角度、政治角度出发,认为“民族”概念含有较强的政治含义,在西方话语体系中,民族(nation)往往与“民族——国家”、“民族主义”及“民族自决”相联系,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民族问题的政治化,引起不必要的误解;而“族群”概念所固有的淡化政治色彩的特点,更有利于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意识形态和政治结构方面抑制本国各族群的“民族主义”诉求。

这里首先要提到的学者是北京大学的马戎,在其公开发表的文献中从未明确地就“民族”与“族群”概念之争发表看法,但有趣的是在其所有的文献中几乎看不到“民族”,使用的基本上都是“族群”。可以这样讲,马戎实际上是个坚定的“族群”论者。但其出发点和我们通常所见的学者不同,其使用“族群”概念而不是“民族”概念的背后含义,并非仅仅是就概念而概念,而是另有深意在其中,其主要着眼点是要淡化民族问题的政治色彩,避免民族问题的“政治化”,从而避免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意识形态和政治结构方面为内部各族群滋生、发展民族主义诉求留出空间,因而其立意实际上更为高远,是出于对一个多民族国家保持民族关系和谐、淡化民族意识、保持国家政治稳定的考虑。

马戎(2000)认为在处理民族问题时,我们应当借鉴、继承我国几千年来的历史传统,即主要从文化的角度和层面看待族群(民族)问题,而不是把欧洲的“民族国家”、“民族自决”这样的政治传统简单地拿过来,把我国的民族问题“政治化”。近年来西方一些国家在吸收中国历史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力图将民族问题“文化化”,而我们却遵循欧洲工业革命、殖民地瓦解和民族解放时代政治意识形态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将民族问题“政治化”了,这里的错位现象是十分值得我们深思的。马戎(2002)再次提出,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即将民族问题“文化化”而避免“政治化”的思路,客观上已经被一些西方国家所采用。许多国家实际上限制以族群为基础来组织政治团体,极力淡化族群与地域之间的关系,淡化族群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和经济利益,这种现象十分值得我们深思。同时认为,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削弱和分裂其他“敌对国家”,往往从这些国家的民族问题人手,处心积虑地使其“政治化”甚至“国际化”,以达到颠覆目的。另外,前苏联、南斯拉夫等国家在国内民族政策上的最大失误就在于他们所采取的民族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使本国的民族、族群问题“政治化”了,后来的解体与分裂与此并非毫无关系。“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更应由此吸取到足够的教训。我国各民族之间交流融合的历史情况不同,在其所具有的政治性方面,差异十分明显,有的民族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有的民族几乎只具有文化特征,政治性非常淡漠,所以在民族问题上,采取“一刀切”的制度与政策实际上非常不符合中国国情。并提出,在处理我国民族问题时,应进一步将费孝通先生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发展为“政治一体”和“文化多元”两个层面的结合,在思考处理我国少数民族问题时,应逐步将其视为“文化群体”,减少它们作为“政治群体”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