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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乾隆盛世(3)

奉旨查审萨哈谅“贪婪不法,款迹确凿”,照律计赃拟罪。乾隆帝降旨:萨哈谅前任广东布政使,声名狼藉,且趋奉鄂弥达,故将其左迁山西按察使,继因山西布政使缺出,一时不得其人,将其补授,以观后效。今杨嗣璟等人的本内谈到,萨哈谅在臬司任内,已有种种劣迹,及升任藩司,贪赃尤多,共计一千六百余两,且实系科派属员,重收尾封,赃私入己,并非公项余银应报不报者可比。当时库吏以前无旧例为由,力行禀阻,而萨哈谅斥其胆小,悍然不顾,“则其始终狡诈,藐法负恩,罪实难逭”,着“三法司从重定拟,以昭炯戒”。

刑部等衙门遵旨议奏,请将喀尔钦拟斩立决,判萨哈谅拟斩监候秋后处决,乾隆帝批准此议,喀尔钦解到刑部后,当即正法。

乾隆帝借此“东风”,于五月二十八日连下两道命令,狠刹贪风,整顿吏治。

他在第一道谕旨中,列举山西官员贪赃枉法苛索民财等弊端,责令他们痛改前非。

第二道谕旨是训饬科道官员纠参贪官污吏。乾隆帝说,科道职司言路,为朝廷耳目,凡有关于民生利弊之事,皆当留心访察,如实上报朝廷。

在乾隆帝严厉训饬下,山西巡抚喀尔吉善上疏劾奏贪赃枉法之知州、知府章廷珪、童绂、车敏来、卢叡、龚振等五人。乾隆帝批示:这五人皆革退,其婪赃不法等情,着喀尔吉善严审具奏。“山西吏治,甚属废弛”,乾隆下令九卿保举贤员前往,担任知府,直隶州知州。乾隆帝又将原山西巡抚石嶙以不行访察题参萨哈谅为由给予革职。

再起风波

乾隆六年(1741年)三月十四日,即山西巡抚喀尔吉善弹劾学政喀尔钦的奏折到京后的第七天,左都御史刘吴龙上疏弹劾浙江巡抚卢焯贪赃枉法。乾隆帝读后既恨卢焯之贪,又感到十分高兴,降旨嘉奖刘吴龙说:“此奏,卿其秉公察奏。朕以至诚待臣下,不意大臣中竟尚有如此者,亦朕之诚不能感格众人耳,曷胜愧愤。近日萨哈谅、喀尔钦之事,想卿亦知之矣,此事若虚则可,若实亦惟执法而已矣。朕知卿必不附会此奏,以枉入人罪,亦必不姑息养奸而违道干誉也。

卿其勉之。若有实据,一面奏闻,一面具体严参。”

乾隆帝在看到左都御史刘吴龙的奏章3个多月后,才于乾隆六年(1741年)六月十六日下谕说:浙江巡抚卢焯着卸职,所有参奏情节,令总督德沛、副都统旺扎勒逐一查审具奏。13天以后,六月二十九日闽浙总督德沛参劾卢焯“营私受贿各款迹”的奏折才送到京师,乾隆帝批示命令德沛、旺扎勒严审定拟具奏。

又过了五天,七月初五,福州将军署闽浙总督策楞到京。策楞奏:原任总督郝玉麟、调任巡抚卢焯,任职期间,“并无政声,簠簋不饬”,却都在福建省内大肆设置自己的肖像牌位,还供了多处生祠,郝玉麟还专门修建生祠书院一所,违犯定例,且恐流传日久,贤劣难辨,于朝廷激扬之道两相违背。乾隆帝批示:

此奏甚是,有旨谕部。郝玉麟在闽督任内,办事极不尽心,与卢焯结党营私,闽省吏治废弛,此皆郝卢二人之罪过。可察其在任内有无私弊或工程钱粮不清之处,若有可参之处,具折奏来。

同一天,他又就生祠一事发下谕旨:外省官员,在任之时,不许建立生祠,有案可查。若去任之后,“实有功德在人”,当地官民建祠“以志思去者”,准予留存,此外一概不准。由于此等生祠之建,多系出于下属谄媚奉承,及地方绅缙与出入公门包揽词讼之辈,倡议纠合,假公敛费,上以结交官长,下以中饱私囊,并非出于舆论之同懿德之好也。最近访闻外省发现此风尚未尽革,郝玉麟、卢焯在闽省建立生祠书院,肖像置牌,妄行崇奉。闽省如此,其他各省亦恐相同,令各省督抚秉公察核,以定各类生祠之去留存拆。

八月二十七日,奉旨负责审理卢焯之案的闽浙总督德沛、副都统旺扎勒的奏折到京,上奏说“卢焯狡饰支吾,供词闪烁,请革职刑讯”。乾隆帝批准其请。于是此案的审理发生了急剧变化。在此之前,卢焯虽被左都御史刘吴龙和闽浙总督德沛弹劾,奉旨被审,但仍官居巡抚要职,仍系从二品封疆大臣,而且因其筑尖山坝等事有利于民,深受绅民爱戴,因此,卢焯尚存侥幸之心,企图敷衍了事,审案者也碍于其系二品大员,不便严究,故历时二月,一方是“狡饰支吾”,另一方是难压钦犯,审理进展极为缓慢。现在,形势发生了急剧变化,皇上谕令革卢焯之职,用刑拷问,这便很明确地表明了乾隆帝对此案的态度和对卢焯的看法,已钦定其为贪官,钦差大臣就可放手行事,卢焯的希望也就破灭,只好考虑认罪服法之事了。

闽浙总督德沛、副都统旺扎勒严厉审问卢焯、升任山西布政使的原嘉湖道吕守曾、嘉兴府知府杨景震及其他有关人员,并且动用大刑,但进展仍旧很慢,德沛又对卢焯家有所安抚。乾隆帝甚为不满,屡次降旨申饬德沛、旺扎勒。十一月初,浙江布政使安宁就此上奏说:浙省审理参革巡抚卢焯等人之案,“可以结而不结,不当严而过严,督臣、钦差不能和衷共济”。乾隆帝于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若此据实陈奏,朕实嘉悦览之。朕早闻其如是,亦已降旨矣。”同一天,他谕告大学士:德沛、旺扎勒两人受命审理卢焯婪赃一案,“种种不协之处,已屡降旨训谕矣”。最近听说山西布政使吕守曾已经自缢身亡,此固本人畏罪所致,亦因承审官办理不善之故。又闻,初审时,甚为苛严,案外牵连了不少人,案内要犯监毙数人,“且有严刑笞夹,腿骨已碎,尚未招认者”。既如此严苛,而德沛又将皮棉衣服数十件送与卢焯家,究竟有何意图?卢焯一案,历时已久,该地审办情由,朕皆得知,但德沛为什么不上奏呢?况卢焯等自有应得之罪,早应定案,为何迟至今日仍不得结束?

第二天,即十一月三十日,德沛、旺扎勒的两份奏折一齐送到,提到吕守曾畏罪自尽,会审卢焯之案时,“有百姓数百人,喧言求释卢巡抚,推倒副都统衙门鼓亭栅门”。吕星垣记载此次越民闹事之情说:“越民呼呶罢市竞篡夺公,舁置吴山神庙,供铺糗如墙,求保留者数万人,走督辕击鼓,公呵不散,乃夜逃归颂系所。”袁枚在书中也提到了此事:“狱两月不具,浙之氓呼呶罢市,篡公于颂系所,舁至吴山神庙中,供铺粮菜,盛者如墙而进,所过处,妇女呼冤躅足,数万人赴制府军门,击鼓保留。”

乾隆帝对德沛之奏批示:吕守曾自尽,百姓闹事,都是由于“汝等办理不妥所致”,不必去追求为首的人,以免又生出一些麻烦事,但刁蛮之风气也不可助长,因此,必须尽快了结卢焯之案,乾隆还勒令旺扎勒进京。

乾隆七年(1742年)四月二十八日,刑部等衙门会题卢焯营私受贿一案。据调任闽浙总督德沛、钦差副都统旺扎勒奏称,经过对涉嫌人员的逐一审讯,分别按拟,除追回卢焯事后受财、求索借贷等轻罪不议外,应如德沛、旺扎勒所题,“卢焯、杨景震俱依不枉法赃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吕守曾亦应拟绞,已缢死,毋庸再议,但其身任监司,婪赃逾贯,论罪当处斩,自然不可因其身死而对其他罪名免于追究,仍着其嫡属勒追入官。帝从其议。

按赃银数量而言,卢焯所贪之款项超过萨哈谅、鄂善数十倍,可卢却仅以绞监候结案,轻于鄂善(被勒令自尽),乃乾隆帝因其有才和筑尖山坝有功,减轻了判罪程度。第二年帝以卢焯完赃减其罪,戍军台,乾隆十六年(1751年)召还,乾隆二十年(1755年)起用,署陕西巡抚,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授湖北巡抚,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因为他在办理入贡方物时偷工减料等过失而被革职,戍边于巴里坤,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召还。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卢焯去世。

乾隆六年(1741年)三月十九日,也就是山西布政使萨哈谅被弹劾后的第十二天,乾隆帝下了一道令人奇怪的谕旨,令王大臣查审原九门提督今兵部满尚书鄂善受贿之案。最初他说,据御史仲永檀参奏:原提督鄂善在办理张鸣钧发掘银两案时,受俞长庚之妻父孟鲁瞻银一万两,孟托范毓向提督求情,希望他给予适当照顾。侍郎吴家驹亦得俞姓银二千五百两。由于这些都为传闻,故乾隆谕令“据实密奏,以备访查”。谕令说,鄂善是朝中之大臣,非新用小臣可比,仲永檀“欲朕访奏,不知应委何等之人?若委之亲近小臣,岂大臣不可信而小臣转可信乎”?若委之大臣,又岂能保其必无恩怨乎?况命人暗中访查而不公开查访,藏于胸臆间,是先以不诚待大臣。此事关系重大,若不明晰办理,判其黑白,那么皇上凭什么任用大臣,而大臣们怎么能担负起国家大事呢?着怡亲王弘晓,和亲王弘昼,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徐本,尚书讷亲与来保公正办理此案,使其事水落石出,“则鄂善罪不容辞”,如果纯属捏造,则仲永檀自有应得之罪,王大臣必无所偏徇于其间也。“朕所以广开言路,原欲明目达聪,以除壅蔽,若言官自谓风闻言事,不问虚实,纷纷渎陈,徒乱人意,于国事何益!”所以此案必须彻底清查,不可含糊归结,“亦正人心风俗之大端也”。

此旨之奇在于,他对言官非常不满,颇有怪罪之意。弹劾贪官是科道的主要职责之一,“风闻言事”更是朝廷赋予言官的权利,何况就在下达此旨的前10天,皇上还因言官没有参劾墨吏萨哈谅、喀尔钦而下谕予以指责,可是,是什么原因使乾隆帝针对仲永檀的劾疏,而要抓住其“访查”之辞而大做文章?他一则说鄂善是“朕所倚用之大臣”,非小臣可比,显然是暗示鄂善不会做出这种贪赃枉法的勾当,不是贪官,联系到10天前他对满尚书的操守打包票的谕旨,此意更为明显。另外他说不应“访查”,用近身小臣查,不可;用大臣查,亦不行,恐其有个人恩怨;暗中访查,仍旧不行,是以不诚对待大臣——如此说来,则大臣所做违法之事,是不能查了,是不该查了,只要是大臣,就可为所欲为,他人不能有半点不同意见,如此不讲道理的逻辑怎能行得通呢?三则他又怒冲冲地宣布,必将此事明晰办理,否则难以任用大臣,大臣无法胜任国家之事,几乎成了对言官的明显威胁了。四则又指责言官凭仗“风闻言事”,而不问虚实,扰乱人意,于国无益,此话更是荒唐之至了。简而言之,乾隆帝之所以讲了这样一大堆不合情理以势压人的话,不过是警告群臣,自己对仲永檀之劾奏鄂善,感到非常不满,他将对其加以惩处。

尘埃落定

按照官场旧习气,臣僚对皇上的脾气、做法是长于揣测的,能够透过表面,从洋洋万言的谕旨中,揣测到皇上的真正想法。奉旨查审此案的王大臣不会不了解 此旨的要害所在和皇上意欲达到的目的,应说他们极有可能会按照帝意去审理此案,加罪言者。谁知,大大出人意料的是,鄂善被证实确系受贿,并据实上奏。

此举令人无比惊讶,但乾隆帝此时毕竟不愧英明君主,他并未坚持错误观点,将错就错,而是承认事实,知错便改。三月二十五日,即其颁降奇谕后的第六天,他给王大臣下了长达一千余字的上谕,详述此案始末及勒令鄂善自尽的理由。乾隆帝一共讲了4个问题:第一,本意欲罪言官。御史仲永檀参奏鄂善收取俞长庚贿银一案,“朕初以为必无此事,仲永檀身恃言官,而诬陷大臣,此风断不可长”,欲加其罪,但又因事未查明,难治仲之罪,故派王大臣七人秉公查审。第二,鄂善受贿是实。怡亲王弘晓等7位军国重臣屡经研讯,鄂善的家人及其侍从全都承认此事属实,鄂善收了俞长庚送纳的贿银。帝又特召和亲王弘昼、大学士鄂尔泰、吏部尚书讷亲、刑部尚书来保同鄂善进见,经过当面讯问,鄂善初犹抵饰。帝谕告其人说:“此事家人及过付之人,皆已应承”,如果没有这种事当然最好了,如果有,也不妨如实告知,将谕诸大臣从轻审问,将此事的责任全都归到家人身上。第三,令其自尽,鄂善翻供。鄂善已经自认,“毫无疑窦”,而负恩如此,国法断不可恕。如果对他宽大放纵,则无以令其他官员信服,也无法治理好国家。乾隆因垂泪谕告鄂善:“尔罪按律应绞,念尔曾为大臣,不忍明正典刑,然汝亦何颜复立人世乎?”令其自行处置。又恐如此处理过于苛刻,命和亲王等四人会同大学士张廷玉、福敏、徐本,尚书海望,侍郎舒赫德等再加详议。王大臣等奏称:鄂善“婪赃负国,法所不容,人心共愤”,蒙恩令其自尽,并不过分。鄂善得知将被赐死后,马上推翻前面的供词,妄称系因顾全皇上的体面,皇上曾屡次降旨担保满尚书的操守,今已被劾,“恐皇上办理为难,是以一时应承”,实未收纳赃银。其四,斥其欺罔,交部严审。乾隆帝见鄂善改口,非常恼怒,斥其“无耻丧心,至于此极”,原本欲待其诚心悔过,恳切哀求,或可免其一死,监候待决,今因其欺罔之罪,法当立斩,将鄂善拿解刑部,命刑部等衙门会同九卿科道严审。

此谕虽说最后交刑部等衙门会同九卿科道再次进行审理,但圣谕意思十分清楚,乾隆帝定了鄂善纳贿、欺君的大罪,本应正法,但加恩改为立即自尽,之所以要叫刑部、九卿、科道再审,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想显示其公正郑重之意罢了,刑部等衙门官员怎能不按帝意断案呢?

乾隆帝又失算了一次,刑部等衙门会同九卿科道审理的结果,竟将鄂善按照“受贿婪赃”之律治罪,把王大臣原拟的绞立决改为绞监候,未论其欺君之罪。乾隆帝感到非常不满,于四月十五日下谕痛斥刑部等衙门办事之谬,说:此案情节,从前所降谕旨,甚为明晰。鄂善贪赃受贿,供认不讳,因“欲以礼待大臣而全国体”,不忍明正典刑,加恩改为令其自处,乃鄂善竟然翻供,“肆行抵赖”,此乃“欺罔”“大不敬”之大罪,王大臣将其拟绞立决,“实属情罪相符”。今九卿科道等官忽改为绞监候,仅以其婪赃轻罪论处,而置欺君、大不敬之大罪不论,实系“错谬已极”,“着大学士传旨严行申饬”,命人前往刑部,带鄂善至其家,“令其自尽”。至此,四大贪案风云终于尘埃落定。

名家回眸

在对这段历史的评价时,史学家陈寅恪作出了这样的评论:乾隆帝处理萨哈谅、喀尔钦、卢焯、鄂善四人的贪污受贿案,虽有不尽完美之处,但他下定决心惩治贪官,革除官官相护的积弊,扫除只治七品芝麻官不罪二三品大员的恶习,不管是乾隆“所倚用之大臣”、手握兵权的从一品兵部尚书鄂善,还是由知县升至巡抚曾蒙帝嘉奖的能臣卢焯,一旦知其苛索民财、欺压百姓、收纳贿银,即遣钦差大臣严审治罪,援引此例,告诫群臣,使贪污之风有所收敛,于民于国,都有极大的好处,为后来乾隆盛世的出现,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