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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经济(3)

重农抑商政策产生于战国时代,最早由李悝在魏国的改革内容中有所体现。随后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将重农抑商政策第一次明确提出,并以此作为大力推行农战方针的基本内容付诸实施。以后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将其作为治国的典范。

重农抑商政策在封建社会初期对当时农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新兴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到了明清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而在这时统治阶级依然坚持重农抑商的政策,把商农发展对立起来,并在重农抑商政策思想的指导下推行一系列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措施,从而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萌芽,违反了经济发展规律,使其失去了产生之初的进步性。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

公元1581年,为了增加明朝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朝大学士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因为实施这一改革的前提是清查土地,所以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因遭大地主的阻挠而停止了。然而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

一条鞭法,顾名思义就是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一是把田赋和繁杂的徭役、杂税合并统一征收;二是把徭役部分地摊入田亩,既根据人丁又依照田亩征收;三是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为一条后,一律征银。田赋,除政府必须的米麦仍然交实物外,其余以白银折纳;徭役,一律实行银差。这就肯定了货币在赋税征收中的主导地位。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雍正帝的“摊丁入亩”,是封建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简化了赋税征收手续,客观上起到了均平赋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它不但限制官吏巧立名目,加征赋役,而且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它实行赋役折银征收的办法,适应和促进了明朝中期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交纳银两,农民、手工业者必然把大量产品投入市场,促进商业繁荣。徭役折银,农民可自由离开土地成为自由劳动力,为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创造条件。它推动了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进步,使两税法以来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化进程前进了一大步,为清初“摊丁入亩”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漕运

漕运,中国古代政府将所征收财物(主要为粮食)经水路解往京师或其他指定地点的组织和管理。水路不通处辅以陆运,多用车载(山路或用人畜驮运),故又合称“转漕”或“漕”、“漕辇”。

秦始皇攻匈奴时,人民“万里从军,千里输粮”,将山东粮食运往北河(今属内蒙)供作军粮。从汉至唐,都将东南粮食经黄河渭水运往关中或洛阳。秦汉时漕运十分艰险,费时费力,粮食消耗大,从而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在隋代,开广通渠、通济渠、永济渠及江南河,联贯河、淮、江三大水系,将南方的粟米布帛运到京师长安、洛阳就便利多了。

宋建都开封,漕粮分由汴、黄、惠民、广济四河输入,合称“漕运四河”。元建都北京,漕运主要经由海道。明清东南漕粮都经由大运河运往北京。

漕运方式历代有所不同。宋以前皆用民运,至元设万户府始用军运。明漕运有军运、民运两类,因输送方式不同,分成“支运”、“兑运”和“长运”。明永乐十三年(公元1415年)始,在淮安、徐州、德州、通州等段,由官军节节接运,谓“支运”。每年四次,运粮300余万石。旋改民运。明宣德六年(公元1431年),规定各地人民可运粮到附近府、州、县水路兑给卫所官军,由官军运往京师,人民贴给耗米、轻赉银,称为“兑运”。成化七年(公元1471年)又改“长运”,由官军承担漕粮全部运输。明代特设漕运总督,驻淮安,管理漕粮的取齐、上缴和监押运输。清代相沿不改。

历代漕粮都有数百万石,承运非常艰辛。但为维持运输,官府经常修理河道,漕船又常拾商货,因而漕运在南北交通和物资交流上有重要作用,带来漕运沿河城镇的商业繁荣。清道光年间,运河淤塞,漕粮以海运为主,并渐改征折色(折色是指所征田粮折价征银纱布帛),减少运量。

商标

商标,顾名思义,即商品的标记,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有了商品,才有商标,商标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原始社会产品经济时期,物品上已经出现铭文、年号、花纹、图案等标记,但仅是装饰、纪念或标明物品的归属。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产生了商品交换。商品上就需要做个记号,或用图案,或用姓名,或用产地。借此传扬名声,招徕顾客;也别于他人商品,分清责任。

东周时期,兵器中被争相购置的“干将”、“莫邪”宝剑之类,已有了指示相同产品的不同来源及其稳定质量的功能,与后来的商标已经比较接近了。

商标随商品交换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中竞争的加剧而逐渐发展。在唐代,《唐书》和《唐律疏议》中已出现了“物勒工名”的文字记载。到了宋代,我国商标的使用就已经相当考究了。宋代用于“功夫针”上的“白兔标识”,与提供商品的“刘家铺子”(商号)是分别存在的,故可以认为该“白兔标识”可称为实实在在的商标了。但宋代的商标,与宋代的版权还不相同。

自由竞争时期,商标使用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自己的事,政府仅从商品质量角度进行监督,没有立法保护商品生产者的商标利益。况且在长久的中国封建时代,“商”总是被轻视的,它不像创作作品那样受到重视与鼓励。因此,宋代虽流传下来旨在保护作者、编者及出版者的作品,禁止抄袭、翻版的官方榜文,但禁止使用他人已使用的商品标识或“已申上司”(形同注册),不许他人再用的地方榜文或中央政府的敕令,却一直没有出现。只是到清代,才有了这样的记载。

19世纪以后,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开始作为工业产权出现。这时商标立法也提上了日程。这时的商标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象征。它已经代表企业科学技术在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综合素质在商品上的反映,这就是商标信誉。这种商标信誉,能够联系一部分消费者,即占领一定市场,在实现商品交换中给该商标所有人带来利益。

商人的由来

古往今来,人们为什么把买卖人称作商人,原来“商人”一词的由来与我国商业的起源与形成有着一段有趣的故事。

在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以物易物的交换活动。到了夏代,在社会上便游离出一部分专门从事交换的人。公元前一千多年,黄河下游居住着一个古老的部落,他们的祖先叫契。由于契在大禹治水时有功,被封为商,这便是古代的商族。

契的六世孙王亥聪明多谋很会做生意,经常率领很多奴隶,驾着牛车到黄河北岸去做买卖。一天,王亥在贩运货物途中,突然遭到狄族易氏的袭击,抢走了货物和随从的奴隶,并杀死了王亥。王亥有个儿子叫甲微,听到父亲被害的消息后,便兴兵伐易。最后终于灭了易氏,商的势力也从此扩展到易水流域。

到了孙汤商族后裔,商族的手工业已相当发达,特别是纺织业,花色品种优于其他各族。孙汤为了削弱夏的国力,便组织妇女织布纺纱,换取夏的粮食和财富,把贸易作为政治斗争的武器,最后灭了夏代的统治者夏桀,建立了商朝。商朝农业上定居耕种,手工业等也相当发达。

周朝建立后,商族人由统治者一下变成了周朝的种族奴隶,被赶到一个地方由周公的三个弟弟,管叔、蔡叔和霍叔严加看管。武王死了之后,纣王之子武庚与“三叔”结成了反对周公的政治联盟,后来被周公平定。商族人被强迫集中到洛阳,周人叫他们做顽民,经常被召集训话,过着被监视的生活。他们没有政治权利,没有土地,生活每况愈下。商族人为了过上更好的日子,便纷纷重操旧业,到处去跑买卖。那时候,贵族是不屑于做这些事情的,庶民要种地,没有时间做。渐渐的,跑买卖就成为商族人的主要工作了。久而久之,在周族人的心目中形成了一个概念,即跑买卖的人都是商族人。后来,慢慢地“族”字也去掉了,简呼为商人了。这些称呼一直沿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