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中国新股民入门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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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新股民融资融券交易必备

融资融券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融资就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

(一)杠杆性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最显著的特点是借钱买证券和借证券卖证券。普通的股票交易必须支付全额价格,但融资融券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交易。例如,如果交纳10%的保证金,意味着可以用同样多的金额进行十倍的操作。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可以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这就是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

(二)资金疏通性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两个市场间的资金流动必须保持顺畅状态,如果相互间资金流动的通道阻塞或狭窄,势必降低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信用交易机制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一头联结着银行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因此,从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功能看,它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重要的资金通道,具有资金疏通性。

(三)做空机制

普通的股票交易必须先买后卖,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很容易获利,但是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要么割肉止损要么等待价格重新上涨。而引入融资融券制度后,投资者可以先借入股票卖出,等股价真的下跌后再买回归还给证券公司。这意味着股价下跌时也能获利,改变了单边市场状况。

(四)信用双重性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关系。在融资信用交易中,投资者仅支付部分价款就可买进证券,不足的价款由经纪人垫付,经纪人向投资者垫付资金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经纪人垫付部分差价款,是以日后投资者能偿还这部分价款及支付相应利息为前提。这是第一层信用关系:另一方面,经纪人所垫付的差价款,按一般的作法,来源于券商的自有资金、客户保证金、银行借款或在货币市场融资。这称为转融通,包括资金转融通和证券转融通。我国由于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融资融券建立初期,我国只有第一层信用关系。

三、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大家熟悉的普通证券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暗含做空机制,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这意味着股价下跌时也能获利,改变了单边市场状况。

2.具备杠杆效应,普通的股票交易必须支付全额价格,但融资融券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交易。

3.改变了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在融资融券制度下,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不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须将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者融券卖出的资金交给证券公司作为担保。

四、融资融券交易与卖空交易的区别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融券交易=卖空交易”的理解,熟悉此项制度设计的有关权威人士认为,融资融券交易与卖空交易是有区别的,“融券交易”并不等于“卖空交易”,中国尚未建立一些境外市场上存在的卖空交易机制。 它们之间有如下几点区别:

1. 不可简单理解融券为卖空

一些国外市场上存在的“卖空”机制,是指投资者若预期未来证券价格将会下跌,那么在手中没有证券的情况下,首先进行卖出交易,然后再借入相关证券。而中国即将推出的业务试点中的融券交易,则要求投资者先借入股票再卖出,卖出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要有真实股票,不得先卖空,再借入。

2. 制度设计显著不同

中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设计,从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品范围到交易规则,都显著区别于一般理解的卖空制度。在现阶段融券业务对市场的影响不太大,不会出现大规模做空,融券规模将远远小于融资规模。在交易杠杆比例方面,相关业务规则已经确立了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要求,同时,随着股票价格的波动,投资者还要满足维持保证金比例130%的要求,在一定时期需追加保证金。。

同时,在对试点券商资质进行评估的时候,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了券商的净资本指标,这意味着试点券商的资金比较充裕,相当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融资需求;同时,由于在转融通制度建立之前,只允许券商用自有证券开展融券业务,不允许券商相互借券,也不允许券商挪用客户证券,所以,可用于融券的证券数量非常少,客观上也限制了融券业务的规模。

3. 融券做空报价必须高于前日价格

为了避免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出现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部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规则,包括:融券做空的报价必须要高于前一交易日价格,交易所会对融券做空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单只股票融资融券的交易金额超过股票成交量25%的时候,要暂停该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来限制投资者运用杠杆操纵股票价格;交易所能够在有明显的市场操纵和卖空迹象时,自主调整保证金比例与担保品折算率;监管部门还能够通过对证券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发挥导向作用;单个投资者买卖股票超过为5%,要举牌并遵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五、融资融券的投资特征

目前这项业务还只是在试点阶段。普通投资者要想参与此种交易,首先得到或得批准的开设此种业务的券商那里签订一个融资融券合同和一个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书。然后又券商为你设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

1.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2.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3.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六、融资融券的业务流程

业务办理的具体流程:

1.征信

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进行审核,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资产进行评估。

2.签订合同

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3.开立帐户

投资者持开户所需要的资料到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到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4.转入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帐户,将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帐户划转至信用证券帐户。

5.评估授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帐户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可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及融券额度。

6.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时,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其融资,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时,证券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

7.偿还资金和债券

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卖券还款;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券还券。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8.结束信用交易

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以结束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策略

一、融资融券须的交易误区

(一)融资融券无风险

在投资者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投资者须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证券公司会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会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若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会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由于保证金存在“放大”作用,因此投资者在盈利时收益会被放大,但同样的,一旦出现亏损,损失也会被放大。

(二)人人可参与

并非所有投资者都能够参与融资融券。根据2006年8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股民是不能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可能会对客户资金量提出要求。

(三)交易无期限

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延期。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二、投资者如何参与融资融券

(一)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

根据深交所专家日前对融资融券细则的解读,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二)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三)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四)融券卖出后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与券商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券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三、融资融券注意事项

1. 投融券卖空所造成的股价回调速度和程度可能引发市场恐慌,导致跟风抛售现象,这将使得投资者出于平仓的压力而非自愿减仓。因此,投资者应该尽可能避免大规模的融券卖空,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尤其要谨慎。

2. 散户的资金和持券量都比较小,因此,一般情况下基于做空动机的融券卖空只适合于机构投资者;散户投资者只有在坚持长期看空某只股票,或跟风大盘下行时才融券做空,但必须要看准个股与大势,否则风险将更大。

3. 在股价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往往被深套后,缺少资金进行补仓以拉低持有成本。因此,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要把握好资金头寸,融资规模不宜过大,及时止盈止损。

4. 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既可能放大盈利,也可能加大亏损,应当在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后审慎考虑是否参加此项业务。

5. 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信息能为市场提供最新动向的风向标,特别是融券余量信息更容易诱发市场的大幅下跌。

6. 当经纪行强行平仓或关闭投资者信用账户时,投资者就丧失了在市场回暖时重新盈利挽回损失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