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导论·先秦汉族风俗(汉族风俗史(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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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先秦汉族生产风俗(6)

镶嵌,就是把绿松石、蚌片嵌入漆面,以构成一定的图案。上述河北藁城台西村商代遗址中出土的器物中就有镶嵌绿松石的漆器。洛阳庞家沟西周墓中出土的器物中就有镶嵌蚌沟的漆器;洛阳博物馆:《洛阳庆家沟五座西周墓的清理》,《文物》1972年第7期。陕西长安县普渡村西周一号墓中也发现了镶嵌在漆器上的27枚蚌泡。石兴邦:《长安普渡村西周墓葬发掘记》,《考古学报》第8岫,1994年出版。

贴金,就是先在木胎上上漆,当漆沿未完全干时,将金箔贴于漆上,上述河北藁城台西村商代遗址中出土的漆盒上就,贴有金箔。

(4)尚朱、黑两色

先秦的漆器用朱、黑、蓝、金四色,但尚朱、黑两色。一般在器表上黑漆,器内上红漆。色彩衬托最流行的是黑地朱绘或朱地黑绘。

六、商业风俗

1.行商坐贾

先秦商业俗称为“贾”,《尚书·酒浩篇》云:西周初年朝歌一带的商遗民“肇牵车牛远服贾”。《韩非子·五蠹》亦云:“长袖善舞,多钱善贾。”从事商业的人俗称“贾人”。《国语·越语上》云:“臣闻之,贾人夏则资皮,冬则次,旱则资舟,水则资车,以待乏之。”韦昭注:“贾人,买贱卖贵者。”西周后,商遗民在失去土地或土地不足的背景下,多从事“服贾”的商贩贸易,久而久之,人们遂把商族人与从事“服贾”的人混称为“商人”,《左传》僖公三十三年云:“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商君书·垦令》亦云:“商欲农,则草必垦矣。”于是“商”亦为“贾”《商君书·垦令》亦云:“商欲农,则草必垦矣。”于是“商”与“贾”又经常并称,《周礼·地官·大宰》云:“商贾阜通货贿。”

“商”与“贾”虽通用,但按先秦风俗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此即郑云:“行曰商,处曰贾。”《说文解字》亦云:贾,“坐卖售也。”《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0页。

2.从“工商食官”到自由商人

先秦的商业在春秋以前主要被王室和各封国控制,《国语·晋语四》云:“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阜隶食职。”韦昭注:西周“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官肛廪之。”可见“工商食官”商业由王室和各封国直接驱使,奴役商业奴隶从事商品贩运买卖,收入归王室和各封国所得。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奴隶主贵族直接从事商业,他们也驱使商业奴隶从事商品贩运、买卖,收入归奴隶主贵族所得。他们做生产常常“如贾三倍”。《诗经·大雅·瞻卯》。这种工商业奴隶主贵族俗称“大贾”《管子·国蓄》。

此外,下层自由民和农民也从事“抱布贸丝”《诗经·卫风·氓》。的民间贸易,以“贩夫贩妇为主”。《周礼·地官·地市》。

春秋后,“工商食官”的格局逐渐被打破,自由商人崛起。如齐国管仲实行了自由贸易政策“使关市讥而不征”《国语·齐语》,“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管子·轻重乙》。又如“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左传》昭公十六年。的郑国解除了商伯奴隶身分,并与商人定立“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左传》昭公十六年。的盟约。再如鲁国“废山泽之禁,弛关市之税,以惠百姓”《孔子家语·五仪解》,《说苑·指武篇》。于是腰缠“千金”、“巨万”《史记·货殖列传》、《史记·仲尼弟子列传》。的自由商人迅速崛起,这时“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史记·货殖列传》。越国的范蠡、卫国的子贡,鲁国的猗顿、赵国的郭纵、泰国的吕不韦等都是春秋战国时期自由商人的代表人物。

先秦商业的格局经春秋的演变,“工商食官”终被自由商人所代替。

3.“前朝后市”

先秦进行贸易活动的地方俗称为“市”。《易经·系辞下》云:“庖牺氏没,神农氏作,列廛于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

《周礼》所记载的王域中的标准市采取的是“前朝后市”的格局,即在市设在翥域的中心——王宫的北面。市场分为三个部分:“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周礼·地官司徒·司市》。即下午进行交易的大市以百姓为主;早晨进行交易的早市以固定的流动的商人为主;近榜晚进行交易的晚市以男女小贩为主。在西周,王国和各封国的都城里都没有市场,王都 周围五百里路的范围内也有固定的市,《周礼·地官·遗人》云:“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钦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侯馆,侯馆有积。”

按西周的俗规,整个市场由司市进行管理。司市手下有质人、廛人、胥师、贾师、司暴、司稽、胥、肆长、泉府等人协助其管理市场。及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辩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量度成贾而征;以质刘结侯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暴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周礼·地官司徒·司市》。其意就是司市掌管市场的治理、教化、政务、刑法、量度和禁令。按照市官和其下属办事处所的方信分划土地为市场的经界;按照货物的不同分门别类,以便货比货;平定物介;用政令禁止昂贵而无用的细巧物品在市场上出售;招徕商贾以充实市场的货物,加快货币流通;依靠度量衡确定物的价格来吸引顾客;用契约的形式定下双方应遵守的信用以防止争讼;依靠胥师、贾师一类的官吏查禁伪冒商吕,杜绝欺诈行为;用刑罚来禁止争斗凶暴行为,除掉盗贼;用泉府的货币根据市场的供销情况收购或赊销货物对市场进行调节。可见,先秦对市场的管理是严格而有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